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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1例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

台州检察 2023-05-02

今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0个。

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

典型案例


目录


1. 王某与某银行义乌篁园支行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

承办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2. 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承办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3. 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政生效裁判及执行争议案

承办单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4. 巢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承办单位: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5. 郭某甲、郭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办单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6. 王某、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承办单位: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7. 朱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承办单位: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8. 谭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承办单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9. 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承办单位: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10. 福建某泵业公司、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承办单位: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一起先来看台州这例——


福建某泵业公司、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承办单位: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了SHIMGI商标,在伊拉克注册了SHIMGE商标,该公司的水泵在伊拉克较畅销。2018年11月左右,被告单位福建某泵业公司的外贸业务员被告人钟某某接到某伊拉克客户水泵订单。该客户以伊拉克某公司名义出具授权书,授权福建某泵业公司生产印有“SHIMGI.35A”“SHIMGI.45A”“SHIGI.65A”商标的水泵,但未附商标的权利证明。被告人钟某某根据洽谈结果拟制形式发票,约定订购件数为10400件,金额为22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553507元),经福建某泵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同意,安排订单生产并报关出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某自行将授权书上的SHIGI.65A改成SHIMGI.65A安排生产,并经该伊拉克客户口头要求,对形式发票上约定的CPM300 3.0HP使用SHIMGI.SHFM5标识,CPM400 4.0HP使用SHIMGI.SHFM6标识组织生产。2019年2月,福建某泵业公司将4862台水泵以无牌水泵报关出口至伊拉克,报关金额9773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77786元)。经侦查机关搜查,在生产车间内发现内外包装及铭牌上印有相关标识的水泵共计5334台,货值114496美元(折合人民币约794064元)。经查证,在伊拉克已公告的商标中并无SHIMGI、SHIMGI.35A、SHIMGI.45A、SHIMGI.65A、SHIMGI.SHFM5、SHIMGI.SHFM6商标。


2020年3月27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福建某泵业公司、钟某某提起公诉。经一审、二审,被告单位福建某泵业公司被处罚金九十万元,被告人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官集体讨论案情该案系涉外定牌加工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夯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把握商标保护的核心要义。检察机关针对证据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大量境外证据,向侦查机关提出补证意见,完善证据锁链。针对被诉标识对权利商标进行后缀添加,能否认定是相同商标这一关键问题,检察机关注意收集行业协会的相关证明,增强证据体系的证明力。针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结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从业经历、以及其接受非合法授权的涉外定牌加工订单,以无牌产品报关出口等事实,予以有力指控。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涉外定牌加工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维护了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合法权益。



其他案例如下——



案例一

王某与某银行义乌篁园支行

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

承办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王某系剪纸艺术家,于2012年3月以著作权人身份向浙江省版权局申请对剪纸图案“剪纸-《大福狗》”进行了作品登记。2018年春节前后,王某发现某银行义乌篁园支行在营业场所门窗外张贴的多幅新春贴纸上有福狗剪纸图案。王某认为该图案与“剪纸-《大福狗》”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的剪纸图案相比于在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王某不服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王某享有涉案剪纸作品著作权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1年12月1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篁园支行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典型意义】


检察官走访银行业协会宣传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创作时间较早的作品,创作者著作权认知和证据留存意识还不强,独创性证明难度较高。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全面分析在案证据,对证据能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依法准确认定著作权归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还针对剪纸深受群众喜爱、普法价值较高的实际,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先后通过《检察日报》、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提醒著作权人注重留存创作资料,及时依法维权,并提醒商家节庆宣传须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二

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案

承办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5月期间,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楼某某、孙某某向上游生产者非法定制、购买大量印有“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标识的茶叶包装产品,并销售给李某某等人,牟取非法利益。李某某使用上述茶叶包装产品,将产自其他地区的茶叶包装后,假冒“西湖龙井”茶叶,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42万余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对李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楼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退赔、消除不良影响,并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上游包装生产者作不起诉处理。2021年11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楼某某、孙某某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检察官走访西湖龙井茶产区了解防伪标识使用情况

“西湖龙井”系经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起着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作用,在保护地方特色产业上作用巨大。加强对这类商标的保护,有效打击假冒行为,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利用大数据分析平台,筛选出真实销售记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实现精准指控;同时深挖彻查,打击上游生产销售产业链,实现全链条打击。结合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做好类案预防,提升地理标识证明商标的保护效果,建议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健全包装统一管理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加强防伪管理,并深入茶农、茶商中宣传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及相关案例,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三

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

行政生效裁判及执行争议案

承办单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某科技公司因实施侵犯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客户信息、电磁阀产品技术图纸等商业秘密行为,被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5万元。该公司不服,于2019年6月5日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判决生效后,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余姚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本金及加处罚款共30万元。执行期间,15万元罚款本金执行到位,后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9月27日,该公司就行政生效判决和法院执行行为,分别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该公司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生效判决并无不当;该公司无营业收入,已停止营业,无法清偿债务,具备破产原因,股东李某、孔某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检察机关向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可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多次向该两名股东释法说理。同年10月22日,检察机关联合法院推动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该公司、股东李某、孔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该两名股东共同对加处罚款承担补充责任,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部分减免加处罚款。同月28日,该公司向检察机关撤回诉讼监督申请。次日,法院恢复执行,股东李某、孔某及时缴纳执行款,法院裁定案件执行完毕。至此,该起行政生效裁判及执行争议得以一揽子解决。


【典型意义】


检察官向公司股东释法说理

针对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产生的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在进行生效裁判文书监督和执行监督时,既要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要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行政机关说明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坚持为民司法,努力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以推动执行和解创新检察履职方式,一并化解知识产权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及裁判执行监督争议,营造稳定和谐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案例四

巢某假冒注册商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承办单位: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检察官与权利人正泰公司沟通

本案系温州地区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充分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主动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权利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理确定民事诉求和移送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提供帮助,切实减轻权利人诉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

郭某甲、郭某乙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办单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郭某甲、郭某乙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假酒后以每瓶150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0.8万元,违法所得共计80.64万元。其中郭某甲参与销售假冒茅台酒金额共计68.4万元,违法所得共计54.72万元。


2021年8月6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对郭某甲、郭某乙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郭某甲认罪悔罪,并向消费者进行全额赔偿。吴兴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7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郭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处郭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并向二被告人发布禁止令,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毁假冒茅台酒所需的处置费等费用。判决生效后,郭某甲主动缴纳罚金及相关费用,并在《浙江日报》上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开宣判

检察机关在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应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挽回消费者损失,化解矛盾。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

王某、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承办单位: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其妻子李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购买“白胚”服饰再钉标牌、领标等方式,在某网络平台网店销售假冒“恒源祥”“啄木鸟”注册商标的服装。王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20万余元,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19万余元。


在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主持下,“恒源祥”商标所有人与王某、李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综合考虑王某、李某某认罪悔罪,家有幼子需要抚养等情况,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后,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王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缓刑。2021年4月25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以直播方式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


就该案反映出的商标保护问题,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当地法院、公安、市场监管等七部门制定了《关于在濮院羊毛衫市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并于2021年4月正式成立桐乡市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

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推动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能及时弥补权利人损失的行为人依法从宽处理,体现司法温度。同时,检察机关注重诉源治理,牵头推动各部门加强专业市场和专业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构建综合治理新模式。



案例七

朱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承办单位: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1月初,被告人朱某某、陈某、邢某三人合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微店销售《毛泽东语录》《毛泽东选集》等图书共计6883册。2021年4月19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朱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同年7月16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朱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6万元。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出版物监管方面的社会治理问题,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向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制发《检察建议书》,与该局联合开展出版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立案查处2件,收缴非法出版物3万余册,移交犯罪线索1件,并形成了《警惕盗版政治读本借党史学习教育之机影响学习教育效果》调研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


【典型意义】


检察官走访邮政局加强图书类物流监管

检察机关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官办公室,通过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权等方式,以专业化理念打造专业化办案,精准打击犯罪。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办案的引领效应,密切关注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最大化效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撰写问题与建议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阅,增强办案实效。


案例八

谭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案

承办单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假冒PRADA、FILA等十多种注册商标的标识共计878924个。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谭某某时,发现江西某烫画有限公司、金华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明知被告人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仍接受其订单印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义乌某烫画有限公司明知谭某某生产、销售的标识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仍进购、定制,在淘宝店铺销售。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遂对上述三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立案监督。其后,上述被立案监督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均被判处刑罚,其中两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家公司被判处罚金(1家公司移送前已注销)。


该案成功办理后,义乌市院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知识产权行刑衔接类案监督。获取近四年行政处罚数据、公安机关受案数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数据、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数据等一万余条,通过数据碰撞,成功筛查出各类监督线索22条,其中立案监督7件,撤案监督2件,以罚代刑线索5条、应罚未罚线索8条,均已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向公安机关制发关于加强双向衔接的检察建议。此外,义乌市院还推动出台了《义乌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涉企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等办法。


【典型意义】


检察官现场查看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注重“全链条”打击,立案监督上游生产者、下游销售者,并积极扩大案件办理的成功经验,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知识产权行刑衔接类案监督,开展全链条、闭环式法律监督,实现知识产权检察全方位、多层次综合履职。同时,以监督促进治理,推动出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构建知识产权行刑共治大格局。


案例九

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承办单位: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租用网络服务器,私自架设《梁山传奇》《五岳传奇》网络私服游戏服务器,将大量官方《热血传奇》游戏的美术图片应用于其私服游戏,在互联网上发布、运营,收取玩家及商行充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75906.66元。经鉴定,《梁山传奇》《五岳传奇》游戏与《热血传奇》游戏基本相同。


2021年12月16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双方和解,促成被告人赔偿著作权人33万元并认罪认罚,并及时调整量刑建议。2022年3月14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九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官出庭公诉

“私服”类盗版游戏严重损害了原创公司的创新及经济权益,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切实保护原创,又充分保障双方诉讼权益。检察机关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积极促进被告人与权利人和解,最终权利人损失得以挽回,矛盾得到化解,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检察机关还同步做好后续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防范此类“私服”游戏造成个人信息泄漏、网络诈骗等风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他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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