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名册变动,是否影响仲裁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对仲裁员的资格及仲裁员名册制作出了规定,原则上,只有列入名册的人才能被指定为仲裁员。不过仲裁员的任期并非终身制,实践中,为了保持仲裁机构的活力、突出仲裁机构的价值取向、实现仲裁机构自身的发展规划,仲裁机构会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新仲裁员名册,除了聘任新的仲裁员或解聘不适宜仲裁机构自身需求的仲裁员之外,某些仲裁员在任期届满后可能由于多种原因未被续聘,在此情况下,是否影响其参与此前审理的案件呢?
就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8年出具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批复》(法释[1998]21号,以下简称《批复》),其中答复道: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对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陈某被当事人指定为该案的仲裁员时具有合法的仲裁员身份,并参与了开庭审理工作。之后,新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陈某的名字,说明仲裁机构不再聘任陈某为仲裁员,但这只能约束仲裁机构以后审理的案件,不影响陈某在此前已合法成立的仲裁庭中的案件审理工作。其在该仲裁庭所作的(九四)深国仲结字第四十七号裁决书上签字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书予以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实践中,基于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而提请仲裁时的不同利益与立场,很难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共识。在适用合议庭的案件中,往往由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裁决作出后,对结果不满的当事人一方可能会寻求各种理由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中不乏以仲裁员未被续聘、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援引《批复》的规定,认为如果在仲裁庭成立时,仲裁员具备仲裁员资格,不影响其在此前已合法成立仲裁庭中的审理工作。
例如在“广东胜业坊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了机场管理公司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胜业坊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反请求,广州仲裁委同意受理,并对机场管理公司的仲裁请求与胜业坊公司的反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裁决。广州仲裁委于2020年12月3日组成仲裁庭,其中一位成员为陈某某。仲裁庭于2020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裁决。广州仲裁委2021年4月6日起实施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陈某某的名字,该仲裁员名册检索目录下注明“自2021年4月6日起,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本名册”。广州中院认为,陈某某被广州仲裁委主任指定为该案的仲裁员时具有合法的仲裁员身份,并参与了仲裁开庭审理工作;后该仲裁员未被续聘,但新的仲裁员名册仅适用于广州仲裁委自2021年4月6日起受理的仲裁案件,不影响陈某某在此前已合法成立的仲裁庭中的案件审理工作。
在“江西先锋天幕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信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案”中,法院经审理后也认为:“涉案仲裁的仲裁庭于2018年5月22日成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孟某任仲裁员。申请人未能证明孟某在仲裁庭组成时不是深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2019年2月21日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孟某,并不影响其继续审理已经在审的案件。仲裁庭组成和仲裁程序并未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在“沈阳惠能热力有限公司、沈阳市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案”、“柳州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柳州市缝纫机配件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案”中,法院均持同样的观点,认为仲裁员未被续聘不应当溯及其此前参与审理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均发生在仲裁庭成立时仲裁员仍在名册中,如果仲裁庭成立时仲裁员已不在名册中,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因仲裁员资格丧失导致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在“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通州建总公司在立案后以书面形式在仲裁机构当时有效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王某后,恰逢仲裁机构对仲裁员名册进行更新,王某未续聘,在该案仲裁庭组成时,仲裁机构重新印制了新版仲裁员名册,王某已不在名册中。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王某被选定为该案的仲裁员时具有合法的仲裁员身份,但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其已丧失仲裁员资格。仲裁机构和王某明知已不具有仲裁员资格,但未告之双方当事人,导致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之所以对对仲裁员资格及强制名册制作出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仲裁员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水准和公正性。鉴于选择仲裁员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权利,一方面,仲裁机构在遇到仲裁员新旧名册更迭时,应当做好提醒和通知工作,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参与仲裁时也应当及时了解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则,以便能够顺利地行使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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