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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奔驰”事件之假如他真的说了谎!2018/6/6(662)

秭归检察 2018-11-07

2018年5月27日,北京中机车辆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认定:车辆制动系统工作正常,无故障,巡航系统工作正常,无故障,综合认定2018年3月14日车辆在连霍高速相关路段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失控情况。此前网上大热的奔驰“定速巡航失控”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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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观看采访车主视频(视频来源:局面)

今天,小编从法律角度,和大家聊一聊“奔驰高速失控”那些事儿。为了节省各位看官的宝贵时间,小编把前段时间风风火火的车圈故事简单阐述一下:

3月15日前夜,奔驰C200车主薛某声称在连霍高速上启动巡航定速120km/h后失去控制,采取各种措施都不能停下来,最后车主联系到交警清空了三个收费站口,他的车辆才安全通过豫陕界收费站,在飞驰了100公里之后,奔驰车在陕西境内停了下来。车主薛某声称,他通过开关车门降速,成功刹车。该事件也被网友称为中国版“生死时速”。

事件发声后,网友们纷纷点赞高速交警临危不乱、处理及时得当,成功避免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对奔驰汽车的质量提出了质疑。随后奔驰公司的初步调查声明不存在车主薛某所说的故障。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越来越多的声音开始转头质疑车主的说法:车速在120Km/h情况下,一般人不可能通过臂力推开车门;奔驰C200没有开门降速功能;车辆软件控制系统完全失灵的情况下,脚踩刹车仍然会有制动力。

“罗生门”中到底谁在撒谎?如果薛某确实出于某种目的编制谎言,欺骗大众,他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如果薛先生确实存在捏造奔驰车意外失控的事实,其行为涉嫌侵犯奔驰公司的商誉。只要奔驰公司愿意,可以对车主薛某提起相关诉讼,要求其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薛先生遇到险情后进行报警求助。交警为了保证薛先生及道路的通行安全,调动大量社会资源为其清理车道,安排收费站执行紧急措施等。假如薛某故意编造的车辆失控险情,其行为已涉嫌谎报险情,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可对其实施拘留和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大量关注,不少人对奔驰汽车安全性产生质疑,如果奔驰公司因此事销量明显下降,可定性为“重大损失”,如此薛某可能涉嫌犯上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按照国内的高速公路限速惯例,即便是大部分路段限速120的高速公路,其间也会有一些路段,比如桥梁涵洞、急弯等,限速会远远低于120。如果薛先生一直保持着120码的速度行驶,很可能有超速行驶的情况,至少在通过收费站时明显超速。交警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另外,很多网友认为薛某以120㎞/h的速度在高速上行驶,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薛某120km/h的时速是否属于严重超速,还有待交警根据连霍高速限速规定进一步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但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就这件事来说,如果推断薛先生主观上想要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似乎不太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虽然,现在整个事件还没有定性,但庆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愿广大老百姓能从此事中吸取教训,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文  字 | 寻  觅

编  辑 | 宋  晗

审  校 | 鸾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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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引发的悔悟……走走听听 人民监督员让监督更到位!
想在高考玩花样?先听听《刑法》答不答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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