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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6期:【讲座回顾】风险投资条款中的法律和商业逻辑——经济法学院互联网金融法律前沿讲座之十二

2021年12月15日晚,经济法学院“互联网金融法律前沿讲座”系列之第十二讲,也是玄元-华东政法大学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的首场学术活动,在长宁校区圆桌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环球律师事务所郁雷律师主讲,经济法学院何颖副教授担任主持人,经济法学院王东光教授、窦鹏娟副教授担任与评人。六十多名硕士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讲座,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讲座伊始,何颖老师向在场嘉宾和师生表达了热烈的欢迎,介绍了主讲人和与评人的基本情况,并作为华政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向郁雷律师颁发了中心特约研究员聘书。

主讲环节,郁律师从风险投资条款主要内容出处,分别就风险投资中的价值认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退出机制四个方面进行讲述,并提出风险投资法律实践应当尊重商业逻辑,遵循鼓励交易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维护多方利益原则、商事交易程序法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就投资价值认定而言,郁律师指出风险投资需要考虑行业前景、盈利水平、创业团队、基金性质、业务规模等因素,而对赌机制和分期投资作为价值认定出现分歧时的解决方案也需要谨慎使用。就股权结构条款而方,郁律师结合中美两国的业务实践差异,深入讲解了包括分红优先权、清算优先权、反稀释权等等各类优先股特别权利安排。在公司治理条款上,郁律师重点分析了否决权行使可能对创业公司决策的不利影响。最后,郁律师从内部渠道与外部渠道两方面阐释了风险投资各类退出机制的优劣权衡。

与谈环节,窦鹏娟老师提出风险投资作为高风险高回报产业,会有很多失败的案例,可以研究导致风险投资失败的理论和实践原因,探讨法制改进空间。王东光老师表示商业逻辑应受尊重,对赌协议并不能解决估值困境、信息不对称和风险锁定等问题,其是否能赋予投资者一些权利也有待商榷。何颖老师最后指出,中美两国在风险投资契约安排上的明显差异,其原因可以从投资者成熟度、市场成熟度以及法制完备度这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就私募股权投资方在投资目标公司时的对赌对象以及实施障碍等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互动。

本次讲座,主讲人郁雷律师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案例,对风险投资条款中的法律和商业逻辑进行了系统讲解,为同学们的金融商事法律研习提供了广阔的思考空间。


玄元-华东政法大学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简介

玄元-华东政法大学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成立于2021年,依托双方在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的从业经验以及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理论研究专长,致力于为公众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投资者教育内容。基地以上海为中心,以北京、深圳为两个基本点,并逐步向全国推广,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益性投教活动,全方位落地“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和公益责任, 切实提升社会公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努力营造资本市场良好生态环境。

稿源、图源:经济法学院

编辑:曹懿沁

责编:张毅 陈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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