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0大法律问题(全面解读)|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房地产。
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188篇原创文章全汇总(2015-2017)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各省的裁判口径不尽相同,现以江苏省为例,谈一谈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10个问题。先来看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1839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案情:汤息珍(1965年9月27日出生)与大娘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15日、2009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服务操作工。汤息珍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为其办理了自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汤息珍在公司工作至2016年3月,后主张2008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17年8月7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汤息珍2008年1月至2014年2月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27882元(4647元/月×6个月)。
案例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642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案情:南京白龙有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日。张明信(1953年7月25日生)自公司成立即开始工作,未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月3日,张明信离开公司。2017年9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7月24日,张明信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日起,用人单位无需为张明信缴纳社会保险,故本案中白龙有机公司依法应当为张明信缴纳社会保险之日应截止至2013年7月24日。公司应支付张明信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1224元(5153×8)。
问题一: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解读: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问题二: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条件有哪些?
解读: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3、用人单位没有每个月份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
5、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问题三: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解读:2011年1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问题四: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起止时间是什么?
解读:2004年2月1日起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
关于开始的时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开始时间之所以是2004年2月1日,是因为《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是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从这一天起,江苏省对用人单位强制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一项法定的义务。而损失,自然也从这一天起开始计算。
关于结束的时间。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故,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区间为2004年2月1日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问题五:劳动者无法取得社保机构证明可以获赔吗?
解读:大部分可以。
在实际的案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上不愿意出具劳动者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证明,如果严格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将会使损失索讨无门的境地。因此,除了个别劳动者采取录像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外,在司法审判的具体实际操作中,许多法院采取向12333电话咨询、打电话给经办机构咨询,或者签发律师函通过律师去调取,或者以法院名义发函,或者直接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的方式来解决。如果确实通过各种方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法院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
问题六: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月数为什么不同于经济补偿金?
解读:规定不一样.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必须满够一个年头才能计算1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1年的不计算;而经济补偿金是以6个月为界限,满6个月就可以按照1年计算1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则按照0.5计算。
问题七: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中上一个年度如何理解?
解读: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的上一年,而不是提起劳动仲裁的上一年。
问题八: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周岁?
解读:一般情况下,男性劳动者是60周岁,女性劳动者以50岁占绝大多数。具体可参见拙文:深度解读:女职工退休年龄,50、55、还是60周岁?
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两种情况:1、身份管理。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符合第5条规定的女干部6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符合第5条规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6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管理(技术)岗位女工人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一般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2、岗位管理。管理(技术)岗位女工人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一般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此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问题九:什么是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养老保险待遇,也称退休养老金、养老金、退休金、退休费等,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问题十:还没有其他注意的地方?
解读:注意3点。
1、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不能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2、还有一个尴尬的地方,按照目前的裁判口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的满15年的情形至今没有实现,要到明年2月1日才算满15年,从2019年2月1日后才会出现符合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3、实务中,江苏省各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裁决、判决尺度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也是劳动案件的特点和无奈,一个省份甚至一个地级市都不发出一个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