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十年,再谈劳动合同法的修改 |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房地产。
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188篇原创文章全汇总(2015-2017)
作者刘秋苏的文字说明:2003年12月23日,我在西北政法学院校门口拍摄的一张照片。当时我已经是工作6年的法律工作者了。我和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的两位领导前往陕西省西安市西北政法学院,宣传法院,与该校有关负责人沟通,请他们鼓励应届毕业生报考丰县人民法院。那时拍照还使用胶卷,本照片是用傻瓜照相机(您见过吗?继续往下阅读,文章最后一部分有傻瓜照相机和胶卷的图片)拍摄的。顺道吃了西安的羊肉泡馍,还去大雁塔门口“唐僧”雕塑前留照到此一游。
这篇文章,我想谈一下修改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我的观点是,除非有大事件或者特别的情况,正常情况下,新一届全国人大不会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修改。我想,既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10年,不妨通过下一个10年再来看一看效果怎么样。
两个问题很重要
在2018年2月25日的原创文章《突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热点!》中,我这样写道:
最新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五年内不会修改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的负责人前几天表态了:修改时机还不成熟。其实我说,最重要的是执行,而不是修改。君不见有大多数公司居然没有合法制定规章制度,还谈什么修改劳动合同法?
说起来,那些鼓噪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其实是选择性的忽略甚至无视两个问题。
第一,10年了,劳动合同法还没有真正落地。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实施了。但是很遗憾,至今还没有真真正正落到实处。君不见,还有数万家企业没有与每一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有很多家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并且还有更多的用人单位并没有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很多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操作......
翻一下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会明白了,用人单位败诉率高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落实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完全落实劳动合同法,胜诉率应该是绝大多数。事实上却是相反。
第二,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负担高的原因不在于劳动合同法。
让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经营背锅,非常不恰当,完全违背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劳动合同法表示:这个锅我不背。如果说修改了劳动法,企业的经营就好了、负担就轻了,这样的想法未免过于幼稚和无视现实情况。实际上,国家给企业减负的措施应该很多。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没有阻碍经济的发展。相反,这十年是企业发展的黄金时代。
所以,我的意见是让子弹飞一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的表态
来看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的表态,归纳为三点。
一、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否导致企业负担过重问题。目前我们研究以后认为,企业负担过重不仅仅是用工问题造成的,它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仅把企业的负担过重归因于劳动用工是不全面的。
二、用工灵活的问题。一些部门和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企业用工不灵活。不把用人单位的权力适当的放大,就是用工不灵活,解聘人方便就是灵活,这种考虑是片面的。有关部门跟工会之间相互看法不一致,目前法工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在研究这一问题。
三、既然问题没有弄清楚,各方的利益没有协调好,所以现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的条件还不具备,时机也不成熟。
捋一捋近几年的舆论痕迹
近几年来,尤其是2015年以来,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不断。
2015年到2016年的两年间,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先后多次在公开场合批评劳动合同法,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不足,很有弊端,用工等方面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且越来越明显,需要做出矫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等,表示将广泛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适时提出意见。
据此,不少人跳出来痛批劳动合同法,认为修法的时机到了,就在当下。
这几年,每年的两会上,都会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委员会提交议案、提案,要求大幅修改劳动合同法。于是: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报告显示,劳动合同法修改争取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从这两年的全国人大财经委的表述中可以看出,都是非常含糊、不确定的字眼。譬如建议、待、争取。而且只是调研。这就说明国家层面上认为无需修改。
傻瓜照相机,只手可握,是本世纪初最方便的照相机。下图是胶卷,放入相机里面用来拍照片。
再过十年修法当是成熟时
其实,劳动合同法还是一个10岁的孩子,还需要成长,逐渐接受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如果说前十年是理解,是探路,那么以下的十年就是让实践来检验,是否完全执行劳动合同法还是目前的局面。我敢说,绝对不会。
接下来,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落地执行:与每一名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制定试用期录用条件、及时发放并且不克扣工资、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工会、按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公会。总之,规规矩矩的执行劳动合同法。
实践中,我接触到的企业,八成以上存在以上的情况,当然败诉就在所难免。若踏踏实实去遵循劳动合同法,绝大多数企业就会胜诉,这是毫无疑问的。
当用人单位的胜诉率达到八成以上时,再来谈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吧!
那就10年后再来谈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吧!
希望10年后,劳动合同法真正落地。就像驾驶机动车要有驾驶证,而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等就是劳动合同法落地的必备的“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