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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合并! 两者的区别你知道几点? |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1-06-11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重要链接刘秋苏216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7-2018.6) 



据《沈阳日报》报道,截至2018年8月17日,新组建48家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已全部完成,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首个完成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省会城市的改革方案中,令人感到耳目一新的是,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进行了整合合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下称劳动仲裁)和民商事仲裁(以下称商事仲裁)的区别极大。

在实践中,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的规定的仲裁,均是指商事仲裁。

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也简称仲裁,所以在不同的语境中,如果有人说案件去仲裁委,还真不知道是去仲裁委员会还是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通常的情况下,除非是在劳动仲裁内部或者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等特殊的情境下,说仲裁就是指商事仲裁,而说劳动仲裁要加上劳动的字样方可。

那么,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有哪些主要区别呢?



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的6点主要区别

01审理机构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而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带有民间性质的机构,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02仲裁范围不同    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
03适用法律不同    商事仲裁主要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与财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劳动仲裁主要适用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的与劳动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劳动法规有政策性强的特点。
04诉讼关系不同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商事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05级别管辖不同    商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只要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解决,该仲裁委员会就取得管辖权,并排斥了其它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管辖。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而劳动仲裁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为基本原则,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管辖权,并且还按企业的级别性质划分管辖的省级、市级、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06裁决效力不同    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也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都不影响仲裁裁决的生效效力。而劳动仲裁裁决分为非终局裁决和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终局裁决作出后,劳动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时裁决不能生效。本人曾代理过一起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并且得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详见:【办案札记2:代理企业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获支持后的深度思考

我觉得此次合并,虽然从界定上、适用上没有也不可能进行融合,毕竟有法律的规定。但仲裁的整合,还是必要的。而且会互相影响、扩大各自的影响力。

目前,作为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我突然想,将来南京的事业单位改革中,若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进行整合合并,是否意味着也可以审理劳动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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