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专访刘秋苏:江苏受理带薪年休假纠纷接轨全国 |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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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伴随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磅!江苏高院发文: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应予受理 (2019.8.9,指导意见5条) 带薪年休假成为了江苏劳动法界以及社会的热点事件。虽然说其他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都一直处理带薪年休假工资纠纷,但是对于江苏的劳动仲裁员和法官而言却是新鲜事物。
所以,昨天我整理出江苏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纠纷涉及的6个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期待大家一起来学习好带薪年休假工资纠纷涉及的法律点和实务操作。收藏版: 带薪年休假的6个重要文件
这起案件前后已经历时三年了。尽管维权路上很艰难,但委托人的信任让我不敢有一丝懈怠,唯有全心全意尽心尽力。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杨喆
2019-08-14 17:14 来源:澎湃新闻
2019年8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最后一条写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这里提到的“之前有关规定”,是指2009年12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十八条表述为: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问题就卡在了这个规定上。江苏和全国大部分省市不同,因年休假而产生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和法院是不受理的,劳动者只能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秋苏告诉澎湃新闻。
刘秋苏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违反了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是一种法律上的纠纷,应当享受司法保护。
刘秋苏指出,不同于2009年,此次江苏省高院并未联合江苏省仲裁委共同发布最新的指导意见,这是有遗憾的。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事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在实践中,年休假劳动争议纠纷在各级人社部门的介入下都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但此次江苏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会使将江苏在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更接轨全国大部分地区,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享受司法保护。”刘秋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