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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生刘文雄猝死,真不是工伤!|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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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载,2020年2月13日5时30分许,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突发疾病并晕厥,经抢救无效于6时14分在家中死亡。2月19日,刘文雄家属前往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仙人不认工字[202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看到001号,我马上想到另外一个001号。思绪回到2020年2月7日,当天凌晨2点58分,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抢救无效去世,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01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详见李文亮被认定工伤后,武汉人社局错在哪里?》



首先对刘文雄医生的去世表示真诚的哀悼,请家人节哀顺变。其次,人社局为什么没有认定刘文雄医生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呢?下面,我想仅仅就专业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我个人认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是正确的。

首先,不适用于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的通知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2020年1月23日,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称《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医护人员,也包括医护人员之外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从主体上是符合的,刘文雄医生属于医护人员。但他并未系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是因自身疾病突发猝死,因此不符合《通知》精神。

其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大要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受伤是在其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内发生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刘文雄医生去世的时候在凌晨,既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工作原因,其并非在履行工作职责,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求。


第三,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视同工伤的前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前所述,其是在家中,且大概率是在睡觉中突发疾病,显然不是在从事工作过过程中,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前提,因此也不能视同工伤。


作为疫情下最美丽的逆行者,医护人员值得我们每个人的尊重,他们奋战一线,不顾艰险,无愧于时代楷模。尊敬他们,爱护他们,抚恤他们的家人有很多方式,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授予荣誉称号、慰问、补助、社会捐助等,而认定工伤并非是必须的方式。

内心情感上,我万分希望认定刘文雄医生为工伤,但从法律上,请原谅我,我的看法是: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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