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成本增加的困难,日前,各省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以及税费减免、疫情防控补助等扶持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养老服务行业复工复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成都、湖南、山东、甘肃、浙江、四川等15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政策的具体内容吧!
广州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扶持对象:入职本市经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具体举措:在三年合同期满后的一年内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0000元就业补贴资金。对入职本市经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五年、满十年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20000元的艰苦岗位补贴。
北京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
扶持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等三类机构
具体举措:2019年底前成立的养老机构,2019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自2020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自2022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2019年至2023年连续五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自2024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2020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补贴测算方式以此类推。
上海
上海市民政局、中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推出“金九条”
扶持对象:上海市从事机构养老、社区托养、居家照护、老年助餐、智慧养老等服务的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上海市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服务商
具体举措:通过“设立首期30亿元专项信贷资金”“降低授信准入条件”等措施来帮助养老服务机构。
深圳
深圳养老机构一次性运营补贴详情
扶持对象:全市范围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运营的公建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法人登记并取得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
具体举措:1、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疫情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数量,以500元/人为标准,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2、民办养老机构:按照疫情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数量,以1000元/人为标准,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
天津
天津市财政局、民政局提前拨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扶持对象:天津市养老机构
具体举措:天津市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前拨付2020年上半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2744.5万元。本次预拨的补贴资金覆盖了所有享受补贴的养老床位,补贴标准为收住健康老年人的床位每月100元;收住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月300元。
重庆
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50条政策
扶持对象:全市养老机构
具体举措:出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50条政策,探索建立全市相对统一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确保完成132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1052个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任务,力争全年新增社会办养老机构40所、养老床位7000张。
湖南
《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
扶持对象:全省民营养老机构
具体举措:2020年一季度,运营补贴省级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各地应在5月底前下发2019年全年及2020年第一季度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福彩公益金,按封闭期内在住老人每人100元的标准,对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的民营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疫情防控补助。
山东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扶持对象: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登记备案的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
具体举措:按照自理床位每张100元、半自理床位每张200元、完全不能自理床位每张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运营补助。
青岛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扶持对象:全市养老服务机构
具体举措:按照每位入住机构老年人每月增发30元的补贴标准,为养老机构增发运营补贴。按照每位在岗工作人员每月增发300元的补贴标准,为在岗工作人员增发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1:1的比例分担。
浙江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通知》
扶持对象:全省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
具体举措:浙江省财政下拨8.25亿“省级现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各地可统筹安排,给予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适当补助。
江苏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养老服务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扶持对象:全省养老服务机构
具体举措: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养老机构,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入住率降低和暂停运营的养老机构,疫情期间适当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养老机构在疫情期间享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
甘肃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扶持对象:全省养老服务机构
具体举措: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需要缴纳租金(设施使用费)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免收6个月租金(设施使用费)。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在缓缴执行期内缓缴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川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向全省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的通知》
扶持对象:疫情期间全省范围内正常运行且实施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
具体举措:按照入住老人数量和1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贴,本次预计发放补贴资金1640余万元,惠及16.4万余名老人。
成都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下发通知
扶持对象:全市养老服务机构
具体举措:1、发放补贴资金1000余万元,直接惠及全市500多家养老机构、3.2万余名老年人和9000余名养老从业人员;免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管理费(运营费);2、从2020年2月起,至养老服务机构封闭管理措施结束止,将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增加90元/月/床,提高至240元/月/床;2020年,市级财政支持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提高20%;给予疫情防控设施建设和一线养老从业人员奖补。以在院老人和员工数为基数,按200元/人的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隔离观察点建设、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和一线养老护理员给予奖补。其中用于一线养老从业人员的奖补不低于奖补总额的50%。对有必要开展核酸检测的老年人和员工,根据实际发生额,按老年人50%、员工25%的标准给予补助;3、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
合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养老机构服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扶持对象:全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具体举措:适当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在现行政策标准的基础上上调30%,上调时间为三个月,上调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在缓缴执行期内缓缴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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