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联交所退回的IPO申请(5)-业绩记录期内交表

2017-06-10 小财迷 财会观察



案例


(创业板申请人) 公司E为香港印刷公司。公司F为香港环境卫生服务供应商。

 

按两家公司各自的上市时间表,两家公司计划在2017年上半年上市,招股章程最终版本所载的业务纪录期须涵盖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在申请文件中,公司E却仅收载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7月31日止七个月的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资料,而公司F亦仅收载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联交所认为两名申请人均未能在各自的申请版本中收载所有所需财务资料,他们呈交的资料并非大致完备。

 

评论


香港联交所IPO申请文件中的财务资料以及申报会计师报告的财务数据一般需要覆盖业绩记录期间。业绩记录期间是指上市文件前的三年(主板)或两年(创业板)。公司E和公司F的业绩记录期间是2015年和2016年。


为了缓解上市申请递交的季节性问题,联交所允许IPO提前交表按特别规定执行。提前交表仅适用于业绩记录期结束后2个月内交表的情况。公司E及公司F若是在2016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交上市申请,则联交所可以接受在申请版本内收载截至2015年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个月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资料,即两家公司不须在2个月内编制(审计师并完成审计)2016年的财务报表,9个月的数据也只需要经审阅。然而,两名申请人都是于2016年结束前提交上市申请,而其各自的申请版本亦只收载截至2015年止财政年度及少于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个月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资料,故不能获此豁免。

 

本文不对提前交表展开叙述,上述2家公司对于提前交表的规定没有把握清楚,只考虑到“6个月有效期”的规定,从而导致被退回。提前交表只适用于三年营业纪录期(创业板申请人为两年营业纪录期)完结后递交的上市申请。申请人三年营业纪录期(创业板申请人为两年营业纪录期)完结前递交的上市申请将会不获接纳。由于技术性失误的退回是相当可惜的,各中介对此有责任。

 

延伸阅读


联交所退回的IPO申请(1)-VIE架构

联交所退回的IPO申请(2)-对申请版本的修改

联交所退回的IPO申请(3)-业务描述不全、语言晦涩难懂

联交所退回的IPO申请(4)-财务期间错误


在分享了5种被联交所退回的情形后,后续我们再给大家分享一些被联交所拒绝的案例。被退回还可以等上八个星期再重新提交申请,被拒绝则难以挽回了。


订阅请点击文章标题下的“财会观察”,之后进入本订阅号介绍页面选择关注。或者长按下面的二维码“识别”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