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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否掉的IPO – 董事资格

2017-06-19 小财迷 财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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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有违规或犯罪纪录不一定令个别人士不获接纳为上市公司董事。然而,若过往纪录或定罪令人严重质疑个别人士的诚信,而该人士很可能对上市后的申请人发挥重大影响力(例如控股股东及董事),则可能会令人担心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及该人士是否适合担任董事。


倘一名人士为控股股东,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大多数投票权很可能对委任申请人董事具决定性作用。因此,即使该人士并无正式获委任为董事或已经退任董事,其仍很有机会对申请人的业务及管理发挥重大影响力。因此,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问题不会因该人士不出任申请人董事而解决。


案例1


(主板申请人)公司A是中国公共事业供应商。


联交所以不适合上市为由拒绝该上市申请,原因包括:在公司A的业务纪录期内,其多名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公司A建筑合约的贿赂行为被定罪,以及公司A未有在开始兴建/营运重要厂房前取得相关施工许可。基于上述的董事不当行为及不合规事件,联交所认为公司A的董事不符合《主板规则》第3.08条及3.09条有关董事资格的规定(见下文),故认为公司A不适合上市。


案例2

 

(创业板申请人)公司B是展览筹办商。

公司B的申请被拒绝,是因为一名董事(「甲董事」)因下列原因被视为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载的董事资格:


向第三方提供垫款


(i) 就公司B附属公司在甲董事指示下向第三方提供的两宗垫款,甲董事未能履行其诚信责任及在符合公司B利益下诚实行事。对公司B来说,两宗垫款均属重要,但全部无抵押、免息及无固定还款条款。两宗垫款令公司B陷入重大信贷风险,且违反相关法律及规例。此外,甲董事没有通知公司B的相关附属公司其已收取部分还款,还将款项存入其个人户口。甲董事未有通知公司B其已收取部分还款,已造成公司B的集团经审核账目出现重大错误陈述;及


系统性违规


(ii) 在业务纪录期内,公司B的核心业务曾六度违反相关法律及规例。该等系统性违规个案性质严重,使人质疑公司B的董事(包括甲董事)是否为适合出任董事的人选。


(iii) 在联交所对公司B的内部监控发表意见前,公司B尚未加强内部监控以防再次出现系统性违规。因此,后来加强的内部监控的效能未经测试。


案例3


公司C从事货品批发及零售业务。


申请被拒绝是因为联交所顾虑董事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的适任要求,因一名本身为控股股东的董事曾经付款给当时被中国法院裁定受贿的前任政府官员。虽然法院并无对该董事提出检控,但基于已呈述的事实及情况,保荐人不能令联交所信纳该董事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个性和品格标准,故他被视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即使该董事辞任公司C的职务,该名董事仍会对公司C的业务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四名执行董事的其中一人是他的兄弟,另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中两人与该董事已共事超过10年。



《主板规则》第3.08条及3.09条有关董事资格的规定


 

3.08 发行人的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业务。本交易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

 

(a)        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b)       为适当目的行事;

(c)        对发行人资产的运用或滥用向发行人负责;

(d)       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e)        全面及公正地披露 50 29976 50 15231 0 0 1929 0 0:00:15 0:00:07 0:00:08 3034与发行人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及

(f)        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董事必须符合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董事可以将职能指派他人,但并不就此免除其职责或运用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若董事只靠出席正式会议了解发行人事务,其不算符合上述规定。董事至少须积极关心发行人事务,并对发行人业务有全面理解,在发现任何欠妥事宜时亦必须跟进。

 

谨请注意,未有履行职责及责任的董事或会受到联交所的处分,亦可能须按香港法律或其他司法权区的法律承担民事及╱或刑事责任。

 

注: 此等职责概述于公司注册处发出的《董事责任指引》内。此外,本交易所一般预期董事参照香港董事学会(www.hkiod.com)颁布的《董事指引》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南》。在确定董事是否具备别人所预期的应有的谨慎、技能及勤勉水平时,法庭一般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有关董事须履行的职能、董事是否全职的执行董事或非全职的非执行董事以及有关董事的专业技能及知识等。

 

3.09 上市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必须令本交易所确信其具备适宜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个性、经验及品格,并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本交易所可能会要求上市发行人进一步提供有关其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的背景、经验、其他业务利益或个性的资料。



 

快评


联交所每年要谴责多少董事?先把好上市这一关,在IPO阶段对董事任职资格和胜任能力有近乎苛刻要求。资本市场的发展基于信任,大家要爱护自己的声誉啊!


延伸阅读


联交所否掉的IPO (1) – 不合规

联交所否掉的IPO (2) – 依赖母公司

联交所否掉的IPO (3) – 业务可持续性存疑

联交所否掉的IPO (4) – 控股股东变化

开创新板,压创业板,提升主板,联交所和证监会打算联手大改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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