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起实施
今天(2月28日)上午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将从明天起实施
苏州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也是全国唯一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历经2500多年沧桑变幻,古城城址、规模都没有重大变动改易,“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保持完好,传统建筑形制、风格与纹理,保持了“黑、白、灰”,“素、淡、雅”色彩基调,大量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交相辉映,古城风貌犹存,文脉肌理延续不断。
为了延续苏州历史文化的“根”和“魂”
更好地保护苏州古城历史格局
传统风貌以及优秀传统文化
加快建设古今辉映的历史文化名城
苏州制定了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并将于明天(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共四十九条,涉及重点保护历史城区、 齐抓共管管理机制、规定保护内容和要求等诸多内容。
适用范围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具体范围为:
◆一城:护城河以内的古城
◆二线:山塘线、上塘线
◆三片:虎丘片、西园留园片、寒山寺片
保护对象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
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河道水系、文物保护单位、 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传统民居等。
比如
对传统民居规定了四个方面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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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组织制定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明确传统民居的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工艺手法等要求。
要求
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对传统民居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和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要求进行,从而保持传统风貌。
要求
不得损毁、破坏传统民居;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如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要求
市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赁传统民居。
保护措施
包括保护名录制度和信息管理、明确公有住房保护责任、相关建设技术规范和方案、传统民居保护责任、建立保护补偿补助,以及道路、停车设施建设以及交通管理的要求等。
每一方面都有明确措施和要求,如: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苏州方言教育,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开展学习苏州方言的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苏州方言栏目。
◆历史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历史文化街区交通结构以非机动车、步行为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密轨道交通线网布局,城区外加大停车换乘设施建设。
◆历史城区应当使用绿色环保公共客运汽车,并推广使用绿色环保水上游船。
《名城保护条例》中,在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的同时,明确历史城区的保护工作由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历史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保护工作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为此
姑苏区今年将在去年实施基础上
继续推进“六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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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
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程
老旧区域环境改善提升工程
交通综合整治工程
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河道截污清水工程
《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苏州古有城门8座,分别是阊门、胥门、盘门、蛇门、匠门、娄门、齐门、平门。古城墙保护是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这次的保护条例明确了古城墙保护的适用范围和定义、规划管理和资金保障、保护措施、绿化管理,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古城墙保护。
古城墙定义
始建于1949年前现存的砖石城墙(含城门)、土城墙及其遗址、遗迹。近几年来,我市在环古城河风貌整治工程中新建的相门、平门、娄门、齐门、蛇门等景观城墙不在此次立法保护的范畴内。
禁止的行为
1
建设与古城墙无关的建(构)筑物;
2
从事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3
在古城墙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4
倾倒垃圾、污水;
5
擅自在古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
6
在古城墙取砖(石)、取土;
7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8
其他危害古城墙安全、风貌、环境的行为。
《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全面理顺了古城墙保护体制,并在古城墙的保护规划、管理体制和资金保障等方面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行了全面衔接。
整理自“苏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