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这些故事;说,“酒驾,我不”!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一句我们大家耳熟能详的警示语。尽管如此,酒驾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屡禁不止。今年以来,我市因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多发频发,酒驾已经成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今天,我们一起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看看酒驾引发的严重后果!
案例一
2018年6月21日23时许,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金域传奇住宅区西大门前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停车的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致使小型越野客车碰撞停在路边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小型轿车及小型越野客车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逃逸,后于次日凌晨被抓获。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 mg/100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0月24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又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并逃逸,对此类心怀侥幸、一犯再犯的犯罪分子,应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二
2016年12月31日晚上,交警部门在永嘉县乌牛街道农商银行附近十字路口路段设卡查处酒驾。当晚7时30分许,杨某甲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该路口时,明知警察在设卡检查却强行通过,并与道路中间的警示灯发生碰撞,导致该警示灯倒地砸伤协警金某某,杨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之后,杨某甲驾车途经乌牛街道横屿村动车桥附近时,与行人杨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杨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甲再次驾车逃离现场。当晚9时许,杨某甲被抓获。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对杨某甲提起公诉,法院对杨某甲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九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负全部责任并逃逸,对此类藐视司法、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彰显了司法权威。
案例三
2019年12月10日凌晨,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陶山收费站驶入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张某在部分路段逆向行驶并发生刮擦,致其车辆受损。
3时50分许,交警接群众报警驾驶警车尾随并喊话,引导张某驶入陶山服务区后将其查获。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高速公路上违规逆向行驶,对此类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有利于消除交通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案例四
2018年10月21日凌晨,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经瑞安市飞云街道远东路桥邻村路口时,碰撞行人曹某某,造成曹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钱某某在现场报警,并于次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钱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钱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酒且无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此类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有利于规范电动三轮摩托车的交通秩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案例五
2019年4月13日凌晨,李某某、巢某某等人从瑞安市安阳街道一酒吧出来,巢某某明知李某某已饮酒,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给李某某驾驶,后李某某驾驶该轿车载着巢某某等人驶往玉海街道东门方向。
同日1时55分许,车辆严重超速(限速40km/h,实速116 km/h-124 km/h)经过万松东路与拱瑞山路路口地段时,车头碰撞前方同向通过路口由季某某驾驶的安装动力装置驱动的人力货运三轮车尾部,造成季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对李某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醉酒并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对此类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严惩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明知他人饮酒而将车辆交由对方驾驶的行为,依法构成犯罪,司法机关精准定性,维护了公平正义,保障了公共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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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温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