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934期】
2019年温州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情况
2019年以来,温州检察机关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为引领,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推进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着力为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打击力度不断增强。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71件83人,环比同期增长77.5%,依法逮捕46件55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7件219人,环比同期增长13.6%,依法提起公诉113件200人;持续加大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打击力度。
(二)打击重点较为集中。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商标类犯罪113件215人,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 96.6%,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 48件7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4件51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1件94人,侵犯著作权案 2件2人,侵犯商业秘密案2件2人;集中打击严重侵权犯罪行为。
(三)保护的范围逐步扩大。在侵犯商标类的犯罪中,涉及的行业,从电器、鞋革、阀门、汽摩配、眼镜等支柱型产业向烟酒、五金、充电宝等生活必需品行业延伸;保护的注册商标从西门子、施耐德、茅台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向正泰、巴拉巴拉等本地品牌拓展。
(一)加大引导侦查力度。温州检察机关发挥自身处于承上启下环节的职能优势,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取证,着力完善证据体系。如,瑞安市院办理的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瓯海区院办理的某新材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浙江省检察院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胡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选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二)创新救济补偿措施。温州市检察院积极推动工作重点向“惩治与救济并重”转变,促进社会治理。一是开展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在瓯海、乐清、瑞安等地检察机关探索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不断提升办案透明度和权利人的参与感获得感。二是合理确定涉案价值。关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合理认定涉案知识产权价值。三是引导合理赔偿。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以追赃挽损、刑事和解、侵权赔偿为抓手,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三)组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技术部门、行业组织之间成立跨区域的、跨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实现信息、数据、情报共享。2020年1月在瑞安召开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南片调研座谈会。近日,市检察院会同温州市中院、温州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温州地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实施捕诉一体办理意见》,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跨区域协作机制,提高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精准和质效。
(一)开展专项检察服务。在电气、泵阀、鞋革等温州民营经济支柱行业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检察行动,既严厉打击假冒商标类犯罪,又多次走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犯罪预防宣讲,推动司法办案成效向助企服务和结对共建延伸。
(二)搭建研讨交流平台。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承办浙江省商业秘密案件调研座谈会,完成省检察院2019年度重点课题《温州民营经济商业秘密检察救济实证研究》;在2019年度知识产权瓯越论坛征文活动中,瑞安市院《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获评一等奖。
(三)营造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一是开展多层次宣传。通过微课程、专题片、抖音、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多渠道、多层级发布典型案例,助力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强化法治宣讲,回应群众司法需求。二是突出民生导向抓宣传。围绕“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主题强化宣传,推进涉疫情的知识产权案件稳妥办理,同步推进食药品“四个最严”专项行动,让人们吃得安全、用得放心。三是注重文化培育抓宣传。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诱因及社会心理的分析研判,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治标与治本措施的协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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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温州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违约实用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告人往往不认罪,侵权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同时重大损失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将引导侦查和自行侦查相结合,运用“实质相同+接触”原理正面塑定侵犯商业秘密的高度盖然性,并以间接证据印证证明,排除自行研发及合法获取的合理怀疑。通过庭审交叉询问鉴定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辨明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有效论证以销售毛利计算违法所得的合理性、合法性,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瑞安检察院结合办案做好知识产权延伸保护,针对被侵权单位在员工法治教育、保密措施等方面制发检察建议书,一揽子提出完善管理意见,及时整改堵塞公司管理漏洞,定期邀请法律人士为公司管理人员授课,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某某于2005年到温州明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2011年初,被告人金某某从该公司离职,并成立温州菲某光学有限公司。到明某公司的供应商处购买相同类型设备、材料等,使用相同的方法生产出与明某公司同样的菲涅尔超薄放大镜进入市场销售,造成明某公司经济损失。经鉴定,菲某公司制作超薄放大镜的工艺与明某公司制作超薄放大镜的工艺实质相同,且涉及的“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间,菲某公司销售侵犯明发公司商业秘密的放大镜产品,其销售毛利额为人民币1220782.94元,即明某公司因商业秘密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20782.94元。2018年8月16日,瑞安检察院以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2月14日,瑞安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金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金某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
胡某龙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案件普遍存在专业性强、取证难、鉴定难等特点,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该院与公安机关会签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工作办法》,主动提前介入,及时安排该院技术部门介入,对被删除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同时,该院在审讯时逐步了解到,针对森马公司“Balabala”品牌的侵权在山东汶县某地几乎形成一条集生产、加工和销售为一体的地下产业链,深挖案件线索、扩大办案成效,后续又破获了犯罪金额更大的制假案件。为及时挽回企业损失,瓯海检察院借力驻检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职能,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至今已帮助企业挽回损失70余万元,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2018年,被告人胡某龙等5人在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各自注册并经营淘宝网店,期间,明知他人销售的使用注册商标标识“Balabala”的童装系假冒浙江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仍予以购进并通过各自网店进行销售。经查,至案发时止,各被告人已销售数额分别达8万元至154万元不等。2019年8月14日,瓯海检察院对胡某龙等5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5日,瓯海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龙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83 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某龙、冯某提出上诉,同年12月9日,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三
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积极推动工作重点从“只注重刑事打击”向“惩治与救济并重”转变,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把握刑事司法、民事赔偿、行政执法“三同步”原则,同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损失开展追赃挽损、刑事和解,对流入市场的侵权产品采取追回、更换等的救济措施及对侵权企业开展第三方评价和挽救,积极促进行为人与被侵权方、不知情的购买方达成民事赔偿,并督促行为人立即整改,尽可能在挽回损失的同时不影响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行,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2014年7月和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未经上海沪某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从其他阀门厂购买的阀门通过贴牌的方式假冒成上海沪某阀门厂商标的阀门,并经他人介绍销售给温州置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大楼给排水项目的施工方浙江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查,被告人蔡某某累计销售标注“上海沪某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其商标的阀门共202台,阀门均用于购物大楼的给排水项目施工,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7062元。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8月6日被抓获,于同年8月20日赔偿上海沪某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70万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月16日,乐清检察院对蔡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乐清市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蔡某某有坦白、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提出了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乐清法院于同年3月2日作出判决,认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行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四
林某明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同犯罪产业链化特征明显,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积极引导侦查,实现全链条打击涉假药商标标识刑事犯罪。同时考虑各环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参与程度等因素,针对非量产环节,对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情也无法控制情况下涉案数量进行概括认定,对制假人员主观故意依据行业规则进行推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鉴于假药涉及民生领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其他产品更大,相应的制造假药包材的被告人,其主观故意更加直接,主观恶性也更大。因此,对于该类中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同时积极促使犯罪情节较轻的从业人员认罪认罚,增强法律意识,实现社会关系修复和保障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双平衡。
【基本案情】2018年7月以来,林某湾在明知崔某(均已判决)等人生产假冒三某注册商标佐匹克隆片的情况下,通过分别委托他人完成多道工序的方式,伪造带有三某商标标识的佐匹克隆片包装盒24000个并销售给崔某等人。其中,被告人林某明受林某湾委托,为假冒的三某佐匹克隆片包装盒设计制版。被告人周某汤和汤某卫接收林某明发送的制版文件后,制作上述包装盒的CTP版。被告人陈某富等接收林某明发送的制版文件后,为上述包装盒制作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菲林片。受林某湾委托,被告人王某进印刷三某佐匹克隆片包装盒24000个,被告人杨某园私印包装盒上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被告人李某娣对包装盒进行上光,被告人陈某金对包装盒进行压痕。2018年8月9日,崔某等人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魏家村13号二楼的生产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24000个三某佐匹克隆片包装盒等物。此外,林某明、林某全等人还有其他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瑞安检察院于2019年6月12日向瑞安法院提起公诉,瑞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于2019年9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全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林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周某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八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温州中院于2020年1月10日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五
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对全民健康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检察机关同步落实食药品“四个最严”专项行动,让人们吃得安全、用得放心。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就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深入的沟通,提出在门招牌上和包装袋、收银单上印制使用注册商标“鲍师傅糕点”,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排除相关法律争议。同时对被告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注重教育感化,使其自愿认罪认罚。开庭审理时,检察官面向旁听庭审的企业代表等各界人士当庭宣讲假冒侵权的法律知识,上了一堂深动的法制宣传课。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被告人夏某某未经“鲍师傅”(糕点类)注册商标所有人北京鲍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决定与他人合伙在温州开设“鲍师傅”糕点店, 4月中下旬,被告人夏某某经营的糕点店依照正品“鲍师傅”糕点店装修其店面,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鲍师傅”注册商标,对外宣传其店系由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生意火爆的网红糕点店“鲍师傅”入驻,并在塑料包装袋和收银单上印制“鲍师傅糕点”字样。5月1日,被告人夏某某经营的糕点店正式营业,对外销售肉松小贝、榴莲酥、老婆饼等糕点。后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获,至案发时止,该糕点店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被告人夏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12月26日瓯海检察院对夏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1月24日,瓯海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1万元。
编辑 | 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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