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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传帮带丨实战实用实效!先进人物传帮带,青年干警深受益

温州检察 2021-04-28

新老检察干警之间的“传、帮、带”是检察机关的优良传统,是适应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需求的必然要求。3月25日下午,先进人物传帮带·实案实训精品课程在温州市检察院召开,市院两位业务专家为全体干警上了精彩一课。会议以视频形式开到两级检察院。



先进人物传帮带·实案实训精品课程



主讲人 | 陈文飞

第八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


主题:《“疑案”申诉探析》


精彩节选:疑罪从无,现在来说是毫无争议的,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原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疑案的情形及其处置原则在起诉、审判、再审阶段都做了明确规定,第17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95条第(三)项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主讲人 | 黄益佐

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


主题:《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突破口》


精彩节选:我介绍一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温州做法:以个案监督为突破口,探索开展类案、专项监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我梳理了行政执行监督的政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是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执行监督的政策依据。《行政诉讼法》中第97条是对行政非诉执行的规定;第101条是行政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高检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第2条规定,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定了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第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第29条规定,对违法作为监督;第31条规定,对违法不作为监督。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执行监督参照《民事执行监督规定》。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中第九条对法院、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依据;第十一条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依据。








台上精彩一瞬,台下回味良久。两位业务专家的授课采用法学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讲授方式,内容生动详实、体系完整、条例清晰、逻辑严谨,全体检察干警意犹未尽、受益匪浅。本次授课为年轻干警注入“成长动能”,助推教育整顿活动的深入开展


文字:章 洁

图片:叶光敏

排版: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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