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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丨兼职卖电话卡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帮凶”,从“被害人”转为嫌疑人,控点货成毒贩了......这些案件值得一看!

温州检察 2023-02-09

第1502期



为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法治宣传氛围,温州检察《案“鉴”》专栏选取温州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展示案件经过,并通过邀请检察官评说、现场访谈、再现案情微剧场等多元的宣传形式,为群众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


案“鉴”①

 温州大学生兼职卖电话卡,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帮凶”


案件经过


小至(化名)是温州某大学的在校生,平日勤工俭学,靠兼职打工赚取生活费。2020年9月中旬,正值大一新生报到的日子,小至向同为通信公司校园兼职业务员的搭档小京(化名)提议,利用新生提升业绩。晚上,他们进入新生寝室,借着给新生办理校园宽带的名义对其进行人脸认证,然后再冒充他们的签名,成功办理出了30多张手机卡,存放在小京处。


办一张卡提成100元,他们先垫付50,可以赚得50的差价,等50元话费扣完,卡就自动作废了。


然而当年11月,小至的老乡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得知他手上有囤积的电话卡后,提出要以200一张的价格购买电话卡。小至虽然起了疑心,但在金钱的诱惑和侥幸心理的推动下,他还是选择了出售。虽然小至交卡时提醒周某某“不要拿去做犯罪的事情”,但最终,这批“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还是被出售用于电信诈骗,造成3名受害人被骗2.9万余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件启示


大学生因缺乏社会阅历,又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很容易被利用,误入歧途。请广大学生一定要擦亮眼睛,合理选择兼职内容。生活中最常见的“两卡”——银行卡、手机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切勿收购、出售或出租,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案“鉴”② 

夜半车祸!“是谁开的车”竟有两种说法

案件经过


当晚,36岁的王某甲在亲戚家中饮用两、三杯红酒后,想要驾车回家,但在倒车的过程中撞到了一辆二轮电瓶车和一辆停着的三轮电瓶车。王某甲下车查看发现没人受伤,感觉事故不严重,但饮酒开车可能会招致麻烦,于是立即拨打电话让妻子王某乙赶来现场“顶包”。
王某乙虽嘴上埋怨,但还是按照王某甲的计划坐在了主驾驶座上,并在民警赶到后询问时说是自己开的车。经检测,王某乙的体内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王某甲体内的酒精含量高达197mg/100ml。
正当王某甲以为自己的计划万无一失时,现场的群众和被害人戳穿了他的骗局。最终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王某甲主动承认车是自己开的,王某乙也坦白了顶包一事。
2022年3月29日,由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法院判决,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律规定


《刑法 》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案件启示

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试图帮助犯罪人逃脱刑事处罚或者干扰司法机关侦查方向的均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包庇罪。而为酒驾者顶包的行为非但不能帮助酒驾者免除牢狱之灾,反而可能助长酒驾人员的侥幸心理,更可能使顶包者本人身陷囹圄,助人不成反害己。




案“鉴”③  

从“被害人”转为嫌疑人,只因她打了这通报警电话……

案件经过


2022年3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陶山派出所接到一通报警电话。
女子王珍(化名)称,其公司食堂负责做饭的阿姨陈梅(化名)已失踪了3天,电话一直关机,他们在陈梅住处发现了一个红色珠宝首饰盒子,王珍确认这是她在今年1月以4000余元的价格购入的一条黄金项链的包装盒,如今里面的黄金项链已不在了。

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3月17日将陈梅抓获归案,在其身上发现了被盗的那条黄金项链。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陈梅交代了有关黄金项链的来龙去脉,辩解项链确为老板娘王珍所买,但在今年1月底结算工资时王珍已私下承诺将项链赠送给她。之所以偷偷离开,仅因个人原因,想重新开始生活。
2022年3月22日,王珍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承认项链是她赠送给陈梅的,并供认她因陈梅不告而别,怕她出意外,也担心自己要承担责任,于是诬告陈梅盗窃,想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找到陈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启示


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扰乱国家司法秩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我们要时刻谨记,守住法律底线,切莫好心办了坏事。




案“鉴”④

你有低保但没有缴税,缴了税就可以把低保里的钱取出来了。”

案件经过


2017年至2020年9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伙同他人冒充北京市疾病预防中心、河北保定疾控中心等单位工作人员,给不特定的人员拨打电话,以让对方缴纳相关费用后可领取补贴等形式,骗取包括文成县唐某某在内的15名老年人共计人民币46.44万元。
据被害老人唐某某陈述,嫌疑人以其有低保没有缴税,缴税后可将低保账户内的钱拿出来,并通过线上电话游说,线下邮递虚假文件等手段,陆续从其处骗得8.14万元。后文成县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件启示


有老人的家庭,要告知老人:办理低保、医保以及养老保险时,千万不要相信陌生人,凡事多与家人商量。




案“鉴”⑤

只是‘控’了点货,怎么就成毒贩了……”

案件经过


李某是一名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司机,2021年9月的一天,老乡樊某(另案处理)跟他联系,想让他在运输途中“控”一点货给他。
李某一听便明白了其中的“玄机”,作为“老司机”,李某对行业“潜规则”心知肚明,公司规定,在运输液态化工原料期间,每车可以有千分之一的“合理损耗”,而这千分之一的“合理损耗”,被很多司机理所当然地“控”一下就变成了“应当损耗”放进了自己“口袋”。
此外,李某还知道收货单位与发货公司之间都会存在过磅差,只要利用好这个漏洞,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将多余的化学品原料计算进“合理损耗”,没人能发现其中的猫腻……再想到自己即将当爸爸,不如赚点奶粉钱……”经过几番思想斗争,李某下定决心,干了!
于是,一人偷,一人收,两人一拍即合。自2021年10月4日起,李某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途中,利用自带的胶桶等材料,多次盗窃车内的甲苯、丁酮等易制毒化学品,并将盗窃所得出售给樊某。短短40天时间里,李某用这种“薅羊毛”的方式共计盗窃甲苯140KG、丁酮100KG,从中非法获利840元。
11月6日,李某在准备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警方也以此为突破口,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多名参与其中的司机纷纷落网。
2022年3月15日,龙港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李某提起公诉。4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启示


盗窃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切不可为。易制毒化学品都是列管的重点物品,一旦流失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企业也要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坚决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社会,做好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购买、销售、运输、储藏、登记管理等工作。




来源:瓯海检察   乐清检察  瑞安检察  文成检察 龙港检察审核:章   虹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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