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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侵犯百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被起诉!

温州检察 2024-03-19

第2020


近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公诉。



经审查认定,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Telegram、微信等软件在网络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上述软件先后数次将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出售给他人,其非法获取和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联系方式、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字段,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经查,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00余万条,非法获利近2万元。



“我就是想搞个兼职,赚点外快。”据张某某交代,他一直没有稳定工作,于是就想靠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赚点外快。一开始,张某某只是从网上收集整理各种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然后注册几个微信小号进行售卖。后来从客户那里得知“Telegram”软件上有更多个人信息数据,而且更容易躲开公安机关的侦查,于是又利用软件注册了“Telegram”账号,学着在“Telegram”上收集、售卖个人信息数据。


为了更“安全”,张某某很谨慎,一般只通过口令红包来收款,且每一次交易的聊天记录也会在交易后第一时间删除,但这样真的“安全”了吗?其实不然。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3月9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官提醒】

被告人张某某给自己找了一份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兼职”,为了让这份不能见光的“兼职”能逃脱公安机关的侦查,张某某在境外软件“Telegram”上注册了账号,将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大本营”驻扎在了“Telegram”上。但他最终还是难逃法网。


检察官在此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受严惩,所谓的更“安全”也仅仅只是侥幸之下延迟了落入法网的时间而已。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来源:瑞安检察图片:网   络审核:汪 伦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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