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V廉洁 | 领导人员读书月--每日一读(六)

工作履职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之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

案例再现

2015年3月,某省委巡视组在巡视期间,接到群众举报:该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某在岳母丧葬、搬家事宜中收受礼金。接到巡视组转来的案件后,该县纪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班展开调查。


经查实,2013年11月,刘某乔迁新居,收受非亲戚礼金24800元。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黄某获悉消息后,不仅没有劝诫阻止,还到刘某家表示祝贺,并送上装有500元现金的红包。2015年1月,刘某为岳母治丧,黄某让自己的妻子前去吊唁,再次送上了500元礼金。


经过查证,刘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在乔迁新居、岳母治丧期间大操大办,黄某身为纪委书记,不但不劝诫阻止刘某的违纪,反而带头参与,两人均受到相关党纪处分。


分析点评——案例中人物违反了哪些条例?

1

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里的“明令禁止之风”包括在乔迁新居、岳母治丧期间大操大办。刘某的行为虽未给党、国家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但是在当地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这与身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的黄某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失职渎职有直接关系。

2

2003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

2015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黄某的此类违纪行为,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原文保留了2015年的这项规定。

读书心得

莆田联十一线项目

项目执行经理

曾绍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党员干部容易在房屋乔迁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上出现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违规违纪行为,虽没有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但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们既要坚决抵制这种行为,也要对监督不力的渎职行为进行追责。

228国道福清滨海大通道项目

项目执行经理

黄维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所有腐败问题起初往往都是从作风失范开始的,从不讲规矩开始的,从违反纪律开始的。几顿饭,几杯酒,几张卡,温水煮青蛙。不知不觉,一失足成千古恨。同时,温水煮青蛙式的腐败出现,归根结底是由于干部手中公权力存在“权力红利”和私有化“”空间。而我作为党员干部,一定会筑牢思想防线,秉持廉洁奉公的权力观,洁身自好,让别有用心的人无机可乘。

福清市江阴“镇级小城市”建设PPP项目

项目执行经理 

黄浩朗

通过学习《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一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80 条纪律红线》,本人深刻认识到,红线为全体党员划定了不可触碰的底线,广大党员干部务必把条例当做必背书,案头书,记于心,践于行,使接受监督成为一种习惯,在监督之下干净干事,为人民群众履好职,用好权。


猜你想看

V廉洁丨领导人员读书月--每日一读(五)

V廉洁丨领导人读书月--每日一读(四)

V廉洁丨领导人员读书月--每日一读(三)



供稿:福建分公司

审核:陈泓树


您点一个赞!小编笑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