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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廉洁 | 领导人员读书月--每日一读(九)

廉洁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利用职权为亲属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案例再现

2015年2月至3月期间,杭州市某区市政园林管理所所长兼党支部书记胡某某为帮助其亲属董某(系某银行支行工作人员)承揽存款、解决工作编制问题,在未召开所班子会议进行大额存款“三重一大”集体讨论的情况下,与副所长兼杭州市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口头商议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财务人员将该公司500万元资金,存放到董某所在的银行支行。

分析点评——案例中人物违反了那些条例?


01

党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

0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好的谋求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04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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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江西分公司

审核:陈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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