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视点49:马航MH370客机失联乘客的债权、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2015-10-24 李亚洁 审判研究


专业实务原创  欢迎转发分享

输入日期提取历史消息


李亚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2014年 3月 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架载有239名乘客的波音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该飞机航班号为 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本应于当日 6:30 抵达北京,然而至今失联。


关联内容阅读链接

点击目录标题提取内容:

李亚洁:成功律师话司考|两考两过10点心得


日有报道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马航MH370客机失联乘客李先生,要求赔偿违约损失和腾退房屋。在与法律圈内同行讨论时,有观点认为,由于飞机尚处于失联状态,李先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并不明确,故而应予驳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在网上新闻后面的跟帖里,有人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做法不近人情,也有人说李先生的家人应该承担起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

本文就是顺着这一话题,借此事例,谈一下类似情况下失踪者的债权、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李先生获得贷款以后按期还款是其合同义务,该义务不会因为其失联而免除。即便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因各种原因去世,《继承法》对于自然人死亡以后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也有明确规定,并不会因为死亡原因特殊而有所不同。上述事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李先生因乘坐的航班失联以后,生存与否的状况尚未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种情况下他的债权、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就有探讨的必要。

本人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处理李先生的债权、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民通意见》)第二十四、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根据《民通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根据《民通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那么,如何看待讨论时那种认为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的观点呢?本人认为,我们不妨先来看一看《民通意见》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失联航班上的乘客,目前的状态应当属于下落不明的客观事实上的失踪状态,但却没有被申请宣告失踪。房地产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驳回起诉的做法自然值得商榷。再来分析一下三十三条中规定的两种处理方式,由于航班失联的情况非常特殊,如果采用公告后缺席审判的做法,将来马来西亚政府做出调查结论后,很可能因为乘客死亡时间早于审判时间,导致判决被撤销。所以法院受理诉讼后更合适的做法应当是裁定中止审理,等待马来西亚政府做出调查结论后,再裁定恢复审理。当然,如果调查结论是乘客已经遇难,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也就顺理成章了。

接下来值得考虑的是,能否适用宣告死亡制度?

虽然《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是《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所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申请人是有顺序限制的,如有顺序在前的人,而且他不出面申请,则顺序在后的债权人无权提出申请。

结语:马来西亚政府至今没有对 MH370 客机失联一事做出结论,机上乘客的状况也无法获得法律上的确定。但是利害关系人的生活还要继续,尤其是债权、债务不能不解决。作为失联乘客的债权人,能够采用的救济手段就是在两年期满后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然后再对其财产代管人提起诉讼。

核校:简牍


分享审判资讯|探讨法律问题沟通微信号:L36003620

特别提示:未经许可,任何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公共阅读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发审判研究公众号原创作品。回复APP下载安卓审判研究APP ,支持自定义关键词检索历史内容。欢迎您给我们提出建议和惠赐专业作品,与更多法律人分享阅读。回复公号目录自动获取往期目录,回复日期提取阅读历史消息内容。

投稿邮箱 judgelamp@126.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