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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销售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应该谁来查?如何处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高小超法律实务 Author 高小超


 

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案

高小超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8日,某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市场上有销售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对某百货商店正在销售的冥币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予以没收。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简要分析: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清明节前后易发的违法行为。由于受传统观念和地方习俗等因素的影响,这一违法行为在短时间内很难彻底杜绝。查处这类违法行为,重点是要弄清法定依据、界定违法行为、厘清法定职责。本案,某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行动,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处置,值得肯定。但其在没有有关部门牵头的情况下,对非法物品径行没收的做法值得商榷。另外,查处此类案件,还应注意追根溯源,查处冥币的制造者,确保执法到位,并注意遵守办案规程,准确适用法律。

一、弄清法律依据

制造、销售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人民银行法》《殡葬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销售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时,不得滥用许可进行虚假宣传和炒作。”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按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审批机构备案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ー条,未按照许可批准文件核准的范围使用人民币图样、使用人民币图样与申请事项不一致或者未在使用人民币图样时注明规定信息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转让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的。违反本办法第十ニ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许多地方在《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对殡葬活动的管理作出细化规定,实务中应当遵照执行。如:《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阴币、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界定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主要涉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及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两种违法行为。

其一,关于祭祀用品上使用高仿人民币图样违法行为。基层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认定上存在误区。主要是要分清买卖人民币图样与在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两种违法行为。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第十四条对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行为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别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及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规定了罚则。可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与非法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

区分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应当把握印有人民币图样的“载体”这个重点。看印有人民币图样的载体是不是属于“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如果载有人民币图样的载体属于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具有其他商品的功能与价值,则属于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违法行为;如果载有人民币图样的载体不属于宣传品、出版物,也不具有其他商品的功能与价值,则属于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违法行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罚则。但何为“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并无规定。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和风俗习惯各不相同,许多地方性规定对“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明确将阴币、冥币、纸扎等视为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从祭奠的目的来讲,冥币等会传统祭祀用品与鲜花、花篮等时尚祭祀用品并无本质区别。去年8月,《山西省殡葬管理条例》(征询意见稿)拟将冥币等界定为“封建迷信用品”,引起了争议。有人甚至提出界定“封建迷信用品”不应操之过急。当前,很难对何为“封建迷信用品”作出统一的解释,但革除丧葬陋俗已成为共识。实务中,地方法规、规章对“封建迷信用品”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地方法规、规章没有相关规定的,则应慎重。

另外注意,祭祀用品的范围相对较大,冥币只是其中一种。对在冥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违法行为,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的,应当依法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章进行查处,而不能按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进行查处。

三、厘清法定职责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查处主要涉及民政、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划分依据如下:

其一,关于在祭祀用品上使用高仿人民币图样的查处职责。许多基层执法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存在误区。重点是要厘清银行监管机关与市场监管机关的职责。依据上述《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的规定,以及《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规定,在在商品或宣传用品上(包含祭祀用品)使用高仿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应由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查处;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应由市场监管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其二,关于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查处职责。这一问题,梁仕成老师在其《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吗?》一文中,已有所表述。即: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点击蓝色标题查阅全文《全文|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 明确规定:“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会同”的解释,显然,作为执法“参与者”的市场监管部门是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民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参与开展执法活动,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民政部门在前(上)、市场监管部门在后(下)的顺序共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文号应当使用民政部门的文号。



天津市治理不文明殡葬祭扫、制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案例两则



  案例一:2021年2月12日(正月初一),天津市津南区双林街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街内某小区有人搭设灵棚。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教育劝阻,告知当事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法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执法人员再次对其教育。经过执法人员耐心劝诫,当事人认识到了个人行为与时代文明风尚不符,影响了小区环境秩序,给居民出行带来不便,但是受传统观念影响,心理上难以接受,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处二千元罚款。



案例二:2020年2月11日,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大芦庄村某厂房内有人生产迷信殡葬用品。检查中,现场发现纸牛、纸马、纸电视等半成品纸质印刷品、成品纸质印刷品及加工设备。经区民政局认定,为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执法人员现场共清点31006个,并复印了有关送货单据。经查,当事人已销售576个“纸牛纸马、纸轿子、纸家用电器”等。当事人已构成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全部成品、半成品,并按制造、销售金额处以76148.4元罚款。涉案物品属于易燃纸制品,极易发生火灾,执法人员连续奋战十余个小时才将涉案物品清理完毕。



法律分析

  

《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案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条款正确,处理恰当,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耐心进行宣传讲解、教育引导,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主动接受处罚,充分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案例二,当事人因面临高额行政处罚,刻意回避涉案物品购买、制造、销售去向、价格及开展制造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时间,对案件调查不予配合。对此,执法人员多次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向其讲明不协助配合案件调查的,将面临《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后果;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材料;通过当地村委会找到厂房房东了解情况,以及通过现场复制的相关单据中的联系信息,查找涉案物品流向的相关人员,督促涉案人协助、配合开展调查。经过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和多次教育,当事人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并诚恳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表示完全认同,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并停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倡导文明祭扫,反对封建迷信

随着时代的进步,全社会大力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推动婚丧事宜移风易俗,搭设灵棚、吹打念经等封建迷信的陈规陋习逐渐消失,社风民风持续向上向善。但破除殡葬封建迷信、摒弃陈规陋习,提高市民道德素质和文明意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必须加强管理教育、常抓不懈。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殡葬封建迷信行为,取缔封建迷信纸扎祭品加工点,整顿殡葬用品市场,严禁抛撒和焚烧祭祀品,规范殡葬殡仪行为。要加强劝阻和制止在居民区内大搞殡葬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推进与新时代相适应的文明祭扫新风尚。


为方便市民办理丧事,不花冤枉钱,我市殡葬部门从2016年3月推出4000084890(白事拨就灵)丧事服务热线,承诺“3000元一站式”殡仪服务。2018年,新增骨灰节地生态葬和骨灰撒放,使业务流程更加完整,让政策既惠民生又保生态。2020年,市民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委成立联合组,协同对殡葬市场中违规销售迷信用品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大力推广网上祭扫、家庭追思、社区共祭等文明方式,创新祭扫文明新风。


来源 | 高小超法律事务、文明天津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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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了!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全部在这儿了(1-5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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