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市场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2022年3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在对外地某新冠肺炎阳性病例开展流调工作时发现,良渚蔬菜批发市场负责人俞某某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进入市场人员,未严格执行测温、扫码核验、督促规范佩戴口罩等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俞某某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批准行政拘留。
市场监管部门
再次重申市场主办方管理责任!
市场防控“三到位、四必须”:“三到位”是验码、测温、戴口罩必须到位;“四 必须”是市场必须清洗消毒、 市场经营人员必须戴口罩、市场必须张贴和滚动播放防控宣传资料、市场主办方必须签订防控责任状。
进口水果批发市场主办方要严格查验每一批入场交易的进口水果“三证”信息,并与“浙食链”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三证”信息不全或不实的,不得入场交易。
有经营进口商品的专业市场主办方作为进口商品销售场所的管理方,应严格进口商品出入市场的核验、商品核酸检测、市场每日消杀和重点销售、贮存等区域的环境检测。
近期
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以下几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
市场业主和消费者一定要了解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 | 余杭发布、金华公安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