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如何确定?三倍还是十倍?
裁判规则
1.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美等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情形——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诉殷某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食品经营者若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准确陈述合法进货来源,虚假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号等标签信息,或明知消费者身体已出现不适症状,但主观上仍持放任态度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情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据此提起公益诉讼,要求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案号:(2020)苏09民初11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24日第7版
3.经营者出售的蔬菜含农药超标,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诉蒋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种植的蔬菜存在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情形,导致出售的蔬菜含农药超标,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赔礼道歉。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27日第3版
4.销售者明知其对外销售的咖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却以假充真进行欺诈销售的,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某食品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销售者明知其对外销售的咖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却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进行欺诈销售,违反了相应义务,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20日第3版
5.销售者明知销售不具有防病毒功能的口罩,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应就其已销售且流入市场的产品销售金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献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销售者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做虚假宣传、销售伪劣口罩,明知所销售的口罩不具有防病毒功能,却对外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并进行销售,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应就其已销售且流入市场的产品销售金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20日第3版
6.行为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大米的,应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诉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经营部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的,应在媒体上刊登召回不合格批次大米的公告,承担销售不合格大米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道歉。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28日第3版
7.经营者销售伪劣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支付销售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检察院诉谢某、郭某等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在制作的产品说明书上虚假宣传治病效果,利用销售网络对产品以传销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销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支付销售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高院发布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 市监学习驿站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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