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盲盒经营,可能违反哪些市场监管相关法规?
法律规定
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一家知名潮玩企业进行检查发现
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如果确定违法行为存在,则有可能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公司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截至2021年12月12日,成都**公司根据消费者在某个奖池中抽出的具体奖品,随即向该奖池补充相对应的奖品,以维持中奖概率的恒定和正确。
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2月3日,成都**公司调整了奖池的部分操作规则和维护措施,无论消费者在奖池中抽出何种奖品,成都**公司均不向该奖池补充奖品,直至该奖池奖品被抽取完或者该奖池生命周期终结。
期间,成都**公司销售盲盒280587个,销售总额34047091元。
上述期间,随着盲盒不断地被消费者抽出之后,各等级奖品占奖池奖品总数量的百分比在不断地进行动态变化,而成都**公司并未对中奖概率作出相对应的实时调整,也未对奖池中的被抽出的奖品进行针对性地补充。
在成都**公司未对APP抽奖页面中的中奖概率进行充分说明和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会认为该概率是盲盒奖池中各类奖品即刻的中奖概率。同时,该中奖概率,尤其是终极、特级奖品的中奖概率的大小以及真实与否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造成重大和实质上的影响。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成都**公司对其奖池中各等级奖品的中奖概率作了不准确、不真实的介绍,是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及其相关信息作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6000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
天津**在相关销售过程中,没有公示两款附赠的守护精灵商品的获得概率和奖品数量,虽然不久后又替换成了有标注概率的商品图,但是在未标注概率期间,天津**总计销售了623张优享卡,实际销售总金额为373117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的规定。并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2
4月11日,天津**公司因不正当有奖销售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
处罚事由为,天津**当事人在全国1213台自动售货机上均匀布置了8000个赠品,仅在杭州市拱墅区某购物广场的自动售货机(编号为R2Y-C144)内分两次放置了共计10个赠品(1月19日放置了5个,1月21日放置了5个),且在活动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售货机内可赠奖品的数量,并在海报中宣称“如机器内赠品已售罄,补货前如继续购买赠品不会掉落,该期间的购买行为将不会纳入本次活动范围。”
消费者在购买前和购买后均无法明确知晓该售货机内赠品是否已售罄,以致影响了该售货机有奖销售活动的兑奖。
已查明,有奖销售活动期间,该自动售货机(编号为R2Y-C144)共销售了497个盲盒,销售总额为33964元。期间单笔购买4个以上(含本数)盲盒的消费者有9人,其中3人获得了奖品(当事人补发了一个给本案投诉人),6人因售货机内无赠品以致未获得奖品。单笔购买2个以上3个以下(含本数)盲盒的消费者共有66人,其中8人获得了奖品,另58人未获奖(消费者无法知晓是否中奖或者是由于机器内无赠品)。另查明,当事人与投诉人多次沟通后达成一致,并已将赠品补发给投诉人。
对此,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
案例
规范盲盒价格体系
明确盲盒抽取规则
鼓励设定保底机制
加强商品售后保障
规范营销炒作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来源 | 质量云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