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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跨省网购“拍黄瓜”,高额索赔不成转而举报要求处罚店家并索要奖励,应如何处理?

 

【咨询】
辽宁省的一个职业索赔人从河北省某市一餐饮店网购一份凉菜拍黄瓜,在向餐饮店高额索赔不成的情况下,转而向市场监管局举报,以餐饮店“仅有热食类制售食品资质,没有冷食类制售食品资质”为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食品安全法》对餐饮店进行处罚(电话中明确要求对餐饮店处以最低5万元罚款)并索要举报奖励。请问该如何应对?


【参考意见】
一、关于处罚
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公众留言系统有一个针对公众留言的答复恰巧与上述咨询的情形一致。答复认为,仅超范围加工制作“拍黄瓜”等植物类冷食类食品对食品安全影响不大,可以视情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予处罚。现将相关留言答复原文照录如下:
公众留言(留言日期:2021-06-28)  
本人开了一家餐饮店,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是在销售“拍黄瓜”凉菜,这样我会被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受处罚,还是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受处罚?
总局回复(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1-06-29)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下列加工制作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a)备餐,b)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c)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也就是说从安全性角度,仅加工制作植物类冷食类食品无需专间,可以在洁净的专用操作区内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拍黄瓜”这类案件,即便是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还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减轻处罚”而非“从轻处罚”,因为对“拍黄瓜”这类案件仅仅“从轻处罚”显然是不够的)
 
二、关于举报奖励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规定,举报奖励范围锁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重大违法行为”范畴限定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易产生争议的“较大数额罚没款”额度,通过授权明确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而《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凡不符合上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的,不予奖励。
另外还需注意《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来源 | 老梁市监论谈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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