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曝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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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莒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执法人员对莒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位于莒县城区山东中路某号的气瓶充装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案件检查及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对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0月24日和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充装前后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且未将同期间的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上传到山东省气瓶充装质量追溯平台。
莒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是气瓶安全充装和使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气瓶安全追溯的重要依据。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管,推进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山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3月,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陈家沟村民委员会维护保养的乘客电梯进行了检查。根据现场调取的涉案乘客电梯轿厢内的监控视频,经案件检查及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对涉案乘客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
山东宏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乘客电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保养是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电梯的半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尽相同,维保单位以及维保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日常监管,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山东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内燃平衡叉车案
2021年11月,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工作建议书,依法对山东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莒县经济开发区的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案件检查及调查确认,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叉车未经定期检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
山东兴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叉车在工厂车间、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得到广泛应用,未经定期检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巩固“应检尽检”专项整治成果,加强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预警,保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来源 | 日照市场监管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