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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十大典型判例中涉及市场监管的有这些!这个被认为过罚失当!



详见:


案例


某醋业公司诉某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对于免予标注保质期的部分特殊食品,食品生产企业也应当准确标注生产日期,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利于对食品的溯源与监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某醋业公司系“镇江香醋”“镇江陈醋”集体商标的授权准许使用单位。2019年11月8日,某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仓库中存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0102、20191201的“镇江香醋”“镇江陈醋”,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合计货值金额为195360元。某市场监管局遂以该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后经处罚前告知、听证、报请审核等程序,决定没收涉案违法生产的食醋,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53600元。某醋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食醋虽然可免标保质期,但并不等同于可以不标生产日期或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作为产品的质量属性,尤其在食品领域,生产日期是食品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甚至很多产品的“年份”被赋予特定价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既不利于对食品的溯源与监管,更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监管环节之一。


早在2016年,为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促进镇江香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该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从事镇江香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某醋业公司作为“镇江香醋”“镇江陈醋”集体商标的准许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正确标注生产日期,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关于生产日期标注的规定,以实际行动维护“镇江香醋”“镇江陈醋”的品牌信誉。


但根据某市场监管局提供的证据,某醋业公司连续多日故意在8000余箱食醋商品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该违法行为已经完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应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某醋业公司虽不存在减轻或不予处罚情节,但考虑到食醋豁免标示保质期,且该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提前1-2个月)情节较轻,对食醋食品安全和年份品质的影响相对较小,某市场监管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醋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醋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对食品安全应当采取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行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镇江香醋”“镇江陈醋”是镇江市享誉中外的集体商标,镇江市也被授予“中国醋都”称号。


食品生产企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反《食品安全法》《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的规定,导致食品溯源、责任追究等食品安全控制机制落空,不仅损害“镇江香醋”“镇江陈醋”的集体商誉,也会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裁判,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对在“镇江香醋”“镇江陈醋”产品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捍卫“镇江香醋”金字招牌;另一方面对于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等规章制度以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法治教育意义。



案例


黄某某诉某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未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处罚决定,明显违反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5日至9日,个体工商户黄某某租用某敬老院场地推销玉石床垫等产品。某市场监管局经现场检查,发现黄某某正在向村民播放玉石床垫的宣传视频中存在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予以立案查处。在执法程序中,黄某某提供了播放设备以及储存视频资料U盘的购买凭证、购买赠品鸡蛋的费用证明、人工工资支出证明等广告宣传费用的证据材料。该局最终认定黄某某利用视频虚假宣传,因无法准确计算具体的广告费用,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罚款30万元。黄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支出的广告费用调查核实,并以广告费用为基数确定罚款数额。


黄某某已经提供了包括播放设备及储存视频资料U盘的购买凭证、购买赠品鸡蛋的费用证明、人工工资支出证明等证据材料,该局迳行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罚则,处以30万元罚款,明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处罚决定,责令某市场监管局重新作出处罚。


典型意义:

执法机关机械适用单行法的具体罚则,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规则,容易引发较大争议。


此类行政处罚的共同特点是过罚失当,执法机关作出处罚时未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违反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而过罚失当的行政处罚不仅无法获得行政相对人的认可与配合,也会对社会公众的朴素价值观带来伤害。


本案二审判决指引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规则与单行法的具体罚则相结合,全面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行政处罚的实施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实现良法善治。


案例


 倪某某诉某区政府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案


【裁判要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政府根据业主申请,经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等有权机关联合审查、衡平各方利益,并充分考虑低楼层合理诉求后,准予加装电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8日,某小区A幢B单元王某等七户业主提出共同出资加装电梯的申请。该加装电梯项目在最初征求业主意见时,该单元12户业主(包括本案原告、一楼住户倪某某)均签字确认同意。2019年5月1日,某区政府组织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联合审查后认为该项目符合条件,颁发了被诉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倪某某在项目批准后,以加装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房屋安全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区政府颁发的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倪某某的诉讼请求。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依据《某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某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某区政府经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等有权机关联合审查、衡平各方利益,并充分考虑低楼层合理诉求后,作出的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符合法律规定。


某市政府于2021年8月公布了具有溯及力的《某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逐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尽量平衡、兼顾高楼层业主和低楼层业主的利益诉求,公平对待全体业主。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需求凸显,加装电梯给高楼层业主带来便利的同时,可能给低楼层业主的通风、采光等造成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某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等审查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的合法性,同时兼顾利益平衡原则,充分关注低楼层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人民法院一方面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当事人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另一方面引导行政机关在工作中秉持共享理念,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和积极沟通,促进了地方政府逐步完善加装电梯相关配套政策,为后续实质性化解纠纷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本案裁判对于助力民生保障、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司法指引作用。

来源 | 江苏高院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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