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食品经营领域进货查验有哪些义务?如何履行方可免于处罚?
以下文章来源于梁仕成谈市监 ,作者梁仕成谈市监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百姓关注的食品安全持续开展了各类专项整治、监督抽检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也都能严格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做到“最严厉处罚”。然而,困扰基层执法实践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其中食品经营领域免于处罚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显得格外突出。本文结合对法条的理解与自身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梳理,以期能够作为市场监管基层执法实践参考。
一、食品经营领域免于处罚法律依据
基层适用食品经营领域免于处罚的现行有效依据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依据最早出现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责任”章节中,后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12月29日的修改决定中继续完整保留了该“免于处罚”条款,并且沿用至今,具体内容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依据则出现于2015年12月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该《办法》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五十四条做了如下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难看出,上述两依据规定的条款内容大体一致,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法律位阶不同。《食品安全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远远高于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是规定的适用主体不同。《食品安全法》条款内容围绕的是“食品经营者”所作的规定,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免于处罚规定的主体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规定
具体执法实践中,对于免于处罚的法律依据所要具备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条件,大部分执法人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议基本围绕的是何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所以在具体条件适用前,搞清楚进货查验等义务具体包含有哪些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集中在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五条,具体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以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五种食品经营主体的义务。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表:
主体名称 | 应履行的义务 |
食品经营者 |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
查验采购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 查验供货者许可证 |
查验购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相关记录和凭证 | |
食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的,可由总部统一查验) |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
查验采购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相关记录和凭证 |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
查验采购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相关记录和凭证 | |
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保持相关记录和凭证 |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这里应指资质材料) |
查验采购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这里应参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相关记录和凭证 |
主体名称 | 应履行的义务 |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 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 ||
合格证明文件 | ||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统一配送企业可由总部查验记录) | ||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 | 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 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 ||
合格证明文件 | ||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 ||
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
综上,不难看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一般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都较为明确,也不难理解,存在理解难点的只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具体义务。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指的是哪些证明材料也需要进一步明晰。
来源 | 梁仕成谈市监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