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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项!这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首违不罚” 清单(2022版)


“首违不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适用的前提为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成德眉资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 清单(2022版)》的通知

成市监规〔2022〕7号

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科)室、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文件要求,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德阳、眉山、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成德眉资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理念

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积极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对于那些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制定适当的工作新模式,促进其规范健康成长,对一时看不准的,先观察一段时间,对经过实践和事实证明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法监管。

在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应当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

二、准确理解首违不罚的概念

本规则所称的“首违不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适用的前提为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具体适用从以下三方面把握:一是初次违法,根据省局印发的《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规定,初次的时间限定在三年内,领域限定在市场监管领域;二是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且已经造成危害后果,只不过这种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社会影响较小,可以结合行为的次数、性质、情节、违法所得金额的大小、是否属于程序性的可以补正的瑕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判断;三是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要注意及时改正的时间和改正的程度,改正的时间可以是行政处理之前或者行政处理过程中自行或经责令改正,对改正的结果应当及时检查,保证改正具有彻底性。

立法对于“首违不罚”采取的语言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是“应当”,因此行政机关要正确合理行使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在执法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要求

(一)《“首违不罚”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市局将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适时发布修订版本。《“首违不罚”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二)《“首违不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应通过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并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的要求签订《承诺书》。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不需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首违不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成德眉资市场监管领域

“首违不罚”清单(2022版)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规定

除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之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3.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

4.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尚未销售,或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3.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质量、标签等方面的其他违法问题;

4.经营者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5.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且未开展实际兑奖;

2.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4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7日,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5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6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8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4.已经医疗广告审查批准。

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正确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经审查的广告内容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3.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10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11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12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签订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备案及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1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亮照亮证亮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14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3.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标签违法问题;

4.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15

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主体为个人;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4.未造成防疫问题、食品安全问题;

5.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6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

3.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标签违法问题;

4.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17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3.经营范围变更不属于许可类项目。

18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的。

19

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效后,初次逾期未报送年报,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报的市场主体适用。

20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能够如实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资料;

3.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21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理解,履行赠送承诺,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22

涉及专利的广告未标明专利号或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当事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没有违反其他规定的。

23

未将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发布的农药广告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处于有效期内。

24

未将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发布的兽药广告已取得售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处于有效期内。

25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26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发布的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

27

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已过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广告内容合法且审查批准文件逾期未超一个月。

28

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不属于虚假广告,且未误导消费者;

3.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29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0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1

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2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做到:(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3

集市主办者未在集市设置公平秤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34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5

现场计量交易时,未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现场计量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6

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7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8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对用户信息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适用对象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未造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9

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人身危害;

3.虽超过许可项目,但符合该项目许可条件的。




来源 | 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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