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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取走父母存款,需要还吗?

很多父母年纪大了

会选择和子女一起居住

由子女照顾生活起居

父母的很多事务由子女代劳

子女对父母的财务状况较为清楚

有些人认为

拿父母的钱理所当然

但是

也会有父母与子女

因为财产纠纷发生矛盾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父母起诉子女归还其存款的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祝某系被告赖某的母亲,由于祝某的身体情况不佳,多年来,祝某的生活起居一直由女儿赖某照看。2015年至2018年,赖某多次取走祝某的银行存款,共计金额260781元。为祝某个人生活开支需要,赖某多次为祝某支付费用共计27480元,剩余钱款233301元赖某未归还祝某。祝某多次催促赖某归还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年事已高又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自其父亲去世至今,一直由其照顾,原告的其他子女因在外地工作无法在旁侍奉;原被告两人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年,且感情一直很好,照顾原告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一定的财力,因此,原告的财产可以由其支配。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现有证据能证明赖某在照顾母亲祝某期间,取走母亲祝某银行存款260781元,为祝某生活开支需要,赖某已归还祝某27480元,剩余钱款233301元被赖某占有,至今未归还。祝某请求赖某归还233301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赖某归还原告祝某钱款233301元。


二审法院



鹰潭中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支取银行款项通常需要实际办理款项支取业务的个人签名,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祝某提交的银行取款凭证,认定其中有赖某签名的款项为赖某所取走,据此统计赖某所取及转账的金额共计260781元并无不当,该款项扣除赖某支付祝某的生活费用27480元,剩余233301元。因而,赖某实际支取占有祝某的款项为233301元,应当返还祝某。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权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汪福庚 万婧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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