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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考评指标正在产生“溢出”效应:墙内开花墙外也香



“案-件比”考评指标正在产生“溢出”效应。这个立足于提升检察环节办案质效的考核评价指标,正在对刑事诉讼的“上游”侦查工作、“下游”审判工作产生深刻而积极的影响,从优质检察产品到法治产品供给,“案-件比”这个导向标实现了——


墙内开花墙外也香


“一起案件,司法机关开展的有些业务活动,是可以减少或者避免发生的。业务活动越多,就意味着办案时间越长,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就可能越低。能不能把不必要的业务活动‘瘦身’,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这道“考题”,产生于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次内部会议。也正是这个“考题”,催生了“案-件比”检察办案质量评价指标。


以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即“案-件比”,“案-件比”越低,表示经历的环节就越少。


或许当时,对于这一“考题”的答案,与会者们并不十分明确,也不曾想象出“案-件比”之于检察工作有何种影响。时间是试金石,伴随检察实践,“案-件比”正在给检察工作带来深远影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史上,这种以人民群众认不认可、满不满意为中心的案件质量评判标准,是检察干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动实践,更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案-件比”

系统观念指引下的创新


一起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执行,往往要经历不同的诉讼环节,在诉讼程序的流转中,司法办案若是不求极致、应付拖沓,就会不可避免地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

  

如果侦查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往往通过审查起诉部门找些“疑点”,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也会找些“问题”退回公安机关或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借以延长办案期限。这样一来,一些案件本可在一个月内公诉出去,但往往会因为工作不负责,导致经历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等程序,四五个月都诉不出去。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不论案件大小、案情复杂与否,类似这样的“一退二延”“两退三延”是经常发生的事情,通过诉讼程序,彼此之间“借”时间,往往成为政法机关之间心照不宣的“默契”。

  

然而,这种“借”出来的诉讼拖延,消耗的是当事人的时间、消磨的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承诺,不仅如此,政法机关“一团和气”,弱化的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埋下了超期羁押等违规办案隐患。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如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来审视,这些“诉累”完全可以避免。前承侦查,后启审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导责任,如何减少、避免“诉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办案的公正与高效,“案-件比”正在悄然发生作用。

  

众所周知,优化“案-件比”的关键在强化案件质量,证据质量高,就会大大减少案件延长、退查、上诉等诉讼环节,而证据质量的源头在侦查,因此,提高侦查质量,就成了优化“案-件比”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通过办理李某盗窃案,办案民警能力得到了锻炼提升。大家普遍反映,通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我们的证据意识和侦查取证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于萌是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北站派出所执勤一大队副大队长。在于萌办理的这起案件中,因争议焦点、证据问题已在侦查阶段解决,从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到法院作出判决仅用一个月时间。因为证据扎实,犯罪嫌疑人也是心服口服,一改此前“我无意中捡了个包,怎么就构成犯罪了”的辩解。

  

“‘案-件比’评价指标创立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数量明显减少,我们也可以把更多警力投入其他案件的侦查、办理中。”在办理这起盗窃案件的过程中,于萌感受到了“案-件比”的“溢出”效应。

  

不仅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活动,为了确保办案质量,检察受案的入口也需严格以“待”。

  

2020年9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收到了区公安分局移送的一起盗窃案件。案管部门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牟某不在案,经了解牟某已回到云南老家,因当地疫情防控的原因无法出省。如果此案“带病”进入检察环节,势必会影响诉讼程序。

  

按照严把入口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检察环节的工作要求,吴江区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

  

“案-件比”与检察改革相得益彰


“捕诉一体”是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推出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以及补充侦查等,全部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负责。在“案-件比”考核指挥棒下,“捕诉一体”的改革功效被放大。

  

“‘案-件比’并不是一个孤零零的概念,而是与其他的检察改革密切相关,彼此之间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检察官杨甜说。

  

“捕诉分离情形下,引导侦查取证一直是弱项,‘捕诉一体’后,同一个承办人对一个案件的监督更连贯,而‘案-件比’高的原因多是因为延退,只有切实把证据问题解决了,才能减少延退,进而优化‘案-件比’。”杨甜向记者介绍,如果没有解决证据问题而直接减少延退,那“案-件比”数值是降低了,但案件质量会出大问题,这种“因小失大”在检察办案中是不允许出现的,因此可以说,“案-件比”深化了“捕诉一体”的检察办案机制改革,也激发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田宏杰看来,降低“件”数,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使批捕审查、延长羁押期限审查、起诉审查连成一体,检察人员从接触、受理案件开始就发挥作用,详细列明需要继续补充收集的证据类别、理由、途径,提示缺乏此类证据可能导致的办案风险,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在法定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内继续做好案件证据收集,全程引导证据收集审查,进而确保案件证据质量。

  

与“案-件比”相关的,并不止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王东海向记者说,对于检察工作而言,“案-件比”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案-件比”具有很强的“激励”效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改革,其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了延长审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申诉等环节,与优化“案-件比”的要求高度契合。

  

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仲瑾较早就注意到这样一个规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案-件比”,明显低于其他普通程序。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明显降低诉讼对抗、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优化‘案-件比’。”范仲瑾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控辩协商、调解矛盾,具有诉讼便捷、高效的特点,是优化“案-件比”的有效“武器”。

  

对于范仲瑾的观点,杨甜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从办案期限来看,不退不延的案件越来越多,部分必退必延案件也相比‘两退三延’的办案期限缩短了。优化‘案-件比’是目标,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方法,目标和方法的结合,使得案件办结更加及时。”

  

在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下,检察官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有效推动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特别是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积极承担庭审主导责任,使得法院在尊重量刑建议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通过最短的诉讼环节实现案结事了,实现诉讼质量与诉讼效率的同步提升,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三个效果’最优。”田宏杰说,完美的案件办理流程,有助于实现理想状态下的“案-件比”——1:1。

  

“案-件比”

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0年5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说,2019年,全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87”。“件”同比下降0.02,减少了约3万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被忽略的数字。一个不必要的环节,意味着什么?一小时、一天或者一个月,很难给出精准的回答。但对当事人而言,至少是烦心事、揪心事,是‘诉累’。可以说,‘案-件比’这个小指标解决了大问题。”时至今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平高集团有限公司首席工匠胡中辉,对“3万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这句话印象深刻。

  

“下降的是数字,上升的是司法温度。”用胡中辉的话讲,这透露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气息”。

  

为进一步摸清“案-件比”评价指标对于各地检察工作的“风向标”效应,2020年8月23日至26日,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带队赴广西、北京两地,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核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及抽查案件卷宗等方式,对“案-件比”指标运用情况进行了解,并形成《关于“案-件比”评价指标运用情况的调研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指出,“案-件比”指标作为司法办案质效GDP的效应正在显现,它的运用不仅有力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向好,同时在公安、审判机关中也产生了明显反响——

  

对公安机关来说,“案-件比”指标的运用,促使其自觉主动地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侦查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 对法院来说,“案-件比”指标的运用,促使其加快办案节奏,不断提高审判效率,程序倒流现象减少;


➤ 对检察机关来说,“案-件比”指标的运用,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工作理念和作风,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明显提升。


不仅如此,《报告》还指出,“案-件比”指标的运用,还有效改善了监察、公安、检察、审判之间的衔接。“案-件比”指标推出后,监察及公检法机关之间沟通互动更加频繁,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更加有力,有助于形成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依法办事的合力。

  

“以前,有不少检察官认为,只要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没有问题,案件就是一个好的检察产品。”对于“案-件比”评价指标,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检察官李行也有自己的感悟:“现在不同了,案件除了在质量上要靠谱,在效率上也要高效。又好又快地办案,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更加注重强化系统观念。如今,“案-件比”评价指标正在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与检察改革、检察事业发展紧密地、系统性地融合在一起,这种系统观念指引下的创新,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加深刻地植入检察人心中。


“案-件比”:让办案质效可知可感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


➤ 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43

➤ “件”同比下降0.32

➤ 相当于减少41.2万个程序环节、

统计“案件”


2020年,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涵盖——


➤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


➤ 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所有检察监督方式


➤ 共计51组87项


“案-件比”是指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相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


➤ “案”指发生的具体案件


➤ “件”指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


➤ “案-件比”中的“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后,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


15项业务活动计入“件”的集合——


批捕(不批捕)申诉

不批捕复议

不批捕复核

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扣除直诉案件中未提前介入案件)

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不起诉复议

不起诉复核

不起诉申诉

撤回起诉(扣除因法律、司法解释改变而撤回起诉的)

法院退回(扣除因被告人不在案而退回的)

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

国家赔偿


挤出程序“水分”

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

杨松


作为法律界的人大代表,最高检一推出“案-件比”的概念,我就一直在关注。“案-件比”指标如同“绿色司法GDP”指标,是检察机关工作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评判案件办理质效、司法资源投入、当事人感受的重要指标。它的提出减少了司法程序的空转,挤出不必要的程序“水分”,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契合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司法理念,使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真正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做到“案结事了”,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我在调研中了解到,2020年以来,辽宁检察机关始终把案件质量作为司法办案的生命线,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每一名办案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履职办案,全面兼顾办案质效和诉讼效果,持续聚焦核心业务数据,推动实现办案质效高、当事人感受好、“三个效果”优的办案目标。


两类案件100%提前介入

刑事检察“案-件比”明显优化


作为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案-件比”直观反映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如何有效优化“案-件比”,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有“秘籍”。

  

2020年2月5日22时许,隋某看到朋友圈一个名为“狼王”的微信好友售卖医用口罩。在口罩匮乏的疫情期,在微信上就能买到,隋某喜出望外,她立即联系“狼王”,商定以每个7元的价格,购买30个3M品牌口罩,并将210元通过微信转给“狼王”。收款后“狼王”以各种理由推脱口罩不能按时发货。不久后,隋某发现“狼王”将自己拉黑,情急之下报了案。经查,“狼王”实为张某,除了骗取隋某钱财之外,他还将3名微信好友介绍到自己扮演的“姐夫”微信账号里购买口罩,4次共骗取6875元。2020年2月14日,张某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抓获归案。

  

次日,公安机关将案件情况通报给南关区检察院,该院第一时间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多角度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完善固定证据。2月16日下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南关区检察院随即调度各部门联动协作,承办检察官于受理当天完成了阅读卷宗、权利告知、提审、文书制作等一系列工作,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了依法从严、从快办理该案件,审查起诉次日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该案只是该院众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的一个缩影。

  

2020年以来,为优化“案-件比”,该院加大提前介入侦查力度,拓宽提前介入侦查案件的覆盖面,制定提前介入两个100%机制:一是对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涉疫刑事案件、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等100%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提出有针对性取证意见,力争达到案件在公安提请批准逮捕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对未羁押直诉案件100%提前介入,对外与公安机关达成合意,定期“送案”审查;对内建立刑事检察部门取保直诉提前介入专项轮案机制,员额检察官轮流提前介入,由专人负责分案,引导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查明案情、固定证据,使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尽量避免案件延期退补。

  

一年来,该院提前介入侦查63件案件,同比上升385%;刑事检察“案-件比”为 1∶1.31,较 2019年的 1∶2.38大幅下降。


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举办刑事检察岗位业务练兵活动。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在一起失火案件中,会同侦查机关查看现场,引导侦查取证。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河道污染案现场附近街道检测空气污染情况。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组织干警参加南昌市检察机关公诉人业务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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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于潇 窦晓峰 李冠鹏 王淑敏
肖阳 邹颖 虞开明 谢丹丽
编辑:史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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