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某煤炭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
刑事不起诉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 水土保持 支持磋商 生态修复 酌定不起诉
【要旨】
对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修复被破坏黄河水源补给地的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坚持依法、审慎、稳妥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接受各方监督。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生态损害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以下简称“某煤炭公司”)未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位于黄河上游补给水源区鄂尔多斯黄河“金三角”腹地十大孔兑(“孔兑”为蒙古语,意为山洪沟)的上游地段建设煤场,非法占用林地(类型为特殊灌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50.23亩,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毁坏。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将本案移送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达拉特旗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达拉特旗检察院认定该煤炭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50.23亩建设厂房,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达拉特旗检察院发现大量林地受损且尚未得到有效恢复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于2020年12月8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邀请林地领域的专家对涉案林地破坏情况和修复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因地方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达拉特旗检察院支持达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与该煤炭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确定由该煤炭公司恢复治理林地20余亩,异地补植林地30余亩种植松树3100余株,缴纳涉案林地植被恢复费用116万余元。2021年5月11日,达拉特旗检察院邀请当地森林公安局、人民监督员实地勘验评估补植复绿树木成活率及生态修复效果,生态修复初显成效。
鉴于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已得到赔偿与修复治理,且案发后,该煤炭公司负责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公司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达拉特旗检察院结合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决定于2021年5月17 日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听证会议,邀请了达拉特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工商联、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等7名听证员参加,并邀请了当地15位煤炭行业民营企业家参与旁听,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阐述了对案件的性质认定以及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听证员对案件定性和拟不起诉决定均表示赞同。听证会后,达拉特旗检察院结合以往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为在座企业人员进行了生态资源保护的法治宣传活动。5月26日,达拉特旗检察院对本案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位于黄河上游地区,黄河河段728公里。本案案发于黄河鄂尔多斯段“金三角腹地”,当地的十大孔兑是黄河上游地区的重要补给水源地。但因水土流失严重,每年向黄河输入河沙约3000万立方米。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稳定,检察机关既依法惩治危害黄河水源补给地环境资源犯罪,同时积极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将督促恢复生态环境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事由予以考量。通过邀请专门人员实地查看和检察听证等方式,让生态修复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信得过的方式实现。对犯罪情节轻微,恢复效果好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对拟作不起诉的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举行听证会,将普法融入听证,既提升了不起诉案件听证工作的公信力,也宣讲了环保政策法律,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成效。
山东省东营市李某忠等8人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非法狩猎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黄河三角洲湿地 保护生物多样性 专业化生态保护 协同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依托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检察工作站,内部“四大检察”融合发力,外部多部门联勤联动,探索“惩治犯罪+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宣传预防”的生态检察模式,共同加强黄河口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忠向被告人尹某星等人提供毒药呋喃丹,并传授使用方法、指导拌药,采取投毒方式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而后由李某忠予以收购、出售。其中,既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又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8年11月前后,被告人李某忠将向他人收购的2只灰鹤(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每只2000元的价格分两次出售给李某刚(另案处理)。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山以1500元的价格向李某忠出售白鹤(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只。12月26日,李某忠将白鹤以3200元价格出售给在山东聊城从事珍禽养殖场经营的被告人宋某勇。后宋某勇以11000元价格,将白鹤转卖给河南省鹤壁市某湿地公园。12月28日,李某山以1400元价格向李某忠出售其猎捕的灰鹤1只。
此外,被告人李某忠大量收购被告人单某明、李某林、毕某平、葛某军、李某山、尹某星等人毒杀或捡拾的野生鸟类死体后,通过长途物流,贩卖给江苏、湖北等地的个体收购者。经鉴定,死亡鸟类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鹤和白天鹅各6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斑嘴鸭、绿头鸭、苍鹭、夜鹭等千余只。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11月29日,山东省东营市森林公安局(以下简称“东营森林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商请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营市检察院”)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针对该案作案时间长,涉案人员多,鸟类种类和数量多等问题,东营市检察院生态环保办案组先后6次与公安机关召开检警联席会议,围绕各犯罪嫌疑人长期在自然保护区工作生活经历,深挖细查犯罪线索,固定了犯罪团伙成员间的微信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行车轨迹等客观性证据,查清了“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犯罪利益链条。2019年6月25日,东营森林公安局以李某忠等8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案件移送东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东营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忠不仅有收购毒杀鸟类的行为,还有向其他被告人提供毒药并传授毒杀鸟类方法的行为,遂决定追加认定李某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7月25日,东营市检察院根据级别管辖,将案件交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办理。9月24日,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忠等8人提起公诉,并对包括8名被告人和另外4名参与了本案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侵权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2月25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忠、单某明、尹某星、李某林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忠、尹某星、单某明、毕某平、李某林、宋某勇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山犯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山、尹某星、单某明、毕某平、葛某军犯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李某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合计并处罚金34.5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李某忠等12人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共计13.4万余元、鉴定评估费2.1万元,并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李某忠、李某山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同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有关规定,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山犯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将其中李某忠的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其他原审被告人的刑期和罚金等均予以维持。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滥杀滥捕野生鸟类问题,东营市检察院牵头召开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通报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并送达了检察建议。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部署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并且,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通往保护区的重要道路、卡口和鸟类聚集区安装视频监控,实现了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力度检查取缔市场上的野生动物交易,办理的2起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件不仅引发媒体广泛关注,而且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评为“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2020年5月14日,东营市检察院决定由垦利区检察院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检察工作站,专门负责联系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和当地公安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联勤巡防、联合普法,形成多部门生态保护合力,相继查办了5起非法狩猎案件。
【典型意义】
位于黄河入海口的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暖温带地区最完整、最广阔、最年轻的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共有野生动物1626种,其中鸟类368种,是东北亚内陆和环西太平洋鸟类迁徙的重要中转站。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维护黄河三角洲及环渤海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为应对非法猎捕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的犯罪,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团队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全链条排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坚决摧毁非法猎捕、杀害、买卖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另一方面结合办案,推动建立健全打防管控常态化机制,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通过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机构,与各相关部门联勤联动,强化沟通对接和协作,进一步强化对黄河三角洲生态的司法保护,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汪某勇等7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黄河支流 入河排污 三级联动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要旨】
办理重大、有影响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第一时间掌握情况、迅速介入,将指导工作做细做实,通过协作配合,上下一体突破案件。加强内外协同,将生态刑事检察工作与促进本地生态文明建设同步推进,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堵漏建制的作用,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的检察建议,达到“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汪某勇、董某娟经介绍与被告人李某庆、何某杰、刘某强、李某利认识后,双方口头协议由李某庆等4人出资,在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龙山镇投资设立化工染料厂,租赁给汪某勇、董某娟从事化工染料生产。汪某勇通过董某娟购买化工原料,雇佣被告人许某明等人负责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染料生产等工作。同年11月,应汪某勇要求,刘某强安排李某利购买塑料长管安装在化工厂排污口,并通过掩埋的方式伸入到南河(系黄河最大支流渭河的二级支流、清水河一级支流)河道,用于偷排污水。11月23日,该化工染料厂在没有经营行政许可证和环保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调试生产。11月26日凌晨1时许,在汪某勇的默许下,许某明将生成的1.5吨废液简单处理后排入清水河,致使清水河40余公里水体因严重污染变色,引发流域内群众恐慌。经鉴定,被污染水质超过Ⅲ类水标准,为重度污染。案发后,天水市委、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运应急物资和大型机械,在清水河河道内筑起十多道临时围堰,将受污染水体控制在清水河流域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清水河、葫芦河及渭河天水段水质进行实时监测。经评估,此次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3万余元。12月5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对“甘肃省天水市境内黄河支流污染问题”进行专题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家川县检察院”)于次日获悉本案后,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重点围绕引导确定犯罪嫌疑人、查封作案现场、扣押相关设备、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主动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立即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了相关情况。12月4日,张家川县检察院根据天水市检察院关于督促整改清水河污染问题专门会议要求,向当地生态环境局、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开展跟踪监测,对可能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对公众开展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宣传教育,以杜绝污染事件再次发生。检察建议发出后,被建议单位积极开展污染恢复、源头排查等工作,截至12月10日共排查出“散乱污”企业及各类作坊22家,取缔关停3家,限期整改5家,停业整顿14家。12月7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本案作出批示,要求省检察院第一、第八检察部认真分析研判,指导天水市两级院做好案件办理工作。12月18日,甘肃省检察院、天水市检察院督导组赴张家川县指导县检察院全面了解案件侦办进展,针对提前介入阶段了解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12月26日,公安机关就本案提请张家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张家川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遗漏了主要涉案人员董某娟、李某庆,遂对二人作出追加逮捕的决定。2020年9月27日,张家川县检察院对汪某勇等7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庭审期间,部分被告人主动向张家川县检察院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款310万元。
2020年12月23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汪某勇等7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合计并处罚金29万元。董某娟、李某庆等4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2021年3月15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甘肃是黄河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省内黄河流域包括黄河干流、渭河、洮河、湟水和泾河五个水系,以及各水系的一二级支流。小流域作为黄河主动脉的毛细血管,好与坏、净与污直接关乎黄河生态环境安全。为保护好黄河主动脉的“小血管”,检察机关用足惩治手段,用好检察建议,依法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对重点案件,加强办案指导,提高打击和保护的针对性、实效性;对突出问题,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政府部门及时解决,争取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理解和帮助。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加强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司法保护,同时推动织密黄河法治保护网,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黄河治理和保护中的担当和作为。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王某龙确认合同无效监督案
【关键词】
民事抗诉 损害“两益” 合同效力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批准、登记的有关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订立民事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基本案情】
陕西省泾阳县禄长砂场位于黄河重要支流泾河的彬县河段,2013年被列为河砂禁采区。2014年11月1日,王某龙与武某群签订协议,约定武某群以150000元将禄长砂场转让给王某龙。当日,王某龙支付定金50000元,出具100000元欠条一张。合同签订后,王某龙着手经营砂场。由于原采砂许可证已于2012年底过期,2014年11月27日,彬县水利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王某龙擅自在泾河禄长村段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土石料等废物,无证采砂,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4月,王某龙将武某群诉至彬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彬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禄长砂场转让协议无效,王某龙出具的欠条无效,武某群返还50000元,王某龙返还场地和厂房设备。武某群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一审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并未规定违反该条文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均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砂场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某龙的诉讼请求。王某龙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王某龙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9月19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非法转让采矿权。该强制性规定虽然未直接规定违反此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禄长砂场无采砂许可证、无营业执照,非法采砂行为影响泾河行洪通畅安全以及河道生态环境。转让行为本身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2019年9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4民再23号民事判决。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虽未直接规定违反此规定的法律后果,但违反此规定的合同将有损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双方转让砂场行为本身有损国家和公共利益,应为无效合同。判决: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117号民事判决;维持彬县人民法院(2015)彬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水资源自然禀赋条件差,水沙关系不协调,对于各主要支流沿河采砂行为应当严格监管。案涉合同约定转让位于黄河支流泾河彬县河段禁采区的砂场,破坏了河床生态保护功能,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意思表示系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检察机关以合同无效提出民事抗诉,对于违法转让砂场行为作出否定性司法评价,维护了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保护、治理秩序。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化解马某诉长垣市某乡人民政府
行政协议争议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黄河生态保护 释法说理 撤回监督申请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方面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把讲政治、顾大局摆在突出位置并贯穿始终,加强调查核实,强化释法说理,讲清讲透相关政策规定,促使申请人理解认同和服判息诉,办理一案、教育一方,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顺利实施。
【基本案情】
黄河滩区迁建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滩区脱贫发展、生态修复的战略举措。2018年初,长垣市某乡两个村作为一期试点,正式启动迁建工作。当地政策规定,无房户每人货币补偿5万元,有房户每人安置30平米房屋,户内少于4人、房屋面积超过140平米的每户按4人安置。村民马某户内2人,房屋面积217平米,可以按4人安置120平米房屋;马某儿子户内5人,因翻建房在马某家暂住,如单独作为一户,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如与马某合并认定为一户,则可以享受房屋安置待遇。2018年6月,经共同协商,马某及其儿子选择合并认定为一户,分别签订《提前搬迁协议》,共按7人安置210平米房屋。安置房分配后,马某反悔,要求自己单独按4人安置120平米房屋。因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9月,马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提前搬迁协议》。法院一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马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22日,马某不服生效行政裁定,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乡市院)申请监督。新乡市院经审查认为,马某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且其合法利益通过《提前搬迁协议》已得到确认,额外再行主张更大利益也不合法。黄河滩区迁建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滩区脱贫发展、生态修复的战略举措,与马某类似的还有40余户对是否提起诉讼还在观望状态,双方争议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当地其他群众搬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国家战略进程的实施。为彻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迁建工作顺利进行,新乡市院针对马某的诉求,会见长垣市迁建办有关领导,全面了解有关迁建政策规定、《某乡滩区迁建人口认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经过及重点条文的含义;约见乡政府主要领导、迁建工作负责人,深入了解《意见》具体实施情况、户内人口认定实际执行标准;走访马某及其儿子、现任及原任村干部、乡政府包村干部,详细了解马某及其儿子签订案涉《提前搬迁协议》的具体经过和考量因素。经过调查核实查明:《意见》中“户”是指“院落内所有人”,并非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的“户”;乡迁建办分别与马某及其儿子签订协议,是三方共同协商的结果,马某选择和儿子合并认定为一户有房户,是为了解决其儿子家的住房问题,且符合政策规定;根据当时每平米5000元左右的房价,选择第二种安置方案,马某及其儿子总体上多受益约20万元。
2021年1月21日,检察官再次上门走访,经深入释法说理,马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生效裁判,主动撤回监督申请,其他40余户处于观望状态的群众因此打消诉讼念头,积极配合迁建工作。截至目前,马某所在村523名村民已全部搬迁完毕,原村庄所占用的近11万平米土地已复耕到位。9月26日,《检察日报》以“长垣:七旬老人的疑虑打消了”为题予以报道,最高检官微同步转载。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已经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因受洪灾威胁和影响,黄河滩区基础设施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实施滩区迁建是实现滩区乡村振兴、修复滩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举措。由于居民迁建涉及诸多环节、众多人口,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影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认真调查核实,查清了相关具体政策规定,多次上门走访、当面向申请人释法说理、解疑释惑,促使其消除认识分歧,接受法院裁判结果并主动撤回监督申请,为其他40余户处于观望状态的群众起到了示范作用,为黄河滩区迁建、生态修复消除了阻力、赢得了支持,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的办案目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黄河河道行洪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河道违建拆除 共同磋商 跟进监督
【要旨】
对于行政机关难以合力推进整改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主动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磋商,督促其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有序有力推进问题整改。在跟进监督中,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全面充分履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1年,山西省芮城县某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在芮城县永乐镇沿河公路南侧投资建立奶牛养殖基地,内有多座养殖厂房、饲料贮存室、养殖人员居住平房,占地面积5.78万㎡。2016年后,某润公司将奶牛迁往外地发展,该奶牛养殖基地空置后被黄某个人承包用于果渣堆放。2019年8月,水利部河湖中心在暗访黄河干流问题清单中,明确指出某润公司奶牛养殖基地存在占用黄河河道违建问题,应予拆除。直至2020年,该养殖基地违建问题一直存在,妨碍河道行洪,影响黄河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4月,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芮城县院”)收到芮城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芮城河长办”)移交的该黄河河道“四乱”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芮城县院通过实地勘验、利用无人机航拍取证及走访调查,查明该养殖基地违建物均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黄河行洪安全和生态保护,依法应予拆除。同时,查明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乐镇政府”)及芮城县三门峡库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芮城三管局”)对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为高效高质推进解决河道违建等问题,芮城县院分别与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磋商,各方均表示要依法积极履职。但在跟进监督中发现,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在具体工作的开展和分配上,难以取得共识,无法形成工作合力;加之需统筹考虑清运4000余吨果渣的环保需求,遂牵头组织芮城河长办、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和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以下简称“芮城生态环境分局”)召开督促整改协调会,共同磋商解决河道违建拆除、果渣清运、恢复河道原貌等问题。经过充分磋商,各方形成了共识、强化了协作,明确芮城三管局负责拆除违建,永乐镇政府负责果渣清运、资金保障、恢复河道原貌等工作,芮城生态环境分局协助果渣清运等工作。
在持续跟进监督中,芮城县院发现违建主体部分虽已拆除,但河道内仍有大量建筑垃圾和果渣未被清运,河道原貌尚未恢复,公益损害持续存在,遂依法向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永乐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向县政府争取河道清理、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共计80余万元。2020年7月20日、21日,芮城县院先后收到芮城三管局、永乐镇政府的书面回复。经办案检察官现场核实,全部违章建筑(约8600㎡)已拆除,4000余吨果渣已全部清运,5.78万㎡耕地已恢复,实现了恢复河道原貌的目标,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个案办结后,芮城县院就黄河河道范围内的违法情形进行全面排查、化解,办理涉黄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案件34件,拆除违章建筑1.53万㎡,清理垃圾1350吨,恢复保护湿地面积8.1亩,恢复被占用河道面积90.3亩。
【典型意义】
黄河河道是黄河生态系统的重要要素,河道畅通对于行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清理河道违章建筑工作中,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难以合力推进整改、影响公益受损问题解决的情形,主动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磋商,有利于督促多个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有序有力推进问题整改;在跟进监督中,针对实现整改目标仍有差距的情况,依法及时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强化监督,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加大整改力度,高质高效实现彻底拆除河道违建、全面清理建筑和生产垃圾、恢复河道原貌的整改目标,展现了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检察自觉和担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黄河文物“镇河铁犀”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黄河文化 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黄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更好地弘扬黄河文化。
【基本案情】
镇河铁犀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铁牛村,1446年民族英雄于谦任河南巡抚时为镇降黄河洪水灾害而建,系中州大地遭受水患的历史见证,其铁犀背部铸有于谦撰写的《镇河铁犀铭》,反映了古代朴素的五行学说,表达了人民要求根除河患的强烈愿望,展现出鲜明的黄河文化色彩。建国后,镇河铁犀随着治黄事业取得成功得以较好保存,并于1963年确定为河南省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因缺乏有效管理,镇河铁犀及周边设施受损严重,其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亭区院”)在履行公益保护监督职责时,发现该文物受损问题线索,于6月27日立案调查。龙亭区院多次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固定文物受损证据;走访群众,了解镇河铁犀保护现状;并调取相关行政单位监管、执法资料,依法查明:铁犀全身多处遭到刻划和涂污,基座残损,铁犀北边两通石碑遭长期风蚀字迹难以辨认,铁犀亭及院墙等破败不堪,存在坍塌危险,镇河铁犀及周边设施现状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求严重不符,不利于黄河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结合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镇河铁犀保护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明确监管责任的基础上,2019年7月31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龙亭区院向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重点文物保护力度,切实恢复文物历史风貌,提升黄河文化遗迹价值。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开展修缮保护工作。为确保后续整改工作顺利进行,龙亭区院持续跟进监督,积极协调辖区政府履行属地文物保护责任,落实具体衔接保护事宜。截止2019年底,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龙亭区人民政府共出资110余万元用于修复和完善工作,并选派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2020年3月底,龙亭区院对整改效果进行了实地核查,镇河铁犀已修旧如旧并加固青石底座,铁犀亭及另2处凉亭修缮一新,喷涂彩绘,消除了坍塌风险,对铁犀北边两通石碑和南面修整新挖出的3通石碑进行了修复清洗,重新搭建院落围墙300米,整修大门并悬挂黑底金字门匾,栽种树木100棵,绿化草坪200平方米,院内外铺设砖面200米。2020年5月29日,开封市市民考察团实地参观重新对外开放的镇河铁犀,对保护现状予以充分肯定,现已成为又一处宣传黄河文化的旅游打卡胜地。
【典型意义】
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推进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是检察机关弘扬传承黄河文化、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的职责使命。检察机关针对黄河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主动协同文物保护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履职,统筹解决人员、资金、衔接配合等一系列问题,助力提升保护能力和水平,保证了历史文化传承,对弘扬黄河文化、讲好黄河故事、延续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湿地泥炭资源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湿地泥炭资源保护 黄河上游水源涵养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要旨】
行政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职责未完全落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若尔盖湿地蓄水总量近100亿立方米,是黄河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屏障。湿地中的泥炭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涵养水源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意义。地处若尔盖湿地的四川省阿坝县贾洛镇巴洛村一处湿地的泥炭被盗挖后,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生态修复,盗挖湿地泥炭形成的深坑回填率不足20%,湿地生态环境和泥炭资源仍处于受损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1日,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阿坝县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阿坝县贾洛镇巴洛村一处湿地的泥炭被盗挖。阿坝县院立即进行勘查,查明约200吨泥炭被盗挖,4.9亩植被面积被破坏。
阿坝县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通过向四川省阿坝县林草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调取证据、询问证人等方式调查取证。调查发现,县林草局对盗挖湿地泥炭的泽某、洛某、仁某已作出行政处罚,要求泽某等三人缴纳罚款并对泥炭盗挖现场以恢复原貌、播撒草种的方式进行修复。但是县林草局未对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跟进调查,导致泽某等三人迟迟未按行政处罚要求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盗挖泥炭形成的深坑回填率不足20%,若尔盖湿地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受损的情况依然持续。
2020年9月21日,阿坝县院向县林草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泽某等三人对泥炭盗挖现场进行生态修复。县林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对该泥炭盗挖现场进行评估,并邀请阿坝县院共同监督泽某等三人对泥炭盗挖现场进行回填修复、播撒草种等。2020年11月,阿坝县院通过再次现场查看进行跟进监督,确认受损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阿坝县院结合本地群众对泥炭资源生态意义认识不足、盗挖泥炭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与县林草局共同制定了《保护泥炭地·呵护大草原》倡议书,通过以案释法、发放倡议书等方式,向牧民开展泥炭资源保护巡回宣传活动,增强群众泥炭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延伸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若尔盖湿地中的泥炭,在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固碳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检察机关聚焦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中泥炭盗挖的突出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处罚中生态修复责任的落实,让受损的湿地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得以及时修复。办案同时,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走进牧民区开展巡回法治宣传,增强了藏区群众对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地保护的法治意识。
陕西省检察机关
督促整治天然气钻井废液污染北洛河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水污染治理 一体化办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跨县级区划、跨流域水污染问题,可以采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增强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依法监管的同时,可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要求违法企业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基本案情】
北洛河作为黄河的二级支流,是陕西境内最长的河流。2018年9月8日,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以下简称“延能联合”)雇佣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公司50167钻井队(以下简称“钻井队”)负责富平探2#工程的钻井项目。2019年4月,钻井队负责人董某某以每车7000元的价格将天然气钻井废液交由周某某处理。5月22日、26日、27日凌晨,周某某等4人驾驶油罐车分三次将6车(约70吨)天然气钻井废液运至富县茶坊镇杨家湾村过水桥上排入北洛河,造成北洛河富县、洛川、黄陵、宜君段水体严重污染,危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县院”)干警发现北洛河污染线索后立即层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院”)。考虑到本案系跨县流域水污染,办理难度较大,陕西省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延安市院”)成立专案组,由富县院负责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由延安市院负责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2019年5月29日,三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召开会议推进案件办理。
专案组通过现场勘查,调取延能联合企业主体及生产经营情况、钻井废液运输记录和净化站污水处理记录,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违法事实。陕西省院联系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钻井废液毒害性质进行鉴定以查明公益损害后果。经鉴定,涉案天然气钻井废液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和石油类污染物,其中总铅、总汞、总砷、六价铬、石油类污染物等八类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过《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汞的含量最高值超过标准211倍,最低值超过4.36倍。
6月14日,富县院向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以下简称“富县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违法倾倒天然气钻井废液造成北洛河水污染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富县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全面调查,并向延能联合下发《责令停产整顿决定书》,要求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6月24日,富县分局对延能联合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限期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7月23日,延能联合对井场设备进行拆解。7月31日,井场场地平整、泥浆池固化等整改工作全部完成。此外,富县分局还对辖区内油气钻井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完善了钻井废液排放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了行业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污染事件发生后,北洛河沿线各县政府采取截污、引蓄、吸附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和修复,直至水质全部达标,相关费用已达372.23万元。专案组研判认为,相关修复费用应由违法企业承担,因此延安市院于7月23日建议延安市政府对违法企业延能联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经磋商,延能联合承担本案相关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等共计462.73万元,履行了企业对造成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2020年1月15日,董某某、周某某等5人被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陕西地处黄河流域中游,传统能源化工企业大多沿河分布,存在水污染隐患。本案中,陕西省检察机关针对跨县流域水污染问题,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由省院统一指挥,明确案件办理方向;市院现场指导、整合办案资源;县院积极推进、做实做细调查取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办案质效。在督促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监管的同时,推动政府与违法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到对北洛河水污染问题整治和修复的双重效果。
青海省检察机关
督促保护三江源地区水生态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三江源地区 水生态保护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三江源地区长期以来存在大量外来鱼种放生致水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相关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同时,推动完善规范性文件,规范外来鱼种放生。
【基本案情】
三江源地区被誉为“中华水塔”,其生态地位特殊,水域范围内水生生物资源丰富,特别是土著鱼种资源十分独特。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每逢农历初一或十五等日期,均会有群众购买大量外来鱼种,在三江源地区水域放生。外来鱼种数量的增加,直接影响了三江源水生生物生存及繁殖,破坏了三江源地区水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交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院”)办理。青海省院收到线索后,采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青海省果洛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果洛州院”)、青海省玉树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树州院”)分别成立专案组,统筹协调和推动案件办理。果洛州院、玉树州院分别于2018年11月立案。
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专案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拍照、走访行政机关等方式对三江源地区外来鱼种放生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取证。调查发现,每逢农历初一或十五等日期,部分群众会购买鲤鱼、鲫鱼、花鲢鱼、草鱼、泥鳅等外来鱼种在三江源水域进行活鱼放生,每年平均放生各类鱼种数量超过50万尾。为查明外来鱼种放生对三江源水域生态的影响,青海省院咨询了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水生态领域专家意见。专家表示:三江源地区水域土著鱼种资源十分独特,有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鱼、骨厚唇黄河鱼、极边扁咽齿鱼等52种。这些土著鱼种均是适应青藏高原特殊气候和地理条件经过长期演化的独特品种,是我国水生野生动物宝贵基因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高的生态和研究价值,一旦破坏很难恢复。如果不规范外来鱼种放生,会挤占三江源水域本土物种的生存空间;鲤鱼、鲫鱼等杂食性鱼类,可能直接吞噬土著鱼种的卵苗,造成土著鱼种减少;多数外来鱼种均未进行规范的检验检疫,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部分被放生的外来鱼种因不能适应三江源水域环境而出现死亡,死亡的外来鱼种有滋生细菌和疫病的风险,直接污染水域环境。
2018年12月,果洛州院、玉树州院专案组研判确定果洛州、玉树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农牧科技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对此类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并分别向上述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强化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管理放生活动,保护三江源水生态。
检察建议发出后,各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对违法放生行为的监管力度。为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果洛州在青海省率先制定出台《规范民间放生放流管理办法(试行)》、《果洛州放生放流审批管理办法》,通过立法对相关放生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玉树州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在三江源头水域禁止外来鱼种随意放生的通告》,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除本地土著鱼种外,永久性禁止在玉树州境内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支流及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放生所有外地引进的鱼种亲体、鱼苗等活体水生生物品种。专案组经跟进监督,三江源地区未新发现不规范放生外来鱼种的行为,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整体改善。
【典型意义】
三江源作为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具有独特的水生态系统,大量外来鱼种放生破坏了水生态。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督促两个州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力推动三江源地区全水域放生放流活动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切实保护了三江源地区水生态环境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天河湾黄河湿地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湿地保护 行洪安全 协同共治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针对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交叉问题,在厘清各自职责的同时,可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形成协同共治合力。
【基本案情】
宁夏平罗天河湾黄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天河湾湿地公园”)占地面积9300亩,是珍贵野生鱼类和迁移鸟类重要栖息地。2007年以来,天河湾湿地公园存在非法占用生态湿地经营农家乐、圈地养殖、私自开挖鱼塘等问题,严重破坏天河湾湿地生态,同时影响黄河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罗县院”)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该线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平罗县院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询问当事人,查明天河湾湿地公园内有7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2.4万㎡,不但影响黄河行洪安全,且其中建筑规模最大的“鹏源山庄”紧邻候鸟繁衍栖息地,其经营活动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破坏。平罗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渠口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2019年5月17日,平罗县院依法向上述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平罗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落实整改,但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经营主体均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河滩地承包协议,其中两家经营户投资近千万且持有政府建设旅游度假村的批复,抵触情绪较大,加之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乡政府之间职责交叉,难以形成执法合力,截至同年7月,尚有1.4万㎡建筑物未拆除。为推进案件整改进度,平罗县院主动向县党委汇报,县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讨整改方案,细化责任分工,落实整改任务。2020年4月20日,平罗县政府在给予7家经营户适当经济补偿后,组织各职能部门全面整治天河湾湿地公园违法问题。
2020年6月,平罗县院对天河湾湿地公园整治效果开展“回头看”,确认7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退回湿地面积32273.38㎡,天河湾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典型意义】
天河湾湿地公园对于保障黄河宁夏平罗段行洪安全、湿地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湿地公园内违法经营主体系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经营户对黄河湿地整治抵触情绪较大。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乡政府等部门因职责交叉、缺少统筹协调,难以形成执法合力,致使天河湾湿地公园内的公益受损问题长期存在。检察机关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多次与行政机关磋商,提升执法监管保护合力,推动天河湾湿地公园内长期存在的公益受损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提升黄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黄河干流违规取水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水资源保护 违规取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节水控水监管职责,解决辖区 “小泵站”违规取水问题,推动用水单位依法依规有度取水,促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中宁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部干旱带,降水稀少、水资源紧缺,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主要来源于黄河。该县石空、白马、鸣沙、舟塔4个乡镇用于灌溉7万余亩农田的11处取用水工程均存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无用水计量装置、取水许可证过期等问题,超量取水、随意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造成黄河水资源浪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开展黄河干流宁夏段取水工程专项整治活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宁县院”)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检察机关对全县30余处扬水泵站、排水泵站进行了排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抽水泵站负责人、证人等方式,查明了辖区内石空镇等4个乡镇11处取水工程违规取水用水问题。因取水泵站分布在黄河干流,部分乡镇认为泵站监管职责仅属水务部门,故未依法履行其自身监管职责。同时,中宁县水务局简单认为取缔或关停泵站,将影响农业生产灌溉,故该局也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2021年9月16日、17日,中宁县院分别向中宁县水务局、中宁县石空镇等4个乡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黄河干流(中宁段)水资源管理,对辖区内用水工程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等问题进行监管;对拟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的,必须依法依规获得审批或许可后,方能施工建设使用,确保黄河流域水资源得到最佳利用。收到检察建议后,中宁县水务局高度重视,联合4个乡镇政府对11处违规取水工程现场察看违法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开展取水用水合理性分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等工作。截止2021年11月10日,涉案11处取水工程全部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
2021年12月,中宁县院对该案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目前,涉案取水工程已全部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按程序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中宁县水务局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对辖区内黄河干流水资源“取、用、护”进行全程监管,黄河干流中宁段违规取水用水问题已经得到有效治理。
【典型意义】
对黄河水资源取之有规、用之有度才是对黄河最好的保护。黄河干流取水工程涉及主管部门多,职责职能存在交叉,协同治理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对黄河干流违规取水进行治理,对“小泵站”取水用水由无序向有序引导,由违法向依法转变,进一步推动农业灌溉模式由粗放漫灌向精细节约方式转换,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主要特点
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12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件3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7件。这批案例的主要特点是:
一、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着力整治黄河流域突出问题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综合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整治黄河流域存在的工业废水偷排、违规采水用水、违规私搭乱建、非法占用农用地等问题,守护好黄河母亲河。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汪某勇等人非法从事化工染料生产,偷排废液导致清水河40余公里水体严重污染问题,依法追加逮捕两名涉案人员,并同步推动行政部门取缔关停、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流域“散乱污”企业22家。案涉7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9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辖区4个乡镇存在的违规取水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节水控水监督职责,推动11家“小泵站”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推动用水单位依法依规有度取水。严厉惩治损毁黄河流域文化遗址及盗掘、盗窃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黄河流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黄河文物“镇河铁犀”保护不善的问题,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履职,统筹解决文物保护人员、资金、衔接配合等一系列问题,有效保护沿黄文物和文化遗产。
二、注重综合治理,全力守护黄河流域安澜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做到以问题为导向,深化源头治理,实现追根溯源、靶向治疗。注重加强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马某诉长垣市某乡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多次登门走访、面对面向申请人释法说理、解疑释惑,促使其消除认识分歧,接受法院裁判结果并主动撤回监督申请,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生态修复消除阻力,赢得了支持。注重抓前端,以民事检察监督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王某龙确认合同无效监督案中,当事人在转让位于黄河支流禁采区的砂场后形成纠纷,后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经再审认定转让黄河流域禁采区采砂权的民事合同无效,从根源上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两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司法评价,维护生态保护、治理秩序。注重标本兼治,将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与源头治理有机结合。青海省检察机关针对三江源地区长期存在外来鱼种放生导致水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及时督促行政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同时推动地方制定出台《规范民间放生放流管理办法(试行)》,将三江源地区全水域放生放流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三、坚持理念引领,提升服务保障黄河高质量发展质效
检察机关坚持理念先行,围绕生态黄河、安全黄河、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黄河“四大”重点履职尽责,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程序优势,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本次7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都是在诉前推动问题解决。如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黄河三门峡库区芮城县永乐镇段河道范围内违法建筑影响河道行洪的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高效解决河道违建问题,并全面排查辖区范围内可能的违法情形,共拆除违章建筑1.53万㎡,恢复被占河道面积90.3亩。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在办理涉企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煤炭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用于煤场建设,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导企业自愿认罪认罚,在企业补缴植被恢复金、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及时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后,综合考虑案件社会危害性程度及企业长远发展,经公开听证决定对案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仅对湿地泥炭盗挖行为一罚了之,未严格按照处罚决定书要求盗挖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的问题,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监督违法行为人落实生态修复责任,推动若尔盖湿地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合力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一盘棋”思想,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多方配合,共同抓好黄河大保护。打好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组合拳”,同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与公益损害修复责任。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李某某等8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被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鉴定费15.5万元。积极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联动解决办案难题。陕西省检察机关针对天然气钻井废液造成北洛河富县、洛川、黄陵、宜君段水体严重污染问题,三级院一体化办案,统一调配办案力量、整合办案资源、把握办案进度,共同推进问题整治和生态修复。坚持内外协同,不断凝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合力。宁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天河湾黄河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多次与行政机关机关磋商,推动自然资源、水务局、渠口乡政府协同整治,拆除全部违法建筑,恢复湿地面积3.2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