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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眼中的罪(罪的定义)——任以撒

任以撒 护教卫道 2019-04-16


图(摘自网络)

凡人在思想、言语、行为上不合乎神的显明之旨意的,都是罪。罪是一种正面性的活动,而并非是因人的性格之限制或欠缺,或是陪衬良善的必需品。罪并不单是灾祸或损伤,而是道德上的邪恶。罪是有道德性格的人,违犯神道德律的举动。一切家庭和社会等的律法,最后的根据乃是神的道德律;虽然人往往没有以之作为生存的根据。 

反之,完全顺服神的道德律,即是良善及无罪。有些人将爱神和顺服他的律法,置于对立的地位上,他们认为爱神的人毋需遵行或顺服他的律法。这是一种错误的见解。爱并不是与律法相冲突的,因为爱就是成全律法。有人问耶稣,哪一条律法最重要,耶稣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可见律法的总结就是完全的爱;爱神就是完全顺服他的律法,遵行他的旨意。 

人若得罪人,实际上也得罪了神。大卫的忏悔诗说“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诗五十一4)。大卫并非是否认他奸淫之罪,或谋害乌利亚之罪,而是承认,凡犯罪的,就是得罪了神之原则,因为十诫的两块法版,是同一条律法。约瑟也认清这一点真理(创卅九9)。人若不爱人,也就照样无爱神之心了(约壹三17)。 

罪包括两方面:第一方面是“罪责”,即是人因犯罪而须担负的责任。他自己的内心,感觉到应当为罪或过错而受责。并且罪人也要受到罪的惩罚,因为神的忿怒,针对一切不义之人(罗一18)。第二方面是罪的“败坏”,就是罪人内心的腐败。圣经断言,罪人在他心里毫无良善。(罗一28-31)。有些学者虽然承认人的心是败坏的,是自私的,但是否认他对这种状况应负任何的责任,并且也否认,人会因罪而受到神的惩罚。他们认为,罪是一件无可避免的不幸之事,因此,人虽然犯罪,他不须担负罪的责任。另有一些学者,不但承认人心是败坏的,也承认对所犯的罪应当负责,但是他们否认,一位慈爱的神会要惩罚罪人,或者否认人的罪与神有何关系。他们认为,人只是因自己的犯罪而受到良心的责备,对他自身的罪,感到内疚而已。 

原罪 

原罪是论到世人因亚当之罪而得到的罪性和罪责。原罪有别于各人自己所犯的罪,虽然自己犯罪是受到原罪的后果而得的败坏。原罪并不是意指人类原有的罪,因为神原来所造的人,是无罪的。 

原罪虽然并不是我们本身直接所犯的罪,但是由于我们是亚当的子孙,而亚当又是全人类的代表,根据圣经所启示的原则,我们也必须要担负这原罪的责任,并且受到原罪所引致的审判和惩罚(罗五12)。不但如此,我们也从亚当承袭了一个败坏的心,一个朽坏的身体,从而影响到我们的生活。 

圣经指出,原罪的影响临到世上一切的人,没有一个例外(赛五十三6;诗十四2-3;约壹一8,10)。另一方面,原罪所引致的败坏,是一种彻底的败坏,包括他的心思意念和生活行动(创六5,11;八21下)。 

本罪 

本罪是个人自身所犯的罪。由于亚当的原罪临到众人,因此众人都带着败坏的身心,来到世界,并且犯罪(诗五十一3,5)。原罪是指亚当一次所犯的罪,而本罪则是包括个人在生活上多次的罪。原罪是起因于亚当违背了神不许吃食禁果的命令,而本罪则是包括人对神一切显明的旨意之违犯。虽然有许多人否认原罪的真理,但是他们却大多承认本罪的存在。 

一切的罪都是罪,然而根据新旧约圣经的教训,罪有轻重之别。罪的轻重之别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关于所犯之罪本身的轻重,例如:出廿二1,4比较18节。第二类是有关于犯罪之人的企图,例如:民十五28比较30节;申十九1-10比较11-13节。此外,神对罪所施的惩罚,往往是按照各人所得之亮光多寡而定(路十二47-48;太十15;十一20-22)。 

罪既然是道德上的邪恶,人犯罪就应当负道德上的责任。有时候环境确实会影响一个人的思想、言语、或行为,以至他对罪的责任或有程度上的差别。但是他无法完全推卸对他的行动之责任。 

罪人的无能 

韦斯敏斯德信条第九章第三节说:“人因堕落在罪中,在行属灵之善以至得救上,就完全失去了立志之能;所以属血气的,既然与属灵之善相背,而死在罪中,就无法靠自己的力量归正,或自己定意归正”(罗八7-8;约六44,65;林前二14;耶十三23)。

 罪人的无能并不是指罪人没有能力作工(创四20-22),也不是指罪人毫无公德可言(太五46-47);而是指他没有能力行任何属灵上的善事,不能获取真神的喜悦,因为按灵命而言,他已经死在罪恶过犯之中了(弗二1)。人的一切行动是由他自己决定,而并非是因为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而迫使他如此行的。甚至于罪人也有他“自由的”意志。然而我们必须注意,人的行动虽然是自由的,但是他的自由却必定是受到他的本性之限制的。故一个在属灵上败坏的人,就无法决志或行属灵上良善的事。主耶稣说:“好树不能结坏果子,坏树不能结好果子”(太七18)。一个罪人的自由意志,并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决志或实行与他本性相反的事。一个罪人是罪的奴仆,他受到罪的约束;而同时他的一切行动是由他自己内心所决定的。一个吝啬的人是一个守财奴,就是金钱的奴仆,但是金钱并没有迫使他过着守财奴的生活,而是他自己定意要做一个守财奴。一方面他是一个有自己意志的人,但另一方面他也是一个金钱的奴隶。没有人强迫他做一个守财奴,但是同时他也没有能力可以改变他的本性(耶十三23)。

选自任以撒《系统神学》

排版:护教卫道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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