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名义解读“琼瑶式家庭危机”
最近,琼瑶阿姨的家事又被卷上了风口浪尖,甚有好事者如此评价:“琼瑶阿姨前半生演的是琼瑶剧,后半生演的是老娘舅”,如此戏剧性的转折,这背后的故事还得从两个月前说起……
事件回顾
3月12日,79岁的琼瑶阿姨突然发表了博文交代后事,嘱咐儿子儿媳若他日自己遭遇什么不测,不必过度抢救,务必尊重死亡,尊重自己的意愿。对于自己的此番行为,琼瑶阿姨也很琼瑶式的自我定义,称其为“预约自己的美好告别”。
就在此博文发布后不久,琼瑶阿姨的丈夫平鑫涛先生的病情再度恶化,现“失智且中风”,琼瑶阿姨与继子女之间就是否让丈夫插鼻胃管继续接受治疗的问题产生纷争,且愈演愈烈。5月2日,琼瑶阿姨再度发表声明;将丈夫交由继子女照料,今生不再相见。
据琼瑶阿姨称,丈夫失智前也曾委托自己书信给继子女,要求“预约美好告别,让自己走的清清爽爽”。可子女仍然坚持抢救,违背丈夫意愿,延长了爱人的痛楚,这是她无法接受的。没有爱的人生,不如安乐死。
对此,继子女也坚持反驳,他们认为“父亲只是失智而已,并未严重到要放弃生命的地步,不记得他们没关系,记忆失落了但父亲依旧渴求爱与被爱”。
随着矛盾的书面化、公开化,这起家庭危机现已成为亿万网友讨论的热点。作为法律人,以案说法,针对此次事件,笔者也想从法律的角度和大家探讨一番!
在中国台湾地区新修正的民法监护制度中,删除了旧法中监护人选任顺序依次为配偶、父母、与禁治产人同居的祖父母、家长、后死的父或母遗嘱指定的人(旧法第1111条)的规定。修正后的新法对监护人担任顺序并没有特别强调,可由法院指定或根据“特定人”的申请来予以选定。虽然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将被监护人的配偶或父母视为第一监护人的优选范围,但不排除因其年龄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从而扩大监护人选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琼瑶阿姨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下可能未必有第一监护的优势,很难对其夫的日常生活、医疗以及财产管理事项掌握绝对的话语权。倘若双方对后续治疗等方面的矛盾继续恶化,并不排除对薄公堂,争夺监护权的可能。要知道,虽然琼瑶阿姨总是少女心满满但业已79岁高龄了,对于此类案件其并不具备胜诉优势。且若因医疗分歧产生监护权的频繁变动,对后续其他事项的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管理、继承等)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扩张式的影响。
大陆立法情况: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口数位居世界第一,因亲人失智而导致的监护权纠纷案也并不在少数。相较我国台湾地区的成人监护制度,在我国的类似事件中,监护人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2017年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见,法定监护依旧是我国成人监护的主要类型。在未存在意定监护协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失智患者为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通过法院指定监护人。参考上述法条并按照亲属关系及血缘进行排序,配偶应为第一监护人,有权对被监护人的日常事宜做出决定。为了避免监护权利的滥用,法律也同时规定,若监护人明显不适格、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关系。
可见,无论是台湾地区还是我国大陆地区,监护人的任选都存在多种可能性。
关于配偶间的相互抚养照顾义务,无论是我国《婚姻法》(二十条)或台湾地区的“民法”(第1114条)都有着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重病不能独立生活时,另一方有义务尽心照顾,并提供相关治疗费用。这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是法律上的硬性规定。就算琼瑶阿姨年事已高,协议将丈夫交由继子女主要照顾,但作为合法配偶,琼瑶阿姨仍负有协助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于情于法都应为丈夫提供生活、经济、精神上的支持。
况且,虽然目前台湾地区法院并未就平鑫涛先生的情况为其指定监护人,但并不排除琼瑶阿姨日后任选的可能性。若日后被指定为监护人,想要放弃对丈夫的监护身份,恐怕也不是易事,需另走法律途径才行!
根据台湾修正后的民法规定,监护人有辞去监护职务的权利。但也同时规定了限制条件,即需有正当性并经法院许可。台湾的法律条文目前并未对“正当理由”作出明确规定,借鉴史尚宽先生的观点,“正当理由”包括:疾病、年老、出国、服兵役等事由。在本案中,琼瑶阿姨与继子女的纠纷是否是其辞去监护职责的“正当理由”呢?
对此笔者不置可否,还是需要台湾地区的法院依据法律与事实予以判定。可以肯定的是,辞去监护职责远不是置笔一挥,博文公示告知此般了了,台湾的法律制度对此规定了具体的法律程序,不仅需要法院的许可,还需法院嘱托相关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才行。没有依照上述法律程序辞去监护,琼瑶阿姨与老伴的关系恐怕只能是“山无棱,天地合,才能与君绝了”。
大陆立法情况: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监护人拒绝或辞任制度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中更明确禁止擅自变更监护人。值得注意的是,在老伴年老失智的情况下,配偶方作为第一监护人,往往自己也存在高龄、健康等问题,可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如其他亲属或福利机构),但原则上不能改变监护人的地位,也并不排除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受委托方仅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监护职务,并在具有过错时与监护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台湾在去年通过了亚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权利法”,赋予每个人自主选择尊严死的权利。这部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健保卡里登记“预立医疗决定”,预先声明自己在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永久植物人状态等几种情形下,是选择接受还是拒绝维生式的治疗。但遗憾的是,这部法律要在2019年才开始正式实行。而根据2011年台湾地区通过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有意愿执行“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先由两位医师诊断为不可治愈末期病人,且病人须自行签署意愿书。若已昏迷,则由最近亲属集体出具同意书代替。
据有关报道称,平鑫涛先生此前并未签署书面的意见书或相关正式文件,若要执行安乐死,需严格经过两位医师和近亲属的一致同意才行,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并不存在医师“病危不可治愈”的诊断,且双方难达成共识致。琼瑶阿姨想要凭一己之力捍卫丈夫的意愿,在现在的法律制度下恐怕难以实现。
大陆立法情况:
目前,世界上仅有荷兰、比利时、日本、瑞士等国家和美国部分州通过了关于“安乐死”的法案,且在具体执行时也有着严格的执行标准。考虑到更多社会、法律、伦理、医疗以及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我国并未将“安乐死”合法化,在刑法上仍将其定义为故意杀人罪。短时期内,“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可能并不具有期待性。
在本次琼瑶阿姨事件中,双方陷入的僵局恐怕是难以打破了,尽管他们对待生命的态度各有不同,但相信出发点都是认为自己的坚持是对平鑫涛先生最好的选择。究竟什么才是平先生真正想要的选择呢?遗憾的是,我们现已无从得知。
联系大陆地区的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为其第一顺位监护人,但在我国相关医疗规定中,却并未要求必须具备第一监护人的同意才可进行积极治疗,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任意一方要求,医院均可以进行救治。在此规定下,权利主体的多样性也必然导致治疗纠纷的合理存在,琼瑶阿姨如今的囧境,也许并不是个案,千千万万个家庭都有可能或正在经历着类似的磨难,我们唯有以此为鉴,做好风险预防的准备,避免日后面临一系列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途径一:生前预嘱
“生前预嘱”又称“预先医疗指示”,是指具备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书面的方式指明未来一旦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作出决定时所希望接受的健康护理或医学治疗的意思表示。目前,在美国、英国、澳洲、中国香港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生前预嘱”均已实行,并以普通法或专门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即使病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事先作出的拒绝接受维持生命治疗的指示,仍将会得到法律上的尊重及保护。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尚未制定生前预嘱法,但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仍然促生了不少民间机构的先行实践。病人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文件,相比简单的遗嘱而言,“生前预嘱”中关于医疗方面的内容更加详细、专业,也更具有针对性,其详细划分了各个救治阶段自己愿意或不愿意接受的医疗种类,虽不具备法律上的强行效力,但仍可为家属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减少发生家庭矛盾的可能性。
途径二: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易言之,就是在本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通过契约的形式,预先为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作出安排,选任受托人处理将来的日常生活、医疗事务或财产方面的事宜,以此来确保当自己失去行为能力时,监护人的决定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制度很大程度上支援与保障了本人的意愿,具有明显的正当性与优越性。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也有充分的体现: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防患于未然”依照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的选择不受身份的限制,可以为个人或机构、单位。当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在当事人陷入特殊的法律状态时,可以排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地位,代替行使监护权。如被排除的法定监护人为近亲属的,相应的权利义务并不消灭,如照看义务、继承权力等都将继续存在。需要注意的是:
1. 意定监护合同的签订是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
2. 意定监护协议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建议进行相关公证。
3. 意定监护合同可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在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同时,也保障意定监护人的意愿。
4. 相较其他国家或地区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我国的此项制度并没有完备的监督机制进行干预与保障。在没有法院选任监督人对合同执行情况予以监督的情况下,意定监护协议在订立的过程中可以协商确定监督人,最大化的保障意定监护协议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5. 意定监护协议并不是签字即生效,双方可以约定生效条件,在条件成就时生效。
由此可见,此次“琼瑶阿姨事件”并非不可避免,倘若琼瑶阿姨的丈夫在事件发生前早早的签订生前预嘱或意定监护协议,为自己失智后的相关事项做好安排,可能如今自己的至亲至爱也不会在公众面前上演这一出出闹剧,琼瑶阿姨更不会哀莫大于心死的说出“我的人生一败涂地”此番心酸话了。要知道,承受亲人病痛折磨的同时还要承受家庭关系的恶化分裂,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家庭纠纷对其财富传承的杀伤力更是不可估量,应未雨绸缪,早做规划,避免“琼瑶式”家庭危机的发生。
吴卫义 合伙人
+86 21 5404 9930-6319
wu.weiyi@jingtian.com
吴卫义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现为竞天公诚上海办公室的合伙人。
吴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是私人财富管理,主要包括:离婚、继承等家事纠纷的谈判、诉讼;个人家事法律顾问;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的起草、见证;公司IPO、收(并)购中的家事问题法律顾问;遗嘱的起草、见证、执行;个人或家族财富保障及传承筹划;家族企业股权设计及优化;家事问题专家证人(出席境外法庭调查)等。
吴律师是全国律协民委会委员,上海市律协民委会副主任;并被司法局评为“上海市静安区十佳律师”。
吴律师从2005年至今长期专注于为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为私人客户提供全面的离婚、继承等纠纷的谈判和诉讼策略,并能为客户提供家族财富传承、规划建议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吴律师学术论文发表于《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并接受过上海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专访。出版过5本专业书籍:《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主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副主编)等。现特别关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婚姻继承传承等家事问题的研究和代理工作。
公维亮 律师
+86 21 5404 9930-6355
gong.weiliang@jingtian.com
公维亮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竞天公诚上海办公室律师。
公律师自执业以来即从事婚姻家事争议解决及其相关联案件的处理,对婚姻家庭案件的争端处理有一定的研究和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
公律师专注于学术研究与创作,其先后以编委、副主编、主编的身份出版《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婚姻家事法律师实务》等著作。2012年获北京大学第三届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二等奖、2013年入选上海市静安区人才导航计划后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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