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落地系列之三: 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主要上市条件比较简析
一、科创板规则出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2019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的正式定稿版本。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发布了包括《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在内的相关科创板规则。科创板“2+6”制度规则体系初步搭建完成,3月2日起开放予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2019年3月3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下称“《上市推荐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下称“《上市审核问答》”),为进一步落实科创板提供了支持。
2019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存在特殊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要求,并在3月15日至3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主要发行上市条件对比
目前,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采用的是以“核准制”为核心的上市审核制度,中国证监会除了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对公司的历史沿革、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性、经营业务、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由此作出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由上交所负责审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注册;如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等情形的,监管机构有权行使否决权。
相比传统的境内A股,科创板在发行上市条件上进行了不少制度上的创新和突破,如明确接受未盈利企业提交上市申请,接受红筹企业(包括VIE架构的红筹企业与非VIE架构的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允许表决权差异安排等。
如下将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主要发行上市条件进行比较:
(编者注:红色字体为科创板重点新规,蓝色字体为重点提示内容)
(一)主体资格与业务
序号 | 事项 | 主板(中小板) | 创业板 | 科创板 |
1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重点提示:科创板放宽了对发行人注册地的要求,允许在境外注册、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且符合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要求的红筹企业申请上市,这点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行条件存在重大创新和突破之处。 针对红筹企业的特殊安排主要原则如下:(1)适用注册制: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适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的规定。 (2)跨境兼容:即兼顾境外注册地法律和境内法律要求。如:(1)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2)红筹企业进行股票上市交易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可以按照其已披露的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允许VIE协议安排: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4)强化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权益:红筹企业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交所网站披露上市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 (5)境内外一致性: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保证将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同时在指定媒体上按照规定披露。 |
2 | 经营年限 |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重点提示:与创业板相同,无主板“经国务院批准除外”的表述。 |
3 | 主营业务 |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 主营业务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重点提示:科创板要求,保荐机构应重点推荐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6大类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
4 | 持续盈利能力 | 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 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 不得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重点提示:科创板未要求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应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
5 | 注册资本等资产完整性 |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 |
6 | 股权 | 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重点提示:仅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份权属清晰。 |
(二)财务与内控
序号 | 事项 | 主板(中小板) | 创业板 | 科创板 |
1 | 盈利要求 | 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3000万元(均指人民币,下述亦同);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 | 符合下述其中一条即可: (1)标准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均指人民币,下述亦同); (2)标准二: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针对一般科创企业(共五套上市标准,符合下述其中一套标准即可): (1)一般标准一:市值+盈利: 市值:预计市值≥10亿元(均指人民币,下述亦同) 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5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1亿元; (2)一般标准二:市值+收入+研发投入占比 预计市值≥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5%; (3)一般标准三:市值+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预计市值≥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1亿元; (4)一般标准四:市值+收入 预计市值≥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 亿元; (5)一般标准五:市值+技术优势 预计市值≥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针对红筹企业(共四套上市标准,符合下述其中一套标准即可): (1)红筹标准一:已境外上市+市值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2000亿元; (2)红筹标准二:尚未在境外上市+市值+收入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且预计市值≥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0亿元; (3)红筹标准三:尚未在境外上市+市值+其他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且预计市值≥100亿元,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4)红筹标准四:尚未在境外上市+市值+收入+其他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且预计市值≥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亿元,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针对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共两套上市标准,符合下述其中一套标准即可): (1)标准一:市值 预计市值≥100亿元; (2)标准二:市值+收入 预计市值≥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亿元。 重点提示:科创板设置了多元包容的上市标准。发行人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应当明确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市值进行预先评估,并在《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发行人市值评估的依据、方法、结果以及是否满足所选择上市标准中的市值指标的结论性意见等。 |
2 | 资产要求 | (1)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 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对净资产尚无明文规定。允许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上市。 重点提示:但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以及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并披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发行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以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3 | 股本要求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与创业板相同) |
4 | 财务制度 |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同 | |
5 | 内部控制 |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同 |
(三)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序号 | 事项 | 主板(中小板) | 创业板 | 科创板 |
1 | 表决权差异 | 实践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因此要求同股同权,不允许表决权差异。 | 科创板上市规则中增加了表决权差异的特殊安排,系科创板的一大创新和突破。虽然科创板允许发行人具有同股不同权的特殊股权结构,但同时也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仅允许上市前设置:仅允许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后不得再设置; (2)市值要求: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需满足一定市值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3)资格要求: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4)表决权差异限制: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 倍; (5)普通表决权保障: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得低于10%; (6)永久转换:特定情形下特别表决权股份按照1:1比例永久转换为普通股份; (7)特定情形转换:如上市公司股东对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聘请或解聘独立董事事项、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8)不得增发: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9)不得上市交易: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 |
2 | 董事、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 | 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重点提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核心技术人员尚无明文规定,实操中亦会关注。 |
3 | 实际控制人 |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重点提示:相比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增了“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凸显了对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要求。 |
4 | 公司治理架构 |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重点提示:初步理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等会参照主板的审核标准。 |
5 | 独立性 |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 ||
6 | 同业竞争 |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按照主板、中小板标准审核。 |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重点提示:相比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增了“重大不利影响”的表述,字面上科创板对此的容忍度相对更高,但实践中需对“重大不利影响”做进一步解释,仍待进一步观察。 |
7 | 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按照主板、中小板标准审核。 |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重点提示:相比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增了“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表述,字面上科创板对此的容忍度相对更高。 |
(四)合法性要求
序号 | 事项 | 主板(中小板) | 创业板 | 科创板 |
1 | 发行人的禁止性规定 |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1)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最近3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 | 无明确规定。 | (1)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最近3年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3 | 董监高的禁止性规定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
(五)其他规定
序号 | 事项 | 主板(中小板) | 创业板 | 科创板 |
1 | 募集资金用途 |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 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参照主板和中小板规则。 | 在发行条件中未明文规定,但在信息披露部分要求发行人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
2 | 预披露要求 | 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 | 预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重点提示:扩大了预先披露范围。 |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对比,我们理解科创板在发行条件上相较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有一些制度上的精简优化,如取消了盈利业绩、不存在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要求。目前科创板的注册制定位,更为关注企业的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将部分的发行条件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因此在信息披露、监管责任等方面也对发行人、保荐人和中介机构提出了更多要求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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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创板落地系列之二:科创板正式规则与征求意见稿比较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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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特志律师为竞天公诚合伙人之一,于2007年加入竞天公诚,在此之前,其在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凌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是境内外证券发行与上市、私募股权融资、重组、并购及其他公司法律业务,涉及的行业包括TMT、教育、医疗、金融、高科技、能源、运输、房地产、制造业等。在股票发行与上市领域,凌律师曾为二十多家企业的境外红筹、H股、A股的发行和上市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在债券发行与上市领域,凌律师曾为数十家企业的境内外债券、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债券品种的发行和上市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在私募股权融资、并购领域,凌律师曾经代表境内外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重组、并购、私募融资,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开展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参加商务谈判、起草与修改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等。
凌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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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林红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杜律师于2010年加入竞天公诚,现为竞天公诚合伙人。
杜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外证券发行、私募股权融资、重组并购、外商投资及其他公司法律业务等,涉及的行业包括银行金融业、房地产、医疗行业、互联网行业、教育行业等。在证券发行和资本市场领域,杜律师曾为多家知名企业的境外股票、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投资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杜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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