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监管机构来敲门,我该怎么办?——兼评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处罚情形
编者按:2019年3月1日刚刚实施的新《证券法》,在第二百一十八条增设了对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罚款上限最高可达一百万元,并可能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事实上,在新《证券法》实施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已经对于拒绝、阻碍检查、调查行为进行过处理,只是由于彼时没有法律设定上述行政处罚,因此中国证监会以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对同时违反其他罚则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惩戒。竞天公诚的合规团队协助客户处理过百余起应对各类监管调查的案件,涉及证监部门、工商部门、环保部门、商务部门等多个业务领域。在服务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当事人因首次面对监管调查,而普遍存在应对方法失当的问题。去年,本所更是代理了中国证监会首次因被调查人员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证词拟单独予以市场禁入的案件,和中国证监会首次因被调查人员存在不配合调查、暴力抗法行为单独予以市场禁入的案件,虽然两案在本所服务后最终分别以不予处罚结案和听证后减轻处罚结案,但这也代表了监管机构对不配合调查行为加重打击力度的态度。因此,在新《证券法》实施之际,作为新法解读的第三讲,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如何正确应对监管调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特别在询问过程中,你能不能录音录像?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积极的对抗行为会构成拒绝、阻碍检查、调查行为,消极的躲避询问、隐瞒证据也有可能构成本项违法行为。因此,如果确实存在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执法人员要求进行配合,也需要提前、充分与执法人员沟通,取得谅解,并尽可能提供替代方案。
此种情况下较为极端的表现,包括提供虚假证词、销毁证据等。这种情形被认定为拒绝、阻碍检查、调查行为的可能性极大。
即便假设监管机构在调查活动中,存在一定的程序性瑕疵,但对于相关瑕疵的后果,是否会导致调查行为无效,以及该瑕疵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拒绝配合的理由,最终将由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裁判。当事人如果贸然拒绝配合,可能承担巨大的维权成本,并面临维权失败的后果。
对于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来说,面对监管调查,应当如何正确应对呢?
工作小组对外与监管机构对接明确执法人员要求,横向与律师沟通并听取意见,对内协调相关人员接受访谈、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资料,使得整个应对工作高效、有序,既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的调查效率,获得监管机构的好感,同时也可以及时跟进调查进度,留存提供的资料,便于及时解释澄清。
在自查和评估基础上,对于存在误解情况,迅速组织材料,予以澄清,避免被立案;对于确有违法行为但存在减轻情节的,陈述减轻事由;对于性质恶劣的,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不仅有赖于被监管对象提高合规意识、配合监管活动,也需要监管人员文明执法,加强科技手段,遵守程序规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充分考虑商业运行的实际规律,客观、中立地评判行为违法性。新《证券法》增加了多项违法行为类型,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在这一背景下,对于建立怎样的监管生态,还需要整个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
新《证券法》解读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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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siyuan@jingtian.com刘思远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
刘律师2017年加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并成为证券部合伙人。刘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合规、证券诉讼。执业期间,曾办理中信证券司度案、光大证券乌龙指案、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案、恒康医疗大股东操纵市场案、某公募基金经理内幕交易案、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案、方正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蓝色光标业绩承诺纠纷等几十件有代表性的证券类案件,并为多家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提供常年证券合规法律服务。是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财新网”专栏作家。
刘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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