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个!乐清法院牵头建立家事审判中离异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关爱工作联席制度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关爱。家事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因受到自身行为能力及诉讼地位的限制,极易受到影响和伤害,从而致使一系列社会问题。
重拳出击: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中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工作,11月5日下午,乐清法院联合市教育局、市妇联、市关工委、市残联、市文明中心、温州市律协等成员单位召开乐清家事审判中离异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关爱工作联席会议,出台《关于建立乐清家事审判中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据悉,这是浙江省范围建立的首个离异家庭未成年人子女保护工作联席制度。
统筹协调家事审判中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工作
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督促、检查关爱乐清家事审判中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会议宣读了联席会文件,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倪庆忠就家事审判中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工作作总结讲话。
当前乐清家事审判中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工作实践及成效
02准确把握新时代乐清家事审判中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工作的新要求
03合力完善乐清家事审判中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会上,与会人员围绕如何做好乐清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工作展开热烈讨论,并积极建言献策。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将促使司法机关在做好家事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整合利用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力量,共同维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护航少年儿童更好地成长。
重拳出击:新闻发布会
联席会结束后,家事审判改革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倪庆忠专委通报了乐清法院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基本情况
2017年以来,乐清法院共受理家事案件5323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11.11%。家事案件中,离婚案件4620件,抚养费纠纷案件76件,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196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81件。在家事审判中,已建立离异家庭未成年人子女成长档案418份,启动调查与回访415例,发布人身保护令2例,检察院支持起诉6例,联系社会爱心团体资助2人,出具监护权证明书2份。
在离婚案件中,乐清法院格外注重对家事纠纷成因的调查及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保护,弱化家事审判对抗、重视调解制度,已初步形成了未成年人意见独立表达机制。同时,探索建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子女抚养探望承诺书、离异家庭子女成长档案及调解、调查、回访、观察团、心理介入和疏导等各项制度。
案情简介:2020年4月,赵某与钱某离婚案,第三次在乐清法院起诉。婚生子小赵的抚养权成为案件的焦点。小赵是一名唐氏儿,2016年中秋节前,赵某与钱某分居,小赵随钱某回到娘家共同生活,钱某为了照顾小赵,一直没有工作,母女俩一直依靠娘家生活。接到案件后,经办人通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作为小赵的权益代表人参加诉讼,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免费指派了一名律师代理关工委出庭。最后在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努力下,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小赵由赵某抚养,暂时由钱某代为抚养,一方实际抚养期间,另一方按月支付1000-1500元抚养费给实际抚养方。另赵某补偿钱某共同财产分割款及此前孩子的抚养费等共计13万元。10月上旬,家事审判团队和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回访了孩子,目前孩子生活状态良好。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为未成年人发声。未成年人,特别是贫病残儿,在家事案件中尤为无助,其利益可能与双方当事人存在冲突,。对于并不富裕的家庭而言,一个病残儿,不论哪一方,都是个不小的负担。并且唯双方合作,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本案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定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通过与未成年人沟通及家事调查等方式,客观的收集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生活环境、学习状况等信息,并在诉讼过程中对之进行陈述,让审判人员对于抚养权等认定有更全面的依据,为调解打好基础,实现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1:赵某诉钱某离婚案中为唐氏儿指定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
案情简介:周某与王某同居生育一女小周,方某系未成年人小周的祖母。小周出生后,周某与王某分手,王某即离开方某家,后周某另行组成家庭,小周一直随方某生活。现小周将近适学年龄,急需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其父母未承担起监护人的义务,侵害了小周的权益。方某起诉要求撤销周某与王某对小周的监护资格,指定方某为小周的监护人。法院经调查,确认方某陈述属实,遂判如所请,并给方某发放了监护权证书。方某给经办法官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因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权益受到侵害,救济途径不多,特别是未成年人,涉及户口读书,往往因此久而未决,通过为未成年人指定一名真正能担负起监护义务的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体现。发生监护权纠纷的家庭,往往涉及到一个家庭的不足为外人道的种种原因,而民事裁定必须在文书中说清楚指定监护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给指定的监护人发放监护权证书,仅显示指定监护人的案号及必要的相关人员信息,有效地保护了被监护人的隐私。
案例2:申请人方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王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为未成年人为监护人并发放监护权证书
案情简介:郑某与陈某于2013年7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郑某抚养成人,抚养费由郑某自理。离婚后郑某以做商经营服装为业,收入尚够母女开支。2018年8月郑某查出患有恶性肿瘤,手术后尚需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因此无力再独立抚养小陈。故小陈起诉陈某支付抚养费。介于小陈系未成年人,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小陈起诉。法院判决支持小陈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如离婚纠纷中某些当事人为了争夺抚养权放弃或降低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况。而未成年子女在面对监护人对其的财产管理失职时,因为亲权及自身行为能力原因,难以主动维权。本案原告母亲协议离婚放弃抚养费,一旦出现经济困难,实质上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了监护人的直接侵害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等家事案件,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起诉。支持起诉的检察员在庭审过程中,宣读支持起诉书,针对事实问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发问,并发表陈述意见。该制度使检察院通过客观、独立的诉讼立场参与诉讼,藉此,弥补了民事审判对当事人威摄力不足的问题,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都有重要意义。
案例3:小陈诉陈某抚养费案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告起诉
案情简介:2017年孙某起诉与叶某离婚,孙某患有精神病,与叶某于2002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女,于2009年开始分居。婚生女小叶随父亲生活。孙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原告(主要为法定代理人)、被告进行心理疏导;经办法官到婚生女就读学校进行面谈征求婚生女本人抚养意见;针对班主任老师反馈的家庭生活问题,特别委托家事调查员展开家事调查。调查报告显示,由于叶某租的房子很小,只能安置一张床,女儿和父亲若仍同床睡眠将不利于女童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同时叶某有酗酒情况,也有可能对共同居住的女儿产生不利影响。针对该情况,家事社工资助了该孩子,并建议暂时不准离婚。法院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从儿童利益最大原则考虑,给予其一个完整的家有助于亲子之间的情感交流与互动,结合原被告生活均不宽裕的现实窘境,孙某与娘家的近亲属以及叶某应集共同之力承担起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为婚生女小叶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让其真切感受并体会到家庭及亲情的温暖,使其最终成长为正直、乐观、有担当的人。在双方感情破裂但离婚存在极大可能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判决不准离婚,在未成年人具备一定自我保护的能力后,再考虑是否准予离婚。
案例4:孙某诉叶某离婚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简介:李某与吴某于2013年7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双胞胎婚生子由吴某抚养成人。2018年5月间,原告发现婚生子身上有淤青,怀疑两婚生子遭被告虐待,而提起变更婚生次子抚养权之诉,该案件引起法院特别重视,组成了由张立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妇联李西琴副主席参加陪审的合议庭。同时做出一系列安排:安排心理咨询师对两个孩子进行心理辅导,并形成心理咨询报告供合议庭参考;引导孩子母亲李某(即本案原告)为孩子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裁定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选取人大、政协、团委、关工委、医院相关机构代表组成家事观察团对本案进行评估;并及时将案情通报给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亦十分重视,派出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原告起诉。合议庭在听取观察团成员观点,并采信了检察院的意见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如何优先、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命题之一。乐清法院顺应家事改革潮流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制度,旨在加强家事审判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贯彻、落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我们不拘泥于某一种形式,在本案中落实检察院支持起诉制度,聘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孩子及家长进行心理测试、评估,派出家事调查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等,并成立家事观察团为合议庭的判断提供意见,同时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综合措施,禁止对孩子等家庭成员实施家暴,以点到面全方位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5:李某诉吴某抚养权案中给予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心理辅导、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院支持起诉、组成家事观察团进行评审等全方位保障
END
总第<395>期
[2020] 第<1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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