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公司“搬家”为由旷工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法院:不支持!
不少劳动者遇到过“企业搬迁”
那么,问题来了
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搬迁地址
员工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到岗并索要经济补偿金呢?
日前,乐清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员工王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01事情是这样的
王某自2013年开始进入乐清某包装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内勤,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乐清。2019年,该公司经历火灾后,决定搬迁厂房,并将大部分生产线、业务迁往温州。
为此,该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王某发出《行政人事部调令通知书》,告知其工作地点变更为温州,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前到与其关联的温州某包装公司报到,如有自身因素或家庭因素不能执行调动的,到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王某收到调令后,却未按时前往公司新址报到。
该公司遂于2019年12月6日再次发送《通知》,要求王某接到通知三日内报到上班,否则将根据劳动合同规定视其违约。但王某仍未前往公司新址报到。
后王某向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6047.28元。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而诉至法院。
02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公司在火灾后无生产线、原工作场所无合适岗位的前提下,基于经营战略而调整王某工作地点的行为,并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系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且该公司为异地工作的员工提供了额外补贴等,说明公司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王某在收到调令通知后拒不到任,自其接到公司第二次通知至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连续旷工,其行为应视为不接受公司安排而擅自离职,其之后又以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的依据不足。
乐清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6047.28元。
03法官说法
现实中,因公司迁址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劳动者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将无法得到支持。
因此,劳动者面对工作岗位、地点调整等事项时,应依法积极应对,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若擅自旷工,可能面临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难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等风险。
END
总第<396>期
[2020] 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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