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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公司“搬家”为由旷工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法院:不支持!

以案释法的 乐清法院 2022-09-14



不少劳动者遇到过“企业搬迁”

那么,问题来了

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搬迁地址

员工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到岗并索要经济补偿金呢?


日前,乐清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员工王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01事情是这样的


王某自2013年开始进入乐清某包装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内勤,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乐清。2019年,该公司经历火灾后,决定搬迁厂房,并将大部分生产线、业务迁往温州。

为此,该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王某发出《行政人事部调令通知书》,告知其工作地点变更为温州,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前到与其关联的温州某包装公司报到,如有自身因素或家庭因素不能执行调动的,到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王某收到调令后,却未按时前往公司新址报到。

该公司遂于2019年12月6日再次发送《通知》,要求王某接到通知三日内报到上班,否则将根据劳动合同规定视其违约。但王某仍未前往公司新址报到。

后王某向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6047.28元。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而诉至法院。



02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公司在火灾后无生产线、原工作场所无合适岗位的前提下,基于经营战略而调整王某工作地点的行为,并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系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且该公司为异地工作的员工提供了额外补贴等,说明公司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王某在收到调令通知后拒不到任,自其接到公司第二次通知至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连续旷工,其行为应视为不接受公司安排而擅自离职,其之后又以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的依据不足。



乐清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6047.28元。





03法官说法

现实中,因公司迁址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此时需考量搬迁距离、通勤便利程度等,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劳动者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将无法得到支持。



因此,劳动者面对工作岗位、地点调整等事项时,应依法积极应对,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若擅自旷工,可能面临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难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等风险。


END



总第<396>期

[2020] 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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