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当事人突发疾病 可否申请法院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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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见
吴江资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原审法院缺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8月28日,吴江资因结肠炎复发在福建省中医院住院治疗无法赴广西出庭应诉,遂及时向原审法院寄出《延期审理申请书》说明情况,并附《疾病诊疗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预缴金收据单》《住院号卡》及照片。吴江资既是保证人又是荣宝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因病不能到庭系属正当理由。在吴江资没有收到是否同意延期审理通知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缺席审理,使荣宝昌公司未能行使抗辩权,以致错判,程序错误。
法院认定
关于缺席审理的问题。荣宝昌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吴江资曾以患结肠炎需住院治疗为由申请延期开庭,原审法院没有延期开庭违法。荣宝昌公司为法人,具有组织机构,其仅以法定代表人吴江资因病住院为由申请延期开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2018)最高法民申1383号】
当事人意见
二审其因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
关于二审法院审理程序问题。杨颂华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经二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杨颂华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意见,不能证明其申请二审法院延期开庭的事实,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剥夺其辩论权利。【(2016)鲁民申1284号】
当事人意见
五星北京公司基于正常理由于2017年6月29日书面申请延期开庭系正当理由未能到庭,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4日缺席审理,致五星北京公司被剥夺全面陈述事实、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
法院认定
五星北京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的理由主要在于:一是一审缺席审理,剥夺了五星北京公司全面陈述事实、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二是一审剥夺了五星北京公司的反诉权利。【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经查,2017年6月29日,五星北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其理由在于一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和因病无法参加庭审;二是与该公司代理律师无法达成委托合同。经查,五星北京公司提供的医院诊断书载明郑文和系急性腰扭伤,就诊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延期申请与诊断书存在矛盾,且该事实即使成立,也不构成延期审理的理由。根据五星北京公司一审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反映,其委托万仁善律师作为本案诉讼的代理人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公证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至于其中途意图更换律师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不能参与庭审。尽管其在2017年8月2日再次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但根据其在二审时提交的EMS查询信息显示,2017年8月2日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4日收到,此时一审判决业已作出。因此,五星北京公司延期开庭的申请理由并不构成其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一审缺席审理本案,程序合法。【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五星北京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一审庭审,且其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并未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其仅在2017年8月2日申请延期开庭时表示准备提出反诉,故五星北京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剥夺了其反诉权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五星北京公司在二审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待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五星北京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2017)浙民终712号】
当事人意见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该公司诉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祥因病不能出庭,且已将病历和病情情况及时告知原审法院,但原审法院不顾该法定事由,仍按期开庭,缺席作出判决,变相剥夺了该公司的诉讼权利。
法院认定
关于龙祥公司及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其诉讼权利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向龙祥公司及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龙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原负责人徐建祥拒绝签收开庭传票的行为,后又以其生病为由要求延期开庭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延期开庭所规定的情形。龙祥公司及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剥夺其诉讼权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016)黑民终17号】
当事人意见
张诚特别授权委托的吴红辉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几天,因心肌梗塞昏迷住院。在开庭当天,吴律师电话通知申请延期开庭,因庭审人员已到庭,无法联系,请求其他法官代为传达,因当天张诚有两个案件,该法官只传达另一个案件,漏传达本案,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张诚的上诉被裁定按自动撤回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法院认定
张诚因本案纠纷不服XXXXX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10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立文,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钧、王兴宾到庭参加诉讼。虽然张诚的委托代理人因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但作为当事人的张诚既未到庭,也未事先告知二审法院,要求延期开庭,故二审法院认定张诚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照张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2015)桂民申字第1384号】
当事人意见
佳美公司曾要求延期开庭,一审法院没有准许,后在佳美公司未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程序不合法。
法院认定
佳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水飚因病不能参加庭审并不影响佳美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审理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293号】
当事人意见
原审法院缺席审判,程序不合法。上诉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已经在医院住院,赫春景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故不能按照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参加诉讼,在开庭前已将上述诊断书交到一审法院,并申请中止审理,但一审法院未采纳上诉人的意见,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本案中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诉人非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已履行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定程序,若上诉人因病不能亲自参加庭审,可委托诉讼代理人按照法院传票的时间参加庭审。上诉人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裁判,在程序上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2018)辽06民终1620号】
当事人意见
张崇义在一审开庭前天夜里突发疾病,导致无法正常出庭,并及时告知了一审法院,故并非故意缺席开庭审理。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上午9点50分开庭审理本案,张崇义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张崇义提供的医院诊断记录显示,其虽然因病于当日早上到医院就诊并进行治疗,但其未能提举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开庭前通知了一审法院并申请延期开庭,故一审法院缺席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但从目前张崇义提交的医院诊断记录显示,其并非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不宜认定其丧失实体抗辩权,本院将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在案证据对本案作出裁判。【(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830号】
当事人意见
一审时上诉人申请延期开庭、搜集证据,但是一审法院并未支持。
法院认定
上诉人虽然主张一审法院送达管辖异议裁定的时间晚于送达开庭传票,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主张曾经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但是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本案一审也不存在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2015)青民二终字第31号】
当事人意见
一审审理程序违法,非法剥夺了丁文生出庭质证的权利。在开庭审理前一天夜里,丁文生同胞弟弟因病紧急被送往广州就医,父老子小,无其他近血缘亲故,只有丁文生有能力陪同其往省城就医,责无旁贷。事出紧急,丁文生无法联系上法庭法官说明情况,在第二天清早开庭审理前,法庭组织庭前调解,法官通过村委会与丁文生取得联系,丁文生主动说明情况,请求延期。【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主审法官本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延期审理,但法庭罔顾丁文生提出的正当理由,继续开庭,并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丁文生出庭质证的权利。
法院认定
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丁文生称其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有向原审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但其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开庭前有向原审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无法到庭的正当理由,故原审程序合法,本院对丁文生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2015)潮中法民二终字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