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留言:关于落实法官等级晋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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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栏目
等级晋升怎么升
今年以来,按照法官等级晋升的要求,全国很多法院都进行了法官等级晋升工作,这也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全国最大规模的法官等级晋升活动。通过法官等级晋升,一批年富力强的法官晋升至高级法官行列,极大地调动了一批优秀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了缓解人少案多压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效果。同时,这也意味着法官晋升工作进入正规,标志着司法改革的进程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速。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法官等级晋升在改革后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法官等级晋升不能看作照顾待遇的手段,而应发挥激励作用。在法官等级晋升中,一些法院将等级晋升优先考虑老同志,将等级晋升看作待遇提高的手段,应当看到,法官等级晋升是对法官业务能力和水平的肯定,意在调动法官的积极性,而不仅仅是收入待遇的提高,因此,将法官等级晋升优先向优秀法官倾斜才符合等级晋升的目的,才能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否则,法官等级晋升等同于公务员按照年限增加工资,就失去了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的意义,也达不到竞争择优的效果,也发挥不出法官等级晋升的尊荣感和激励功能。
其次,法官等级晋升要注重公平正义,要全面进行工作评价,发挥高等级法官的引领、示范作用。晋升高等级法官,需要体现出法官的高素质、高能力、高水平,而不能滥竽充数,也不能名实不符,更不能品行不端。要通过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将优秀法官推选出来,将高层次、有担当、敢奉献的法官晋升等级,发挥导向作用,实现法官的职业化改革,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让优秀者晋级的改革目标。
第三,法官等级晋升要避免完全按照法院等级套用行政管理的模式,在等级晋升上适当向基层倾斜。目前,全国80%的案件在基层,但全国70%以上的高级法官在中级法院以上。同时中级法院法官四级高级可直接晋升而基层法院只能选升的做法也不符合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的规律,反映不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司法能力的真实差距,反而人为制造了基层法院法官晋升的障碍和困难。高等级法官要体现出工作量和服务能力,不能完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来限制基层法院的高级法官数量,让办案多、能力强、服务佳的基层法官多感受到尊敬和尊重,才能利于司法的公平正义,才利于法官的遴选和进步。如果不愿意将高级法官名额向基层倾斜,不仅会挫伤基层法院的积极性,更会加剧法官等级晋升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形成行政权力控制法官等级的单向思维,从而使法官在等级晋升时只唯上、不唯实,不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不利于形成司法资源下沉的良性发展环境。建议在今后法官等级晋升时,中级法院法官与基层法院法官同等竞争,择优晋升,形成法官的良性选升、晋升格局,防止领导在法官等级晋升时“脱离”群众,形成风清气正、求实创新的法院工作环境。(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01月16日 作者:芮铭珍 王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