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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受到处罚

诸城公安 2020-09-22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诸城市公安局不断加强宣传力度,通过诸城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在电视台重要时段播放《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在各小区宣传栏张贴《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发放《致诸城市城区居民的一封信》,在全市公交车、出租车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对条例开展了广泛宣传,限放规定也得到辖区群众一致认可。

春节长假期间,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诸城市公安局在做好安保工作同时,全面加强辖区巡逻防控,加大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力度,并对违反《条例》的50余人进行了依法处罚。

典型案例:

1、2019年2月7日10时许,赵某在诸城市龙都街某饭店门口,违反规定私自燃放“鸢飞”牌礼炮三个。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赵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2、2019年2月8日9时许,汪某某在诸城市老母庙巷某菜馆门口处违规燃放“鸢飞七彩雷”牌60响高空礼炮一个。诸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与汪某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3、2019年2月8日10时许,逄某在诸城市龙都街某饭店门口,违反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逄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4、2019年2月8日10时许,钟某在诸城市龙都街某饭店门口,违法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钟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5、2019年2月10日8时30分许,徐某某在诸城市密州街道陶家岭某汽车装潢门头,违反规定私自燃放100响的红色鞭炮一支。诸城市公安局兴华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徐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6、2019年2月10日9时许,李某某在诸城市东武街某小区门口违规燃放高空礼炮两个。诸城市公安局兴华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李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7、2019年2月10日9时30分,刘某某在诸城市兴华东路某农机公司门头,违反规定私自燃放500响的红色鞭炮一支。诸城市公安局兴华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8、2019年2月10日9时许,张某某在诸城市和平街蓝博湾广场处违规燃放“浏阳”牌36响高空礼炮两个。诸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与张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9、2019年2月10日9时许,张某在诸城市和平街某房屋中介门口处违规燃放“鸢飞”牌36响高空礼炮一个。诸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与张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10、2019年2月10日9时许,牛某某在诸城市市场街某鞋店门口违规燃放“笛音牡丹雷”牌117响高空礼炮一个。诸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与牛某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11、2019年2月10日9时许,王某某在诸城市繁荣路某健身馆门口处违规燃放鞭炮一支。诸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与王某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12、2019年2月10日9时许,张某在某房产中介店门口,违规燃放“大地红”牌鞭炮两支。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13、2019年2月10日9时许,王某在诸城市龙源街某门头店门口,违规燃放“鸢飞”牌礼炮两个。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14、2019年2月10日9时12分,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称:在诸城市龙都街百盛超市北侧某饭馆门口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是闫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闫某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15、2019年2月10日9时许,刘某某在某服装店店门口,违规燃放“大地红”牌鞭炮一支。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某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16、2019年2月10日9时许,徐某在人民西路某店门口,违规燃放“大地红”牌鞭炮一支。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徐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17、2019年2月10日9时许,侯某某在诸城市龙都街某门头门口,违规燃放鞭炮两支。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侯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18、2019年2月10日11时许,王某某在诸城市和平街某花店门口处违规燃放鞭炮两支。诸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与王某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19、2019年2月10日10时许,杨某某在诸城市东武街某轮胎店门口处违规燃放“鸢飞”牌36响高空礼炮一个。诸城市公安局兴华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与杨某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20、2019年2月10日10时22分,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诸城市龙都街龙都容郡处某房产中介门口有人燃放鞭炮,民警到现场处置,经查王某某在门口违规燃放“大地红”鞭炮一支,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21、2019年2月11日6时许,徐某某在诸城市兴华东路某小区楼下违规燃放鞭炮一支。诸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与徐某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22、2019年2月11日6时许,蒋某某在诸城市西关大街某小区单元门口处违规燃放鞭炮一支。诸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与蒋某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

诸城公安提醒:请广大群众遵守《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加强自律,理性过节,共同创造和谐有序生活环境。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限制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第四条 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第五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和情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区域或者场所除外:

(一)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

(二)依法取得烟火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时间和情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八条 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组织和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第十一条 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将依法、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管理规约,倡导少燃放或者不燃放烟花爆竹。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引导定点燃放。

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限制燃放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退出限制燃放区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诸城公安


编辑:臧少博

审核:杨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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