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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在仲裁司法过程中,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法院可以依照职权主动审查的事项。为了更清晰了解法院对公共利益的司法观点,采安律师以公共利益为关键词在本院认为部分定位检索,设定案由含有“仲裁”二字,同时排除劳动仲裁,系统梳理了裁判文书网中北京地区法院关于公共利益的观点。目前北京二中院审查贸仲的国内仲裁案件,北京三中院审查北仲国内仲裁案件,北京四中院审查涉外仲裁案件。本文是(下)的部分,涉及北京三中院的观点。1.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我国的基本道德标准。本案中,奕凡智行公司与磐竹视觉公司之间的纠纷系基于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所产生的民事纠纷,两份《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索引】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特194号民事裁定书(2016.8.5)2. 紫峰文化公司主张执行本案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紫峰文化公司与人民音乐出版社之间系合同关系,不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故执行该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索引】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2016.7.5)3.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中国的基本道德标准。本案中,都秀台公司提出的南方公司存在故意隐瞒关键事实等问题,属于仲裁庭根据事实就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作出的实体裁决范畴,都秀台公司与南方公司之间的纠纷系基于《关于青海省贵德县都秀台铜砷矿探矿权之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关于青海省贵德县都秀台铜砷矿探矿权转让之合同》所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围。故都秀台公司的该项撤销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采信。-【索引】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特136号民事裁定书(2016.6.12)4. 李进此项主张的具体理由为李进与中国文联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属于书号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进与中国文联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属于书号买卖合同,且该事项不属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由上,李进此项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亦无法采信。-【索引】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特88号民事裁定书(2016.4.25)5. 本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主体具有社会公众性,内容具有普遍性。本案中,中瑞蓝科公司以关联奕通公司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要求撤销相关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在未认定10份《购销合同》项下产品在交付时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中瑞蓝科公司的此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采信。-【索引】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2016.3.14)6. 本院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中国的基本道德标准。有关律师费及仲裁费的数额及承担问题,属于仲裁庭根据事实就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作出的裁决范畴。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基于《借款及保证合同》所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围。-【索引】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2016.3.4)7. 本案中,和联盛公司申请认为“仲裁庭裁定涉案协议合法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撤销”,并提交了2014年3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立案审批表、2015年1月5日、2015年9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限期拆除决定书用以证明涉案广告牌设置违法,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等同于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仲裁庭审理的系天空海阔公司与和联盛公司之间因履行《新华通讯社户外LED屏幕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未出现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15474号民事裁定书(2015.12.15)8. 关于馥气源公司主张的涉案仲裁裁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馥气源公司主张仲裁裁决无视合同约定先给付发票后付款的条件,径行裁决馥气源公司支付合同款,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税收利益。对此,本院认为,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属于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且涉案仲裁裁决结果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故馥气源公司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撤销,本院不予支持。-【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14906号民事裁定书(2015.11.20)9. 本院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中国的基本道德标准。仲裁案件中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12874号民事裁定书(2015.10.26)10. 本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主体具有社会公众性,内容具有普遍性。本案中,在未认定《销售合同》项下产品在2013年3月交付时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鹭明投资公司以中航油上海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要求撤销相关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8923号民事裁定书(2015.7.20)11. 关于富程基金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本案所涉仲裁纠纷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仲裁裁决结果亦在该纠纷范围内进行裁决,富程基金公司主张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但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富程基金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8297号民事裁定书(2015.6.24)12. 本案仲裁双方当事人系平等民事主体,仲裁裁决系对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纠纷予以处理,金坛昌盛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对其该项申请理由亦不予支持。-【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6788号民事裁定书(2015.6.2)13. 关于董暮萤(TommyDong)主张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本案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结果亦仅仅涉及董暮萤(TommyDong)向卢俊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5327号民事裁定书(2015.5.25)14. 关于建筑公司提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主张仲裁裁决的计息方式为计取罚息和复利的方式,裁决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中国的基本道德标准。有关涉案利息、违约金的数额认定问题,属于仲裁庭根据事实就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作出的实体裁决范畴。-【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特字第15586号民事裁定书(2014.12.15)15. 关于李增安提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李增安认为,仲裁裁决按照专项奖励资金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用并承担仲裁费,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中国的基本道德标准。在本案中,李增安和鑫诺律所之间的纠纷系基于《委托协议》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并不涉及财政奖励资金的分配处置问题,故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围,对于李增安的该项撤销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特字第14940号民事裁定书(2014.11.20)16. 关于中航公司提出涉案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主体具有社会公众性,内容具有普遍性。本案林楠与海峡公司、中航公司、东阳公司之间就《导演聘用合约》项下的履行情况发生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仲裁裁决中航公司、海峡公司、东阳公司应连带向林楠支付片酬、律师费和仲裁费用等费用,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中航公司提出的该项撤销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特字第08709号民事裁定书(2014.8.23)17. 关于中海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中海公司认为,富邦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英语周报》社也未尽到监督义务,且富邦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反担保措施,上述行为均有违合同义务、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经查,涉案系中海公司与《英语周报》社及富邦公司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仲裁裁决并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中海公司上述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上述撤销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特字第07206号民事裁定书(2014.6.20)18. 关于中扶建设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规则的问题。本案所涉仲裁纠纷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仲裁裁决结果亦在该纠纷范围内进行裁决,现中扶建设公司主张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规则,但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商)特字第06035号民事裁定书(2014.6.10)19.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主体具有社会公众性,内容具有普遍性。但本案,核工业公司的仲裁请求为要求凯佰特公司向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特字第05514号民事裁定书(2014.4.18)20.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主体具有社会公众性,内容具有普遍性。本案光华基金会虽为依法设立的公募基金会法人,其业务范围为接受捐赠、专项资助、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但其与泰豪公司之间就占有使用泰豪公司库房存放公益捐赠图书发生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光华基金会要求泰豪公司向其退还预交租金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的仲裁请求,亦属于私权利范畴,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特字第05114号民事裁定书(2014.4.18)21. 关于翟学文主张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请求,因该裁决所涉对象为翟学文与宋兰云双方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执行该裁决并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执异字第00163号执行裁定书(2014.4.9)22. 吉隆通公司认为在审核报告效力未确定的情况下全额支付效益报酬显失公平,且合同条款应按照不利于订立合同一方的方式进行解释,如果要求吉隆通公司支付款项违背公共利益。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系国贸精诚公司为吉隆通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合同,吉隆通公司未能证明仲裁裁决的内容有存在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形。-【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特字第00358号民事裁定书(2014.1.20)23. 对于咨询公司提出涉案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属于涉外仲裁裁决可予撤销的司法审查范围。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外仲裁裁决通过司法审查予以撤销的个案情形,但涉案仲裁裁决并不涉及对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的损害,故对咨询公司的该项撤销理由,本院亦不支持。-【索引】北京三中院(2013)三中民特字第01467号民事裁定书(2014.1.11)王军
采安合伙人高级顾问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