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安仲裁|上市公司仲裁案件的披露与保密
导语
上市公司涉及仲裁时,一方面要遵守监管部门的披露义务,一方面又要遵守仲裁的保密义务, 如何平衡二者,是个问题。阅读本文关联文章,请点击:
保密是仲裁的重要特征。当事人选择仲裁一个重要原因是维持保密性,特别是一些敏感商业信息。然而,当上市公司涉及仲裁时,通常面临着披露义务,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有权知道可能影响公司业绩的重大信息。这威胁到仲裁的保密性。监管部门通常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进行适当的财务披露,这会涉及到诉讼和仲裁程序适宜,这取决于涉案标的额大小。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这种披露可能会侵犯仲裁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性。
上市公司面临着冲突,一方面要遵守监管部门的披露要求,要保持披露的充分性,以便合规,另一方要确保不违反仲裁的保密义务。如果仲裁协议中包含了明确的保密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保密不会成为一个问题。然而,仲裁协议通常对保密问题保持沉默,或包含一般性保密义务,但未提及一方当事人披露义务。
仲裁立法通常也对保密问题保持沉默,但主要的仲裁规则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保密性,但在保密义务的性质及范围方面,整体比较模糊。例如,UNCITRAL仲裁规则仅是规定了不公开裁决书。仲裁规则的起草者很大程度上不愿意规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或者可能披露的信息。结果是,哪些事项需要保密变的不清楚了,到底是争议的存在本身,仲裁程序,出示的证据或者裁决本身需要保密?
在英国法下,仲裁协议隐含着广泛的保密义务。通常被认可的是,仲裁过程中披露以及为仲裁而准备的文件需要保密,包括一方当事人或者证人在仲裁中提供的任何证据。普遍没有争议的问题是,最终裁决书需要保密,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仲裁案件的存在,是否需要保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披露仲裁案件的存在,不属于违反保密义务。
广泛接受的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是,当事人同意/法院命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能否披露是一个问题。
确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但同时不违反仲裁中的保密义务,谨慎的做法是,约定充分的保密条款和例外条款,起草任何保密条款时,应当在最大范围内保护保密性,同时允许有限的例外情形。
国内上市公司为满足披露要求,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仲裁案件的存在,仲裁请求金额,仲裁案件的进展过程,涉及当事人、代理律师情况、案件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个别上市公司甚至披露了仲裁裁决书全文。如果读者朋友想了解上市公司涉及仲裁情况,可以查询“见微数据”网站(www.jianweidata.com/)。
例如:沪深公告涉及仲裁事项
例如:新三板公告涉及仲裁事项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