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安仲裁|被法国不予执行后,香港企业涉腐败ICC胜诉裁决在英国起死回生!
导语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胜出只是胜利的一大步,并非最后胜利,而是揭开执行大战的序幕。反之,在裁决执行大战中,被一国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也远非世界末日,被一国不予执行乃至撤销的仲裁裁决仍有可能在其他国家获得承认与执行。
2020年6月18日,英国高等法院商事庭作出判决,驳回阿尔斯通公司不予执行ICC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索引为:Alexander Brothers Ltd (Hong Kong SAR) v Alstom Transport SA & Anor [2020] EWHC 1584 (Comm) (18 June 2020)
此前,2019年5月28日巴黎上诉法院对中国香港咨询公司亚历山大兄弟有限公司(Alexander Brothers Ltd,下称ABL公司)取得的ICC胜诉裁决不予执行,理由是执行该裁决将会奖励腐败行为。Paris Court of Appeal, Pôle 1, Chambre 1, No. 16/11182 (28 May 2019)。2019-08-27《采安仲裁 | 法国案例:涉及腐败,中企ICC胜诉裁决被不予执行》介绍了本案,这也是中文法律圈首次介绍分享本案。
著名公号《一裁:十大有影响力仲裁案例(2019)|CNARB中国仲裁》评选出的十大案例中,本案名列第三。
“3.中国香港咨询公司亚历山大兄弟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
一、本案基本案情
2009年,阿尔斯通法国公司和阿尔斯通英国公司(以下统称阿尔斯通)与中国香港咨询公司亚历山大兄弟有限公司(ABL)签订了三份咨询合同,内容是协助阿尔斯通投标高铁项目。前两份合同分别于2004年8月26日和12月22日签订,涉及中国交通部招标供应重型货运电力机车和高速客运自动推进列车。第三份合同则是2009年12月上海招标为上海地铁扩建提供机车车辆。阿尔斯通顺利中标三个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向ABL支付了第一份合同55%的佣金和第二份合同80%的佣金。此后,阿尔斯通没有再根据这两项合同支付任何款项,也没有根据第三项合同支付任何款项。阿尔斯通抗辩说,由于该项目受到刑事调查,包括美国司法部(DOJ)和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FO)发起的各种调查,只能暂停支付佣金,以避免受到严重的刑事处罚。并抗辩称,这些调查表明,ABL公司违反了阿尔斯通公司为其顾问公司制定的道德操守和合规政策。
三份合同均约定适用瑞士法律,其中均载有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审理,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地日内瓦。
2013年12月20日,ABL依照仲裁条款向国际商会仲裁院启动仲裁,请求阿尔斯通支付第一份和第二份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佣金,以及第三份合同到期应付的佣金,还要求赔偿因阿尔斯通的不当行为和持续审计而造成的损失150万欧元,并要求支付100万欧元的惩罚性赔偿。
仲裁庭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终局裁决,部分支持ABL的仲裁请求,并命令阿尔斯通向ABL支付第一份和第二份合同项下的利息。但仲裁庭没有发现任何可指向ABL公司涉及腐败行为的证据。仲裁庭指出:“由于当事各方约定三份咨询合同受瑞士法律管辖,因此必须根据瑞士法律确定这些合同的一般合法性。从法律上讲,当事方之间的合同本身并不是非法的。双方都没有声称,双方都打算让申请人实际行贿或对潜在客户施加其他形式的不当影响以获得合同。因此,顾问合同不是为非法目的订立的。在这一仲裁中,没有证据表明这三份顾问合同是通过腐败获得的。”(裁决,第261-263段) “然而,没有证据存在腐败或其他犯罪行为,更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非法活动”(裁决,第266-275段)。
二、在瑞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16年,阿尔斯通以两个理由向瑞士所在地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中一个理由是裁决违反《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2)(e)条所规定的公共秩序。其依据是, 阿尔斯通付款后可能受到刑事起诉的风险以及阿尔斯通违反合规政策的情况,实质上与向仲裁庭提出的抗辩一样。此外,阿尔斯通还辩称,法庭侵犯了阿尔斯通陈述意见的权利,违反了程序规定。
2016年11月,瑞士联邦法院认为,其仅能限于根据裁决中记录的仲裁庭认定的事实作出判决,并指出,即使事实认定“以明显不准确的方式作出或违反法律”(“were established in a patently inaccurate manner or in violation of the law”),法院也没有纠正或补充事实认定的管辖权。因此,它不考虑裁决中认定的事实以外的事实。瑞士法院表示,法庭认为阿尔斯通“隐含的腐败指控”没有得到证实,因此无法重新审查该决定。法院还注意到,阿尔斯通没有证明在案涉协议方面存在腐败行为。最终,瑞士法院驳回了阿尔斯通的撤销裁决申请,并拒绝调查涉及腐败的事实。关于公共秩序的论点,瑞士联邦法院解释说:“仲裁庭在分析了上诉人向其提供的证据要素之后,认为这一指控没有得到证实……这一结论来自对证据的评估,本法院无法重新审查。” (the Arbitral Tribunal, after having analysed the elements of proof that the appellants had provided to it in order to support their implicit allegation of corruption aimed at the respondent, considered that this allegation had not been proved… Such a conclusion arises from an assessment of the evidence that this Court cannot re-examine.)
三、在法国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ABL公司向法国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2016年3月30日,巴黎初审法院准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阿尔斯通申请不予执行。
巴黎上诉法院仔细审查了本案的事实,并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资料和证据。法院认为:
首先,仅仅违反内部合规规定并不构成违反国际公共政策。
其次,本案的焦点在于执行终局裁决是否会产生资助或奖励腐败或“影响力交易”(traffic d’influence)的效果。
经过对补充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法院认定:
ABL没有办事处或雇员;且耗费数百万美元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获取机密信息;此外,这些付款是ABL的唯一收入,90%直接转移给其三个股东,而所有股东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法院还认定: ABL的账目不透明,因此难以确定这些款项的分配;ABL购买了昂贵的艺术品和家具,但未登记为公司资产;阿尔斯通是在竞争公司提出更好报价的情况下取得第三份合同,且是在最终结果公布前几天就得到内部通知。
法院认为,以上所有这些因素足以提供严谨、准确和一致的证据,证明阿尔斯通向ABL支付的佣金是对中国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资助和奖励,特别是因为阿尔斯通明知竞争的公司提供了更好的报价情况下仍然中标了该基础设施项目。因此,裁决的执行将导致对腐败活动的奖励,违反了国际公共政策。此外,法院指出,尽管阿尔斯通和ABL均未受到中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但项目涉及的中国铁道部长刘志军与副总工程师张曙光都因腐败于2013年被判处无期徒刑。
最终,巴黎上诉法院撤销了执行令,并命令ABL公司退还阿尔斯通支付的所有款项。
目前,ABL公司已向法国最高院(the Cour de Cassation)提起上诉。
四、在英国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2019年10月11日,ABL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作出命令准许。2020年1月20日,阿尔斯通申请撤销执行裁决命令。
在程序中,阿尔斯通申请向英国高院提供法国Shapira Associatio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ebastien Schapira出具的法国刑法专家意见。他的报告(长达约三页)认为,根据巴黎上诉法院判决中的“事实和情况”,阿尔斯通如根据执行裁决的英国法院判决向ABL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将: “造成阿尔斯通在法国被起诉的明显风险,并使其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他认为,相关罪行并不要求付款先于“官方行为”,因此存在一种“明显的风险”,即法国刑事调查法官可能认为阿尔斯通支付的任何新款项属于法国《刑法》有关行贿的范围。英国高院认为,鉴于不同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关于法国法律规定的后果的专家证据可能是有帮助的,专家意见符合CPR 35.1的检验标准,可以作为本案专家意见证据提供。
最终,英国高等法院驳回了阿尔斯通提出的公共政策抗辩和其他抗辩。法院认为:没有理由认为CJEU的推理不应适用于竞争法或消费者法以外的更广泛的问题。但是证明欧盟法律的特定部分构成公共秩序例外,其举证责任在申请不予执行的一方。本案中,阿尔斯通没有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并且,“总体而言,欧盟的基调是反对腐败的。但除了洗钱领域外,欧盟还没有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或规则。在本案所关注的相关国际腐败问题上,欧盟让各会员国自行采取认为有利的措施。简而言之,没有适用的强制性规则或公共政策”。(the EU has, in general terms, set its face against corruption. But aside from the area of money laundering it has not put in place mandatory laws or rules.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corruption of the kind in focus here it has left it to the individual member states to adopt what measures seem good to them. There is, in short, no applicable mandatory rule or public policy.)
结语
国际商事仲裁中,成功拿到胜诉裁决固然宣告了一大胜利,但同时也揭开执行大战的序幕,如裁决被最终不予执行,就可能沦为一纸空文,甚至一文不值。因此,仲裁胜出只是胜利的一大步,并非最后胜利。
反过来,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大战中,被一国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也远非世界末日。由于各国法院对于《纽约公约》的理解和适用并非铁板一片,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遍布不同国家,因此,被一国不予执行乃至撤销的仲裁裁决仍有可能在其他国家获得承认与执行。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