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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英国最高院案例:江苏沙钢诉海航保函纠纷案

采安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导语

2020年8月5日,英国最高院就Shagang Shipping Company Ltd (in liquidation) (Appellant) v HNA Group Company Ltd (Respondent)[2020] UKSC 34案件作出判决,撤销上诉法院判决,维持高等法院判决。本案是两家中国企业之间因租船合同纠纷引发的保函纠纷。本案涉及国际商事合同中的腐败抗辩,即如合同以贿赂方式取得,能否据此成功提出抗辩?本案是2020年6月18日英国高等法院Alexander Brothers Ltd (Hong Kong SAR) v Alstom Transport SA & Anor [2020] EWHC 1584 (Comm) (18 June 2020)一案判决(采安仲裁|被法国不予执行后,香港企业涉腐败ICC胜诉裁决在英国起死回生),英国法院审理涉华案件中关于合同与腐败问题的又一重要实例,且层级更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案案情

本案两家当事人沙钢航运公司及海航均为中国公司,前者设立于中国香港,现在清算中。后者设立于中国内地。2008年8月,沙钢公司与海航子公司大新华签订了租船合同。海航为大新华在租船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了保函。保函约定适用英国法,并由英国法院管辖。


船于2010年4月交付,但从2010年9月起,大新华拖欠租金。沙钢提起仲裁程序,并最终因大新华违约终止了合同。沙钢在仲裁中就大新华的违约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仲裁庭于2012年11月作出部分最终裁决。


2012年9月,沙钢根据租船保函在英国高等法院对海航提起诉讼。海航提出抗辩理由是欺诈性、不披露和非法。海航声称,沙钢员工徐文洪先生(音译)根据沙钢时任总经理沈文富先生(音译)的指示,向徐大学校友贾廷生先生(音译)行贿人民币300,000元,让其说服其父贾鸿祥先生(音译)尽快批准租船合同。贾鸿祥曾任海航高管和大新华集团首席执行官。为此,海航提供了徐、贾廷生和沈等人接受海口市公安局讯问时的笔录,以及徐先生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的认罪书。


沙钢则认为,这些供词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在诉讼程序中不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一审法官Knowles J作出判决,认定不存在贿赂,并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判决沙钢胜诉,海航应向沙钢支付6860余万美元。二审中,上诉法院认为法官的决定不可持续,将案件发回,由另一名法官重新审理。沙钢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恢复一审判决。


2020年8月5日,英国最高院作出判决,以存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上诉法院判决,维持高等法院判决。


英国最高院判决及其理由

本案上诉的问题是,上诉法院的批评是否合理,是否有理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判决四项主要批评是一审法官:(1)未能遵循对可接受证据作出适当评价所必需的逻辑步骤;(2)没有提出和回答正确的法律问题,即应给予供词证据何种份量;(3)在裁定贿赂问题时没有考虑到所有适当事项,因而犯了法律错误;(4)在审议所指控的贿赂是否支付时,没有排除不相关的事项,包括上诉法院所称的他对供词是否是通过酷刑获得的“挥之不去的怀疑”,这是一个法律错误。


关于第一项批评,一审法官在审查刑讯逼供指控之前先考虑了贿赂问题。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官应首先对刑讯逼供问题作出判断,并在认定供词可以接受后,着手确定证据的权重,然后再审查是否发生了贿赂。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的做法是合乎逻辑的,但不是强制性的。审查证据的可采性和权重的方式和顺序属于法官的裁量事项,并不是只有一种方法。一审法官考虑了供词,但未作决定,只是假定证据可接受, 这是一种允许的做法。在这样做之后,一审法官认为没有必要就刑讯逼供问题作出认定,因为无论如何都确信不存在贿赂。其所采取的方法既是合法的,又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贿赂)。


关于第二项批评,上诉法院认为,法官没有充分认定供词的权重。最高院认为,尽管没有单独列出,但法官在其关于贿赂的结论中所依据的因素中确实已分析了该证据的份量。在该供词证据是贿赂的唯一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官在认定不存在贿赂时,必然认定了供词证据分量很小或根本没有分量。不能据此说一审法官关于贿赂的结论是不合理的或不可持续的。


关于第三项批评,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官没有考虑到所作供词的细节,本应针对每个人所作的每一项供词展开分析,而不是简明扼要地加以处理。最高法院认为,法官如果能更详细地处理供词证据,会更令人满意,但很明显,一审法官确实考虑了所有三个人的供词证据,至于没有系统地审查这一问题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错误。


关于第四项批评,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官认为根据盖然性权衡,刑讯逼供指控没有得到证实,就应完全不予考虑该证据。最高法院认为,一审法官没有必要,也没有就刑讯逼供已经或没有得到证明而得出任何结论。即使法官在盖然性权衡基础上得出了刑讯逼供未被证实的明确结论,这一结论不等于不能认定存在刑讯逼供的真正可能并影响了对供词的依赖。民事诉讼中法官评估传闻证据的权重时可考虑的事实并不限于根据民事证明标准已证明的事实。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刑讯逼供的指控没有按照盖然性权衡标准得到证明,那么在审查所涉事实时就必须忽略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


采安分析

本案涉及国际商事合同中的腐败抗辩,即如合同以贿赂方式取得,能否据此成功提出抗辩?


本案是2020年6月18日英国高等法院Alexander Brothers Ltd (Hong Kong SAR) v Alstom Transport SA & Anor [2020] EWHC 1584 (Comm) (18 June 2020)一案判决(采安仲裁|被法国不予执行后,香港企业涉腐败ICC胜诉裁决在英国起死回生),英国法院审理涉华案件中关于合同与腐败问题的又一重要实例,且层级更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采安仲裁团队更关注的是本案另一重要动态即沙钢与大新华之间的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大新华是否会提出类似腐败抗辩,中国法院是否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支持此类抗辩。都将是本案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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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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