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安仲裁|英国最高院一槌定音:仲裁协议适用法优先适用主合同准据法
导语
2020年10月9日,英国最高院就Enka Insaat Ve Sanayi AS (Respondent) v OOO Insurance Company Chubb (Appellant) [2020] UKSC 38一案作出判决,一槌定音地明确了仲裁协议适用法的适用规则:即在当事人明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适用合同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则仲裁地法作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制度应予以适用。
本案案情
本案涉及在俄罗斯建设发电厂的工程项目。发电厂业主方与发电厂工程建设的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土耳其工程公司Enka Insaat Ve Sanayi AS(下称Enka公司) 。分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因合同引发的争议应提交伦敦仲裁。其后,总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发电厂的业主方。2016年2月1日,该发电厂发生火灾,损失惨重。火灾发生后,保险人OOO Insurance Company Chubb(下称Chubb公司)就火灾事故作出保险赔偿并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2019年5月,保险人在俄罗斯莫斯科起诉Enka公司,Enka则在英国高等法院申请禁诉令,认为保险人在俄罗斯法院起诉的行为违反了仲裁协议。高等法院驳回Enka的申请,主要理由是俄罗斯法院才是确定仲裁协议是否适用的方便法院。Enka随即上诉。英国上诉法院认为除非当事人明确选择了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否则作为当事人的默示选择,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应当是仲裁地法。本案当事人并未明确选择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因此仲裁协议应当受英国法调整,英国法院有权向保险人签发禁诉令。保险人不服上诉法院判决,上诉至英国最高院。
英国最高院主要判决理由
本案合议庭由Lord Kerr, Lord Sales, Lord Hamblen, Lord Leggatt, Lord Burrows组成,并以多数意见三比二作出判决。
多数意见认为:
如果英国法院必须决定哪种法律制度调整仲裁协议,它应当适用解决法律冲突的英国普通法规则,而不是适用《罗马条例一》的规定,因为后者将仲裁协议排除在其范围之外。
根据普通法规则,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是:(i)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或(ii)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与仲裁协议“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在确定当事各方是否已作出法律选择时,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的合同解释规则,以此来解释仲裁协议和载有该协议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没有指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但选择了调整载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的法律,这种选择一般适用于仲裁协议。这一般规则有利于法律的确定性、一致性和连贯性,同时避免复杂性和人为性。上诉法院认为存在“强有力的推定”(即当事各方已默示选择仲裁地的法律调整仲裁协议),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即便仲裁地法律与仲裁适用法律之间存在任何重叠都不能成为这种推定的理由。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选择仲裁地可导致这种推论,但1996年《仲裁法》的内容,特别是第4(5)条,并不支持这种一般性推论。在没有明确选择调整合同的法律的情况下,选择仲裁地本身并不构成合同(或仲裁协议)拟受仲裁地法律调整的推论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没有具体选择管辖仲裁协议的法律,也没有选择调整整个合同的法律,法院必须确定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一般而言,仲裁协议与仲裁地法律联系最为密切。这一缺省规则得到下列考虑因素的支持:(一)仲裁地是进行仲裁的所在地(法律意义上);㈡这种办法与国际法和立法政策保持一致;(三)这一规则符合指定仲裁地而未选择调整合同法律的缔约方的合理期望;和(四)这种做法提供了法律确定性,使当事各方能够很容易地预测法院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将适用哪一种法律。
多数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合同未约定对调整合同或调整合同含有的仲裁协议的法律的选择。在这些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范围受选定仲裁地的法律调整,因为争议解决条款与之关系最密切。由于本案仲裁地是伦敦,因此多数意见维持上诉法院的结论,即英国法律调整仲裁协议,但理由有所不同。最高院确认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认为原则上,仲裁协议受英国法律调整还是受外国法律调整没有区别,因为两种情况下的审查都是一样的: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情况;如果存在违反协议的情况,发出禁令制止这种违反行为是否公正和方便。
英国最高院判词精华部分
本案中,英国最高院明确了仲裁协议的适用法优先适用主合同准据法,在当事人未选择的情况下,仲裁地法作为与仲裁协议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而适用。
本案判词的精华集中在本案判决第170段。将该段判词整理如下:
关于适用法律的结论
170.根据我们的判断,在确定这类案件中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i)如果合同载有通过仲裁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的协议,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可能与适用于合同其他部分的法律不相同,应通过适用解决法律冲突的英国普通法规则而不是《罗马条例一》的规定来确定。
ii)根据本规则,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将是(a)当事各方选择调整该协议的法律,或(b)如果没有这样的选择,则是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制度。
iii)当事各方是否就调整仲裁协议的法律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将英国法的合同解释规则作为法院地法来解释仲裁协议和载有该协议的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
iv)如果没有指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对合同准据法的选择一般将适用于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协议。
v)选择一个不同的国家作为仲裁地并不足以否定关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意在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推论。
vi)但是,如下因素可能否定上述推论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暗示仲裁协议拟受仲裁地法律调整:(a)仲裁地法律中任何规定表明,如果仲裁受该国法律调整,则仲裁也将被视为受该国法律调整;或(b)存在严重风险,即如果受主合同准据法调整,仲裁协议将无效。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都可能因下述情况而得到加强:即该仲裁地是当事人有意选择作为仲裁的中立地。
vii)在没有明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规定在某一特定地进行仲裁的条款本身并不能作为推断合同(或仲裁协议)拟受该地法律调整的理由。
viii)在没有选择调整仲裁协议的任何法律的情况下,仲裁协议受与其关系最密切的法律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的,一般以仲裁地法律为准,即使这与适用于当事人合同实体义务的法律不同。
ix)合同要求当事各方在将争议提交仲裁之前通过善意谈判、调解或任何其他程序解决争议,这一事实一般不会成为在没有选择调整法律的情况下限制仲裁地法律作为仲裁协议的缺省准据法的理由。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