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安仲裁 | 云南案例:借款合同裁决执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委裁决被不予执行
导语
法院核心观点认为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仲裁时,仅从借款合同形式上进行审查,忽略了宁夏某某公司已涉嫌以居间人身份掩盖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吸收存款取得资金控制权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贷牟利的违法事实,若本案的仲裁裁决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必将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依法不予执行,权利人(受害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裁定书编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执236号民事裁定
裁定时间:2021年5月17日
本案案情
高某某(仲裁申请人)与肖某某(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9067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1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28日起,以11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本案仲裁费6824元应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向本会预交的仲裁费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相冲抵,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该笔仲裁费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肖某某未按上述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向高某某履行款项给付义务,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立案。
查明事实
法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查明,“出借人”高某某、“借款人”肖某某及“居间人”宁夏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某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通过宁夏某某公司运营管理的网络贷款平台“秒钱”签订了编号为TZRCJHT18052709350000002的电子格式借款合同。在该合同中,宁夏某某公司的“出借人”客户高某某,将其在该公司运营管理的网络贷款平台“秒钱”开设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秒钱”理财账户上的资金,以在“秒钱”网贷平台的网络链接网页中所展示的“项目”上点击“立即认购”按钮进行确认的方式,不可撤销地交由“秒钱”平台资金托管的江西银行对其账户内资金进行冻结管控,再由“秒钱”平台在资金“募集满标”后以“P2P融资扣款”方式,通过平台资金托管银行向宁夏某某公司的“借款人”客户肖某某在该公司运营管理的网络贷款平台“秒钱”开设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秒钱”平台资金存管子账户提供转账借款人民币119000元,该笔扣款“交易日期”为“20180527”,“交易类型说明”为“投资人投标扣款”,“交易描述”为“P2P融资扣款”,宁夏某某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院另查明宁夏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服务(许可经营项目除外);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市场调查;网络商品批发兼零售(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文件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房产中介服务;软件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宁夏某某公司运营管理的网络贷款平台秒钱(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宁夏某某公司以及公司运营管理的“秒钱”网络贷款平台下的市场主体秒钱(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中经营状态均显示已被“吊销”,秒钱(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现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正在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侦办中。
法院还查明,郭某某系运营管理“秒钱”平台的原主要负责人之一,“秒钱”平台官网于2018年8月18日以“‘秒钱’平台风险化解与清算清偿工作组组长郭某某、秒钱运营团队”的名义向“秒钱”平台全体出借人发布了一则题为《关于“秒钱”平台成立“风险化解与清算清偿工作组”的紧急公告》的公告,其主要内容为告之“秒钱”平台全体出借人,“秒钱”平台成立“风险化解与清算清偿工作组”,下设公共关系小组、技术及产品小组、信息数据小组、法务小组、审计小组、财务小组、催收小组等,负责核查和登记“秒钱”出借人待付资金余额、借款人待收资金余额等相关信息,分别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出借人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编制“秒钱”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方案等。之后,秒钱(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司法机关在刑事立案侦办过程中向社会发布了“秒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信息登记事项公告》《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一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公告文书。
裁定及其理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方可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宁夏某某公司及其运营管理的网络贷款平台“秒钱”系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通过资金托管银行设立资金存管账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擅自从事金融贷款、资金融通业务牟利,涉嫌借“P2P网贷”之名行“非吸转贷”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其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厦门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仲裁时,仅从借款合同形式上进行审查,忽略了宁夏某某公司已涉嫌以居间人身份掩盖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吸收存款取得资金控制权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贷牟利的违法事实,若本案的仲裁裁决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必将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厦门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依法不予执行,权利人(受害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90674号裁决书。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简要评析
近期以来,各地法院频繁以借款合同裁决执行将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为由,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不少仲裁机构纷纷中招。除本案以外,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执56号民事裁定认为汉坤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借款协议约定受让多名出借人的债权,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实际变相发放贷款,从事金融借贷业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8038号裁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2执711号民事裁定认为裁决以融资租赁形式变相经营借贷业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破坏正常金融秩序,衡水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的衡网裁字【2019】509号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对衡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网裁字【2019】509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4执154号民事裁定认为达飞公司通过其运营的“达飞云贷”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规定,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此类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并予以禁止。同时,北海仲裁委员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已经送达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以缺席审理方式进行仲裁并径行作出仲裁裁决,未保障仲裁当事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答辩等法定权利,仲裁程序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7-3267号裁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执566号民事裁定认为网信理财与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变相从事金融活动,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该裁决书的执行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对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仲案字(2019)G第3246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此外,有些法院则采用了驳回申请的技术处理方法。例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01执198号民事裁定认定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超越经营范围,跨地域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直接或变相从事放贷业务,以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和营业性,且未经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如果此类裁决书得到执行,将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授信借款合同文末签署信息仅有“金炜杰”字样,没有相应的能证明借款人身份的《电子数据存证证明》。据此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金网字第5902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以上动态及发展值得广大仲裁员同行及当事人、代理人的密切关注和警醒。此前采安仲裁|广东案例: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全国首例比特币仲裁裁决被撤销一文介绍了2020年4月26日,深圳中院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这一全国首例涉比特币仲裁裁决。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裁决实质上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