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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细则来了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一起来看细则。
大校以下军官: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军士: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退役金发放标准:
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曾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曾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
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曾长期在特殊岗位服役:
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退休年龄后:
来源:央视军事综合退役军人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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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娅玮
审核:赵晓燕
监制:曹彦仓
技术:崔烘奖
法律顾问:张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