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内在逻辑深入解析—从执法逻辑出发构建易受稽查的企业画像
一、深圳税务局智能稽查系统上线,智慧稽查时代来临
2020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稽查局公布了情报分析管理系统开发与集成项目的中标结果。建设智慧稽查项目统一门户,并计划在2021年12月底前上线智慧稽查4.0。
智慧稽查系统通过建设互联网数据采集和查管互动模块,实现接入融合税务内部、外部和第三方数据资源,实现多方数据的联动。同时综合利用AI+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实现税务稽查专家经验的流程化、计算化,建设智能研判、情报探查、智能查询等模块,为税务稽查办案各环节提供情报支撑。
在智慧稽查的大趋势之下,纳税人的经营数据和交易信息都会“浮出水面”,实现对违法企业的全方面监控、对违法线索的智能分析,并总结规律形成对潜在风险的预警。基于此,纳税人不合规的成本会大大提升,也对纳税人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发票管理不规范、财务指标异常、代扣代缴不规范——企业存在的税务合规之痛
(一)“以票控税”税务管理模式下,发票的合规成为税务稽查重点
在“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发票的合规问题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要重视发票流、业务流、现金流的一致性。在开具发票方面,企业要按照真实发生的业务开具对应的发票;在取得发票方面,企业要建立健全的报销机制,同时加强对上游供应商的管理,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不合规的发票。
(二)纵向横向平均值偏离较大,企业财务异常指标画像
当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平均值偏离较大(横向分析),或在各纳税年度间变化率较大(纵向分析),或关联性的财务指标变化相背离时(配比分析),就可能存在相应的财税风险。企业要对财务指标异常变动背后的原因开展自查,对于由于企业合理范围内的相关经营活动或业务模式变化导致的指标异常,要主动留存相应资料。
常见的财务指标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成本费用变动率、预收账款变动率、税负率、存货周转情况与销售收入的配比、财务费用与借款情况的配比等等。
(三)员工零申报、相关应税补贴或奖金不纳入个税申报、代发工资将面临较大税务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同时依法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诸如大量员工零申报、相关应税补贴或奖金不纳入个税申报、代发工资等问题,都会面临相应税务风险。
三、执法视角切入,条分缕析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区别于一般的税务检查,是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行为。税务稽查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四个流程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实施。
(一)九种选案方式,“双随机”每个纳税人都存在成为稽查对象的可能性
根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税务稽查的案源信息有推送案源、督办案源、交办案源、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检举案源、协查案源、转办案源及其他案源九种。
其中,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虽然重点行业和高风险的纳税人有更大可能性会面临税务稽查,但在“双随机”的模式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使得每个纳税人都存在成为稽查对象的可能性,这就要求纳税人做好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合规工作,不要跳出合法的框架。
同时,纳税人也不可忽视检举案源。在商业活动中,竞争对手、内部员工等都有可能基于各种考量采取举报行为。而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检举内容只是存在违法可能性,纳税人也会被稽查局进行相关调查,那么即使该项检举不属实,企业其他的一些合规问题也有暴露的风险。
(二)多种方法调查取证,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
在根据多方案源确定了稽查对象后,就进入了税务检查流程。检察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多种方法调查取证。此外,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支持企业纳税登记状态信息核查功能。
(三)审核并根据不同的情形拟制税务文书
审理人员依法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的情形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
(四)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进入第四阶段,执行部门应将税务文书及时送达被执行人,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四、税务稽查实例——从长丰地税稽查局职权诉讼案看税务稽查的范围
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一直备受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同时又将税务局与稽查局职责划分的权力交由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的长丰地税稽查局职权诉讼案中,税务机关从胜诉到败诉再到胜诉的反转,也具体展现了这一争议点:
2011年长丰地税稽查局向晨阳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阳光稽查告知书》,对晨阳公司2008年至2010年度的税务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晨阳公司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缴纳已扣的个人所得税等问题。2013年长丰地税稽查局向晨阳公先后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晨阳公司对其中的处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长丰地税稽查局在本案中的职权问题,一审认为该项检查工作是其法定职责。二审认为该处罚的内容不属于税务稽查局的法定职责,长丰地税稽查局属于超越职权。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稽查局可以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此后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对稽查局职责范围进行了再次明确。故依据上述规定,长丰地税稽查局具有查处本案晨阳公司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五、“三假”等涉税违法行为成为2021年税务稽查重点
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在介绍全国“三假”案件查处情况时提到,今年全国税务机关将继续严厉打击“三假”等涉税违法行为。
“三假”指的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以及不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诸如“空壳企业”“粗暴虚开”“走逃失联”“买单配票”“虚假申报”等行为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企业要重视自己的财税合规,否则有极大风险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在支付罚款、滞纳金之外,企业信用等级的降低也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销售活动。
六、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构建税务稽查的应对体系
(一)事前:加强纳税人自查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纳税人应当重视财税合规,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相应的筹划。定期自查企业的财税情况,包括企业经营销售情况的真实性、税收优惠的适用性、税前扣除的合理性、票据管理的规范性等等。同时加强对财税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普法教育。
(二)事中:积极配合纳税税务检查
纳税人要积极履行相关义务,配合检察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切不可隐匿、销毁相关材料。同时,纳税人也要重视自身权利的保护,对于稽查人员存在的程序不合法性等问题,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事后:注重企业财税合规
在税务稽查之后,纳税人应当重视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修正,建立内部自下而上完善的监管、反馈、沟通机制,加强票据监管和供应链上下游的管理。
作者介绍
全开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臧怿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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